财产保全申请书

2020-03-01 20:18: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财产保全申请书

曾都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我诉被告何敬林(又名何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缺乏诚实,信用度极低,并且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为了确保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将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城白云湖湖滨花园18号楼2单元7层701号(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城区第20090100489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限制其转让等财产保全措施。本人自愿提供担保,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请人:余彩品

2013年12月27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余彩品,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随州市东城办事处文峰西街141号,居民身份证号:429001196403254612,手机:13908665876

被告:何敬林(又名何况),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西城白云湖湖滨花园18号楼2单元7层701号,身份证号:420619196205086492。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迅速请偿借款97500元及利息,并以在山东青岛搞工程让我花了近七万元,由他归还。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何敬林于2012年9月5日找到我,声称因搞工程急需资金,从我手中借现金(人民币)975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使用期限15天,即在2012年9月20日还清,同时以房屋作抵押。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总为三分。借款使用期满后,被告却躲而不见,原告四处找被告,至今未还分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迅速清偿借款97500元,并责令其按双方约定三分利率承担借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曾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余彩品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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