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03-02 01:42: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征求《温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印章 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各所属单位:

现将《温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有关修改意见请于2010年1月28日前反馈到我办。

特此函告。

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温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集团公司各类印章保管使用更加规范、安全、有序,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目标,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印章是指集团公司各级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组织管理职权的象征,是确认各项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组织管理行为效力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印章管理是指印章的刻制、颁发、保管、使用、销毁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印章管理应当坚持统

一、集中、规范、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经营管理的稳健安全和行政及组织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级机构、本部门印章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级机构的办公室是印章管理的职能部门,主管本级机构的印章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构的印章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级机构负有印章保管责任的部门应指定坚

1 持原则、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认真把好使用审批关。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八条 集团公司印章种类主要有:

(一)行政印章

适用于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发行政公文、函电、报表,订立合同、协议,出具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证明及其他重要材料等。

(二)财务专用章

适用于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以及进行资金调拨等财务收支活动,缮制各类财务活动单据、报表等。

(三)合同专用章

适用于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或特定业务活动,并订立相关业务合同、协议,须经集团公司特别授权后使用。

(四)负责人名章

适用于以集团公司负责人名义签发文件,进行财务收支活动,缮制各类财务活动单据、报表,集团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以及其他需加盖集团公司负责人名章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

(五)党群组织印章

主要包括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等党群组织印章,适用于以党群组织各自名义制发公文、函电,出具介绍信、证明及其他重要材料等。

(六)部门印章

适用于以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名义制发公文、函电、报表,各职能部门之间商洽工作,与上下级相关部门联系、商洽工作,出具有关说明材料等。

(八)业务专用章

适用于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在业务处理环节中的职责确认、各类凭证的交接等。

(九)日常工作用章

1.现金收、付讫章。专用于财务出纳员收、付现金时盖销有关原始票据。

2.转账收、付讫章。专用于财务出纳员收、付银行存款时盖销有关银行票据。

3.更正(校对)章。适用于各类业务单证、财务报表要素的更改等。

2 4.工作人员名章。适用于日常工作中需要加盖个人名章的各类单据、凭证、报表。

第九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印章种类主要有:

(一)集团公司成建制的分支机构的印章种类与集团公司大致相同,主要包括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党群组织印章、部门印章、业务专用章和日常工作用章等,一般不包括合同专用章。

(二)集团公司未成建制的分支机构的印章种类一般只有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等必要印章。

第三章 印章刻制和颁发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类印章按照以下权限刻制:

(一)集团总部使用的所有印章及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行政印章,均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刻制或监制备案。

(二)其他各类印章,包括集团公司分支机构行政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的,均由集团公司成建制的分支机构负责刻制,并报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机构或部门,应填具《印章刻制申请表》,由本级机构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照上述刻制权限规定,报请负责刻制的机构或部门刻制。任何机构、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刻制各类机构、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负有行政印章刻制职责的机构,应在行政印章刻制前向当地公安部门申办印章刻制审批手续后,交由专门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刻制,并保留审批手续;各级机构在启用印章之前,如有需要,应分别向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机构、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通过印章颁发机构发文告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三条 颁发、领用印章,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颁发印章时,须填制《印章颁发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颁发机构办公室备案,一份交领用机构办公室留存。

第四章 印章使用批准权限

第十四条 制发公文用印,由公文制发经办人凭已经本级机构领导签批的公文原稿,向印章保管人申请用印。

第十五条 办理其他事项使用本级机构党政印章、负责人名章,经办人应填写《用印登记单》,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使用党组织印章,由本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

3 的其他党组织负责人审批。

(二)使用行政印章,由本级机构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

(三)使用财务专用章,由本级机构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使用合同专用章,由本级机构行政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行政主要领导审批。

(五)使用负责人名章,一般情况可由本级机构保管部门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应由该印章所示负责人或本级机构行政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办理以下文件、材料用印,必要时应先交由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审核把关,再报经有权审批的领导同意后方能用印。

(一)各类合同、协议、承诺书和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二)对外公告、通告和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对外正式文本。

(三)其他须经法律审核、见证的有关文件、材料等。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使用党政印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本级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授权其他人员审批。

(一)开具员工身份、家庭情况证明,以及办理涉及劳动工资、组织人事、医疗、教育、婚姻等事项,可由本级机构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重要的应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二)开具介绍信、工作联系函以及办理一般性日常事务的证明,可由本级机构办公室主任审批,重要的应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三)缮制各类财务活动单据,可由本级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重要的应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使用业务专用章应按业务审批权限确定。 第十九条 以本级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应由经办人办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监督。

第二十条 收到用印的申请,印章保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并对其合规性负责。审核无误并用印后,印章保管人应对《用印登记表》编号留存,年底移交给档案部门,并办理签收手续。办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文件、材料用印的,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一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各类空白单证、纸张、介绍信和未经审批的各类公文、材料、合同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未经集团公司特别批准,禁止任何集团公司分支机

4 构、职能部门在各类担保函件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三条 日常工作印章,根据工作需要,由经办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并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印章保管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级机构党政印章由其办公室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其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合同专用章由其授权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保管,负责人名章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其办公室或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保管与审批分离的原则,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并建立健全印章领用、保管、交接、登记等管理制度。机构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保管本机构或本部门印章。

第二十六条 印章应在办公场地内使用,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场所,若因特殊情况要带出办公场所,须由印章保管人或印章保管部门指定人员陪同前往监督用印,或由经办部门填报《公章外带使用审批表》,在报经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经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外带使用并限期归还印章。

第二十七条 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每次用印完毕,应随即入柜,不得随意放在办公桌上或未上锁的柜子里,以防失窃或盗用。发现印章丢失和盗用,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追查。

第六章 印章委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未成建制的分支机构印章,由经集团公司授权具有经营管辖权的成建制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成建制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管辖单位)负责管理。其中,行政印章必须由管辖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名章一般由管辖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未成建制的分支机构行政印章,限定用于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工商年检、纳税申报、领用发票等日常活动。

第三十条 对实行承包经营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印章,有关管辖单位必须加倍重视和严格管理,尤其对行政印章使用管理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制度性规定,并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就有关印章管理事宜做出专门规定或补充规定。

5 第三十一条 对于集团公司未成建制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本章未做特别规定的,均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印章清收和销毁

第三十二条 印章磨损或机构、部门名称变更时,原印章应由本级机构办公室负责清收,并交由印章颁发机构统一审核、销毁。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类印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

(一)拟作废的印章由使用印章的本级机构负责清收。本级机构办公室应对照领用登记情况,将所清收的印章登记造册并留存原印模,报经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交印章刻制颁发机构统一销毁。

(二)各级机构送销印章,应指派专人负责进行,并办理印章送销登记手续。

(三)负责销毁印章的机构办公室收到拟销印章后,应将印章登记造册,同时填具《印章缴销登记表》,保留原印模,报经机构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销毁机构档案部门留存,一份交送销机构办公室留存。

(四)如送销机构即为颁发机构,则由其办公室统一清收、审核、销毁,并在销毁印章后,保留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级机构档案部门留存,一份交上级机构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都不得要求印章保管人员违反用印规定使用印章。遇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印章使用保管人应当坚决抵制。抵制无效时,须及时向上级报告。未向上级报告的,应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可责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成建制的分支机构和各控(参)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承办修订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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