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03-03 05:50: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神农架林区烟草专卖局(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草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作用,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烟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中烟办„2012‟313号)、《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包括烟叶烤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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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四条 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复以后,内审部门即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审核内容出具审核意见和建议并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审计职责和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不含烟草专卖设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项目、恢复项目、改扩建项目和修缮项目等)由国家局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2.投资总额在3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公司组织实施审计。

3.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类别。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按国家局有关规定,投资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中:

1.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公司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2.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实施过程审计监督。项目完工后,省公司另行委派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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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决算审计。

1.投资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公司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2.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应由省公司组织开展的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获得批复后至开工前,提请省公司组织开展审计;对应由省公司组织开展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达到相应进度和状态前,提请省公司组织开展审计。

第八条 未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自行开展或对外委托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决算)的依据。根据权限规定,自行开展的审计项目要向省公司审计处报送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和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九条 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审计后开工、工程价款要先审计后结算、竣工决算要先审计后验收。工程款项在没有经过审计并经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十条 接到省局审计通知后,要按照审计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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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托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力量不足、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可按国家局和省公司有关规定,在本单位中介机构备选库或从省公司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但必须保证审计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对方没有实质性关联关系。内部审计部门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要确定专门人员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公允性、造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负完全法律责任;委托方要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委托审计结果负管理责任,对利用其审计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受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应将管理建议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由内审部门会同项目办及单位领导共同商榷处理事宜并将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公司负责对委派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负责对审计中介机构日常的审计监督和协调工作。审计费用列入“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竣工决算时按相关规定分摊到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审计合同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审计的内容与审计中介机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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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审计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应上报省公司审计处审核确认。

(二)审计合同应约定,如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审核或再审计时,再次审减的工程项目结算金额超过3%,已办理竣工结算并付款的,由审计中介机构承担超出3%的工程项目款和多付的审计费用;已办理竣工结算但未付款的,由审计中介机构承担超出3%的工程项目款的20%和多计算的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审减金额超过10%时,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及设计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报告书(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申报和批复文件是否完整、合法、合规,以及配合此阶段申报需要办理的所有相关论证、咨询、评估等管理程序文件是否齐全等;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按规定经第三方评审并出具审核报告。

(二)审查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是否存在没有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投标的现象;施工图设计是否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内;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经济性、合理性及可实施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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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进度计划管理体系、投资控制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合同管理体系、信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综合协调管理体系等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四)审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有足够的融资能力;拟用土地是否已取得合法使用权。“七通一平”是否已完成;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 招投标阶段的审计。

(一)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招投标制度,主材、设备采购的比质、比价制度、变更洽商的审批制度,是否建立相互制衡的项目管理机构。

(二)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行业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全部归档。

(三)审查建设项目各参与方是否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应资质,相关费用是否超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

(四)审核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招标文件条款;为防止不平衡报价,是否进行了清标。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审计。

(一)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计。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否清晰,合同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明显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条款。是否存在没有详细工程清单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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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合同是否就承包范围、结算方式、价差的调整、措施费及风险费、甲供材的价格、采保费、总分包之间的配合与责任以及变更部分价款等内容予以明确,是否有变更洽商的计价原则和审批权限等条款,是否有调价的原则及依据。施工合同中廉政建设协议、专用账户共管协议、安全文明施工协议、文件整理移交及档案管理协议、工程质量保修书、预付款银行保函等合同附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三)审查设计单位是否按期提供图纸,是否有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损失;审查监理公司是否按照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了有效记录与影像取证;审查材料、设备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相一致;审查各咨询以及审计等中介机构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审查各单项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方吻合,对方是否提供了建筑业正式发票等。

第二十条 施工管理阶段审计。

(一)审查工程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变更签证及验收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期管理制度、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制度、安全及文明施工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结算)制度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建设内容、

7 建设标准实施;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三)审查工程监理单位与参与本项目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机电设备供应单位及工艺设备生产单位等,是否有隶属关系、股权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规范和项目监理细则的要求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有效监理。

(四)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的四方代表签字,现场变更是否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授权的代表签字;在变更时,是否书面约定计价方式,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合理。

(五)工程款是否按照行业和合同约定,设立共管账户进行工程款支付;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是否存在超进度付款的现象;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变更及签证费用是否已按程序经过施工单位的申请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六)审查一般工程备料款是否未超过合同价(含水、暖、电)的20%,设备安装工程是否未超过安装费的30%,对方是否提供金额相当的银行保函;审查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已达合同价的80%后是否停止付款,待单项(位)工程竣工结算后再支付余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暂扣不低于竣工结算价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审计。

(一)审查验收前资料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是否系统整

8 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已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管理。

(二)审查竣工验收小组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并履行相关验收手续。

(三)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设备、材料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一)审查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所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装订成册归档。

(二)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项工程的清单子项套用、工程量录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是否准确;工程价格计价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工程取费是否按合同约定及相关取费标准规定计取;工程实际施工是否与原预算或报审结算以及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的购买、租赁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经济变更综合单价的计算、由于变更导致的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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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工程项目从筹划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的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臵费用、前期设计费、监理费、预备费及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等是否全部审计结束。

(二)审查是否超概算,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是否有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否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计划到位,资金性质是否明确清晰,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理,有无转移、侵占、挪用、浪费的问题。

(四)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建设过程的核算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标准等现象;筹融资费用是否合规,借款费用资本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行业的规定;相关收入以及呆坏账的处理是否合规;相关损失是否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相关税费是否依法依规及时足额计缴。

(五)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主要审查编制的总表和明细表是否正确,实地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检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性项目转出投资支出以及收尾工程。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及分摊情况,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审核未完工工程量及所需投资,是否有将新建项目作为未完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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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查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账坏账的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工程审计操作指南》(国烟审„2013‟473号)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第五章 审计作业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正式进点前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审计人员情况、时间要求等制订合适的审计方案并正式下发审计通知。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项目报告书及立项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概算明细及批复;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取费文件、预结算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基建项目的

11 内控制度;基建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对发现的管理问题要形成书面文件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现场结束时要形成书面管理审计报告。审计现场结束时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造价确认书,以此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所有单项工程及二类费用竣工结算后,要以款项支付情况和竣工结算情况为依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要编制详细的工作底稿,尤其是工程竣工结算,要有工程量计算底稿和分项底稿,对钢筋要按照图纸和变更进行钢筋量计算,对核增或核减项要签订工程审核确认单,同时签订最终造价确认书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审核方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要对建设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对审减情况、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或浪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第三十二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及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与相关利益方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提交其所在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建设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受托中介机构客观、公正履职,诚信遵守审计合同约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付审计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科(审计派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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