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5:21: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因客户欠款开除销售人员,如何维权?
小陈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2010年9月入职。2011年6月公司给予启动保险,且按基数缴纳。2013年8月,公司以2012年未追缴400万元货款为由将小陈停薪留职,并且暂停一切福利待遇。小陈对此并不知情,于是他与直属领导沟通,直属领导告诉小陈,公司将对其停薪留职,让他专职追讨欠款。2014年4月公司通知小陈回公司结算,公司人事通知小陈,2013年8月公司已将他开除。原因是小陈已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公司不用通知小陈本人,也无需给予经济补偿。请问:
1、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2、小陈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2010年9月—2011年5月之间的保险金额?
3、因公司未通知A已被公司开除,导致小陈超过申请失业金的实现,现在无法领取失业金,可否要求公司给予失业金补偿?(提问者:vanfr )
牛人解析:
回复一: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理由如下:
如果公司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以下程序,而且也必须通知本人:
1、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依据;
2、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
3、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员工的证据;
4、公司依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
5、证明该员工“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相关资料。
回复二:A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欠缴期间的保险金额。
对于未缴纳社保受不受仲裁一年时效的限制,一直也是属于争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
(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缴纳社保属于劳动争议,同样受仲裁一年的限制,所以过了仲裁一年时效,A的请求可能不会被受理。
但是因为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原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劳动关系后,就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A可以依据此条提起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缴欠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回复三:可以要求。
公司与A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通知A,造成A不能申请失业金,公司应该赔偿A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损失。(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HRQT )
律师意见:
【回复】
一、本案公司解决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要证明:
1、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制度,且制度为依法制定并且公示;
2、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3、公司解除合同如有工会是否征求工会意见;
4、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是否告知员工。因此是否合理依据公司上述有证明上述问题的材料。
二、对于是否可以请求补缴社保问题,除上述方式还可向社保局或者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并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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