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0-03-02 01:43: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颁布实施已一年有余,它对指导、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据笔者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调查了解,其存在问题不容忽视。本文拟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其自身不足与实训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探索司法警察训练的改革之路。

关键词:司法警察、训练、问题、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使用的一支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法院编成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其人员素质的高底,对外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对内直接影响审判服务保障。造就一支“忠诚可靠、业务精通、装备精良、威武雄壮”的司法警察队伍,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保障能力,是司法警察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我们欣喜的看到:最高法院司法警察职能部门从2003年3月--2004年5月不到一年的时间,相继出台了“四个规则”,它对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2005年3月为规范、指导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可见高层对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纵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这支队伍,应该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然则现阶段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不能不说是制约这支队伍发展壮大的一个问题。因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训练工作,着力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大工作。

一、司法警察训练工作存在的问题

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是一项经常性、艰巨性、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工作,训练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审判服务保障及其它职能的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在积极开展训练工作、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上进行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据笔者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调查了解,其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重“新警”训练,轻“老警”训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对新入警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入警训练关系到新警队员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岗位的性质、职责、基本工作范畴、应具备的业务技能及基本素质等诸多方面的全新认识,是新入警人员的第一课,上好这一课直接关系到其今后的工作状态与工作实绩。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新入警人员的培训,均能按照训练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入警”训练。但对“老警”的训练,却普遍存在有认识上的偏差及实际训练中的懈怠现象。一是有的认为“老警”已经基本掌握司法警察的基本技能,具备了司法警察的基本素质,只要其工作责任心强,则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有的认为基层人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比较单一,只要掌握了“四个规则”(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押解规则、看管规则、安全检查规则)即能完成好工作。三是由于工作与训练的矛盾突出,有意无意地淡化了训练工作。

2、重“专业”训练,轻综合素质培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由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构成,分则由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入警训练、技能训练四部分组成。训练内容的适应对象在总则的第十一条及分则中均以明文规定,但在实际的训练中,往往只注重在那些内容单

一、简单的课目内容上,对于那些内容较为复杂,组织比较困难的课目,则是避而不训,很显然这与“大纲”总则第三条所规定:“司法警察训练的基本任务是学习司法警察的基本理论,警务基础知识和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法规,掌握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养坚强的意志、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锻炼强健的体魄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要求不相适应。

3、重“达标”训练,轻实际效果

《人民法院训练大纲》从年度训练时间,训练课目,目的要求、内容、标准及考核方式均作了详细规定,为司法警察的训练提供了依据,司法警察总队,支队每年一次对辖区司法警察的全面考核验收,亦对完成大纲规定的训练时间,参训人员及测定训练课目成绩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考核。而对于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训练到考核,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司法警察的值庭、押解等日常工作比较单一,衡量一支司法警察队伍是否训练有素,应该着重看它在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与实际效果上。如果仅限于完成“大纲”规定的时间与内容,甚至还打点折扣,不是高标准,严要求地组织培训,将严重阻碍我们司法警察队伍素质的提高。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存在的问题。

法发[2005]3号文件,向各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大纲从训练工作的指导思想,训练的基本任务与原则,训练的对象与时间,训练课目的设置、内容、目的要求与考核均作了较为细致详尽的规定。它为规范、指导司法警察的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大纲中存在的问题亦不容忽视。

1、训练时间偏少

“大纲”总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领导干部在职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训练日;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每年训练不少于20个训练日;新任司法警察每一年训练不少于30个训练日。很显然不管是司法警察的领导干部、老警,还是新警,训练时间偏少,尤其以新警训练较为严重。一是因为新入警人员,在30个训练日内从一个毫无法律专业知识及警务知识的社会自然人转变为司法警察,从而担任司法警察的任务,应该说有相当的难度。二是作为司法警察基本素质之身体素质在30个训练日要达到标准要求更是相当的困难。

2、体能训练课目内容有待完善

新警入警训练课目六,体能训练内容设有6项,分别为

1、体能训练常识;

2、俯卧撑(女警仰卧起坐);

3、、100米跑;

4、1000米跑(女警800米);

5、单杠引体向上(女警免修);

6、5公里越野(选训)。老警技能训练课目四,体能训练内容与入警训练基本相同,只是将选训内容5公里越野改为游泳。以上内容设置用运动生理学的观点分析,它分别包含有速度训练(100米跑),上肢力量(腹肌力量)训练,(俯卧撑、引体向上、女警仰卧起坐),耐力训练(1000米,5公里越野)力量协调性训练(游泳),缺少下肢力量训练与跳跃能力训练。运动生理学的研究表明:下肢力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速度与耐力。而速度与耐力作为司法警察的基本体能特征,在执勤与处置突发事件中尤为显得重要。

3、体能训练标准偏低

“新警”入警训练课目六及“老警”技能训练课目四体能训练,标准普遍偏低。以男警达到合格标准60分为例:100米15秒9,1000米5分15秒,引体向上7个,作为自然人很显然只要稍加训练甚至不需要训练即可达到上述标准。若将此标准与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评分表》相对照,100米、1000米及引体向上只分别相当于18周岁男子的45分、0分及30分,显然标准严重偏低。

4、体能训练年龄标准,有待科学分划。

从总则第十一条:“本大纲之训练标准适用于全国45周岁以下男司法警察和40周岁以下女司法警察„„”之规定看,体能训练,把18周岁至45周岁(女40周岁)划分为一个训练标准,违背人体生理机能之自然规律。人体的生命历程从胎孕、发育、成长、衰老及至死亡经历着生、长、壮、老、死的过程。生、长、壮、老、死已是人类生命的自然规律。运动生理学研究表明:人类运动机能在14周岁-18周岁为迅速发展期,18周岁-22周岁最为发达,22周岁以后为逐渐衰退期。因此体能训练标准应根据不同年龄段科学分划,分别规定。

5、“大纲”格式有待规范

“大纲”由总则及分则两大部分构成。分则由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入警训练、技能训练四部份组成。分则中专业知识部份考核成绩如何衡量,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还是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记录成绩没有作任何规定,此其一;二是入警训练与技能训练部分课目,考核评定成绩方式模糊,到底采用二级制还是四级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总则第六条“„„年度训练起止的时间为年初开始,年终结束”的表述,不甚严格。应改为“„„年度训练起止时间为本年度元月一日起至本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最终目的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现代教育理念认为:人的素质可大致分为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素质具有整体性,人的诸多方面的素质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整体;人的素质不是与生俱来的,是通过不断的学习、积累的过程加以提高的。那么作为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包括有哪些?据笔者认为:作为司法警察的生理素质应具备强健的体魄与矫健的行动;心理素质应具备健全的心理、敏捷的思维与承受非一般压力的能力;社会文化素质则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因此作为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应紧紧围绕上述内容展开。

1、全面提高生理素质

人体生理素质包含有:形态类、机能类、素质类三大部份。2003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实施的《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形态类主要指身高与体重;机能类主要指人体器官的功能,从生理学分类主要包括有运动系统、调节系统、代谢系统、生殖系统和免疫系统,其评定指标在《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中主要用肺活量(反映肺的容积与扩张能力)及台阶试验(反映人体心血管系统机能水平)作为衡量标准。素质类主要包括力量、柔韧性、爆发力、平衡性以及人体神经与肌肉系统的协调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其评定参数主要有握力、俯卧撑、1分钟仰卧起坐、纵跳、坐位体前屈、选择反应时、闭眼单脚站立等。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明显的体能要求特征,因而作为司法警察的生理素质应明显高于一般国民体质。因此在体能训练方面,应对《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体能训练课目适当加以修改。一是提高标准。可以参照《国民体质标准测定手册(成人部份)》,将其优秀标准作为司法警察的合格标准。二是适当增加测试项目,如机能类、

平衡性、选择反应时等。三是增加年度训练的时间。人体运动生理学研究表明:人体的其他素质,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力量的发展,发展肌肉力量的关键是超负荷、长期性与经常性。因此增加训练时间和力量训练强度是有力提高生理素质的保证。

2、全面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

心理素质是一个人的性格品质、心理能力、心理动力、心理健康状况及心因性的水平或质量的综合体现;它们共同组成广义的心理素质的结构;各因素间相互联系、互为基础和条件;心理素质居于人的整体素质的核心,其各方面分别构成其他素质发展的基础。司法警察的工作,提押、值庭、看管、执行死刑及参与强制执行等,面对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甚至是穷凶极恶的罪犯,是世界十大高危险性工作之一,其心理承受的压力非一般人所能接受,尤其在执行死刑工作时尤为显得突出。从心理素质的内涵来看,加强司法警察人生观,世界观的培养;职业适应能力与职业道德的培养;心理卫生的培养等应纳入司法警察训练的内容,要贯穿在平时的教育学习活动中。

3、全面加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学习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克服训练中只注重某个侧面、或重点的学习,忽视某些看似与我们平时工作无关紧要的内容的学习;只重视实用性训练而忽视平时应用很少的内容的学习;把每年度的训练作为一项事务性的工作;简单重复训练内容;把完成最低训练日做为训练的标准等问题。在集中训练中应该针对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训练计划,并加以严格实施。每次集训集中解决二--三个重点、难点、突出的问题;要采取形式多样的训练方法,把训练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经常化;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重点抓好自学环节,一个阶段学习一个相关法律、法规,假以时日大纲所规定的法律知识内容将会为我们逐一消化。至此司法警察队伍的面貌将是焕然一新。( 杨 跃 喜 )

参考文献:

1、《运动生理学》

人民体育出版社

1990年6月出版 2000年8月12次印刷

2、《国民体质标准测定实施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全国总工会 团中央 全国妇联

体群字[2003]69号

3、《国民体质标准测定评分表(成人部分)》

国家体育总局

4、《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

1996年7月2日国家体委第22号令

5、《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90年1月6日国家体委第1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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