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直接选举办法

2020-03-02 18:14: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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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委员直接选举(以下简称直选)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活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选工会委员应遵守两个原则:

1、公正、公开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第三条 工会委员直选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工会委员公推直选的筹备和组织工作由筹备成立工会的有关组织负责。

第五条 工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2、是本单位工会会员并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受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4、具备本岗位知识,身体健康。

5、在任职期限内,如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申请调动工会工作。

6、符合本单位工会干部任职条件。

第六条 工会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不得作为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七条 大会直选工会委员,必须获得参加投票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1、选举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2、使用暴力、威胁、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影响选举过程及结果的。

3、其他严重违反选举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直选产生的工会副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基层工会每年应组织会员(代表)对任期内经直选产生的工会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经评议为不称职的工会主席,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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