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2020-03-03 19:21: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分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

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日不能回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所信任的人代写。

四、投票起止时间:2011年12月16日8:30-11:00。

五、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六、投票站点设立秘密写票处。

七、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八、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人,进行差额选举。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九、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十、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应组织重新选

1 举;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出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十一、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为2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经过两次选举仍未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十二、设多个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在选区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投票,投票汇总到中心投票站集中统一计票。

十三、各选区根据召开选举大会或分设投票站个数配置票箱(含流动票箱)的数量,设总监票员2名,监票员2名,计票员1名,分别负责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选举和选区的统一计票工作。总监票员、监票员和计票员由各选民小组推荐,报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审定,并向选民公布。每一个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及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

十四、选举结果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选民公布。

五、本选举办法由选举委员会制定,印发各选区实施。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问题,由选区领导小组或选区选举主持人报告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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