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020-03-03 11:29: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 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 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 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

完整。

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 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 内部控制环境;

(二) 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 内部控制措施;

(四) 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 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

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职工均能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帐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和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存在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本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第三章 授信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检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贷款或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明确,岗位之间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和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第四章 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每日终了的公司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帐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应当履行内部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

第五章 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令会计人员进行违规操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实行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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