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药店协议

2020-03-03 12:34: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繁昌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医疗服务协议书 (Ⅲ)

繁昌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繁昌县社会保险待遇管理中心 乙方: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第一条

甲乙双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和退出暂行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2]3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及日常非处方药的购药服务。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应明码标价,并注明是否系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第三条

乙方应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工作人员要公示上墙,挂牌上岗,要熟悉《安

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目录》,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资料及咨询服务。

第四条

乙方必须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备付率达85%以上,其中非处方药备付率达95%以上),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单独摆放。

第五条

乙方必须健全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提升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乙方店内柜台不得承包或出租给他人经营,不得在药店营业场所及附近经营化妆品和超市等。

第六条

乙方必须配备基本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药品销售实行计算机管理,所用软件必须和甲方计算机管理软件相匹配。

第七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醒目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志,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店堂内应悬挂统一内容的医保政策宣传栏,并对医保负责人、执业药师进行公示。设置医疗保险“意见箱”,对参保人员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第八条

乙方必须严格药品进、销、存管理,建立健全进、销、存台账,进、销、存相关凭证保存2年以上。

第九条

甲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在协议期间内增加、减少和调整乙方的医保业务类型。应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培训指导,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管理业务规范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条

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因注册资金、单位地址、单位名称、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项内容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书面报送甲方。乙方逾期不报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私自留存参保人员医保证、IC卡,如有查实,

该卡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违规费用,甲方在审核时予以扣除。

第二章

药 品 调 剂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外配处方单独保管2年以上,慢性病外配处方结算时须带至甲方审核。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开具的具有签名及代码章的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历、IC卡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确认无误后予以调剂,如为处方药品,需保留处方以备甲方查验。门诊处方保存至少2年。

对于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处方,或者与医保证历不相符的处方,一律不得给予调剂。在调剂门诊慢性病处方时,还应核对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就诊卡,确认开具处方的医院系该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并加盖医院医保办专用章,且任一药品都不得超过一个月剂量,对确需超剂量购药的情况,在确认已备案后方可配售。对慢性病处方实行及时登记制度,如发现无处方或慢性病药物超实际应使用剂量,甲方在审核时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为社区及无住院业务的门诊部所开具的外配处方进行配售。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应将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详细输入计算机中。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及时开具统一格式的完整的医保专用收据,留存根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或处方签章不清,应告知

参保人员,由原开具处方的定点医师修改后方可给予调剂。

第三章

费 用 给 付

第十七条

乙方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定点药品费用汇总表报送给甲方。

第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报送审核的药品费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不予支付:

(一) 配售处方药未保留处方的;

(二) 处方姓名与基本医疗保险IC卡不符的;

(三) 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的处方,乙方仍予以受理;

(四) 未依照处方规定超剂量调剂药品或串换药品,配售的药品未按明细录入的;

(五) 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

(六) 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的;

(七) 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的。 第十九条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数据;医保数据上传要及时、准确、真实;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要积极配合。

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二十一条

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因注册资金、单位地址、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项内容变更,没有及时通知甲方或经甲

方重新验收不合格期间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在次月的二十五日开始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给付医保费用的95%,其余5%作为预留金,根据年终考评情况拨付。

第四章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芜劳社办函[2008]2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行为的通知》(芜劳社办函[2008]301号)规定,严格禁止经营一切日化及生活用品。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将提请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协议期满,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协议;

2、乙方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

3、乙方被有关行政部门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五条

在协议期内,乙方被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暂停期间本协议中止。

第二十六条

在协议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1、乙方私自为非医保定点药店接驳医保计算机专用线路、接口或为非医保定点药店提供医保IC卡刷卡服务的。

2、乙方有虚列帐目、虚开发票或诱导参保人员或与医院、参保人员合谋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乙方不配合甲方检查,以及出现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

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4、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因注册资金、单位地址、单位名称、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项内容变更,没有及时通知甲方或经重新检查验收不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标准的。

5、乙方拒绝配售应配售药品或拒绝承担、转嫁门慢超限额应由乙方承担部分的。

6、散布不实医保消息或恶意歪曲医保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经查实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相关医保管理政策的,甲方将按有关医保政策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

日起至

日止。

第二十九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繁昌县

药店合伙协议

药店承包经营协议

药店转让协议

定点药店协议

药店转让协议

药店质保协议

药店经营转让协议

药店投资合作协议

药店员工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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