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浅析

2020-03-02 20:39: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浅析

作者:方标 文章来源:zhenghan 点击数:7846 更新时间:2007-1-31 关于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及律师代理个人消费不良贷款追索的意义

一、个人消费贷款的种类、现状及发展

1、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借款人一般需要向银行提供一定的实物或第三人信用担保)。从个人消费贷款种类来看,比较常见的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消费抵押贷款、房屋装修消费贷款、大额耐用品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等,其中又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最,包括贷款总量规模最大、单笔贷款金额相对较高、贷款期限相对较长,风险也相对较小。

2、最新的统计数字显示,截止至2006年6月底,全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为23385亿元,比年初增加136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9 %,已超过了贷款余额的10%。同期,上海各中资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2701.78亿元,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又占全部个人消费贷款总余额的91.43%,约为2470.24亿元,仍是消费贷款的主力市场。

3、相对于银行传统业务来看,鉴于个人消费贷款收益相对稳定、风险相对较小的主要特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也越来越受到各银行的重视,特别是由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传统贷款业务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将进一步成为各银行大力开展的业务类型。另外,随着个人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理念的转变,贷款消费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因此,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在现有的基础上,将会得到不断的发展壮大,今年上半年的统计数字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事实上,即使是由于前几年经营中产生较大风险而被银行逐步紧缩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也被越来越多的汽车金融公司所追捧,近年来不断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就是一个明证。

二、个人消费贷款的特点

1、收益相对稳定,风险相对较小是个人消费贷款的主要特点。

个人消费贷款的期限相对较长,其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实行贷款期内规定贷款利率,因此,只要借款人能遵守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是相对稳定的。另外,由于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其主要目的是满足其一定的真实的消费需求,除非发生特殊情况(包括借款人死亡、伤残、失去工作等)或极少数借款人借款之始即以骗取贷款为目的外,一般借款人均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而且个人消费贷款一般都有相应的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因此,贷款的风险也相对较小。

2、个案分散、金额低、笔数多、跟踪期限长则是个人消费贷款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个人消费贷款是满足个人消费支付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因此,单笔贷款金额相对较小,即使是相对贷款金额最高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平均贷款金额也仅为几十万元,往往几十笔甚至上百笔个人消费贷款金额才抵得上一笔公司贷款金额。因此,银行要实现一定的贷款规模,需要完成大量的贷款笔数,即银行需要面对大量的贷款人群,同时处理大量的贷款资料,即使目前银行一般与中介机构或开发商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但为了保证贷款安全,银行工作人员仍需要对借款人资料、抵押物情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与掌握;另外,由于个人消费贷款相对贷款期限较长,银行不仅要开发新的客户,同时要对存在的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随时的跟踪掌握,从而需要银行配备大量的负责个人消费贷款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消费贷款中的不良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虽然说具有风险相对较低的特点,但仍难免因为各种因素而发生一定的不良贷款。截止到2006年6月底,上海各中资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2701.78亿元中的不良消费贷款为25.88亿元,不良率0.96%,而其中预计损失的约为7.87亿元。虽然现在各银行已在不断完善贷款审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但如前所述,由于个人消费贷款期限长、笔数多,按一定的概率来说,在此过程中仍难免出现一定的疏忽或其他各种不可预料的情况,再加上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因此在短期内,即使相对比例会有所降低,但绝对数值则可能进一步呈上升趋势。截止至2006年9月底,上海中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不良贷款余额21.3亿元,比年初增加5.8亿元,不良贷款率0.86%,比年初增加0.28个百分点。

四、银行对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控制及追索方式

1、为避免或减少不良贷款的产生,目前银行一般采取的方式为:

(1)制定详细的贷款审查制度及贷款流程,由信贷员及审批人员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鉴于个人消费贷款开始阶段由于缺乏相应的操作细则或由于片面追求贷款规模未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范,各银行在近年来已相继暴露出来一定数量的不良贷款,为此,各银行根据自身的情况,相继制定或完善了相关的个人消费贷款的审查制度及贷款流程。虽然各银行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主要都是要求确保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抵押物及抵押物价值的真实性、贷款合同签订的真实性以及贷款发放的合规(合约)性等。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贷款审查制度来避免或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2)银行制定或完善贷款审查制度,聘请中介机构(主要是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的资料及过程进行公证或见证,保证相关资料及过程的真实性。主要操作方式为银行向中间机构明确中介机构需要公证或见证的内容,中介机构按照银行的要求逐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过程进行公证或见证。一旦因公证或见证中的过失发生资料或过程中的不真实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发生的,由中介机构对银行的相关损失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对于发生的个人消费不良贷款,银行目前一般也采取两种方式:

(1)贷款发生逾期后,银行由相应的信贷人员自行负责催讨,催讨方式包括自行发送催收函、电话联系、上门催讨等等。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未能收回的,由银行相关人员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索。

(2)贷款发生逾期后,银行全部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追索。银行将借款人的相关资料提供给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银行现有资料发放律师函、电话催讨及上门催讨等等。如通过上述方式仍未能收回的,由律师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索。银行一般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一笔前期办案费用,对于实际收回部分款项按照一定的风险代理比例支付律师费。

五、银行委托律师代理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意义

1、律师参与个人消费贷款审查并提供律师见证能更好地保证贷款资料及贷款过程的真实性。

从目前银行的操作模式看,一般是由信贷人员负责贷款业务的对外销售、贷款资料收集、审查、出具初步的审查意见、按照批复进行借款合同的签订以及贷款发放等整个贷款过程。因此,尽管现在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有了较为详细的审查制度,但信贷人员仍是整个贷款流程中的关键,因而仍难免因信贷人员的疏忽甚至是故意而发生的贷款资料、贷款过程的不真实。而根据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的原则,信贷人员的工作应为贷款业务的对外销售;对于具体的客户,则应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对借款人资质、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这也是外资银行普遍采用的操作方式。引进律师提供律师见证则较好地实现了审贷分离原则。首先律师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能较好地保证客观公正。其次,律师事务所与银行的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因律师见证错误给银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鉴于收益与可能发生的赔偿之间的巨大差额,律师在进行见证中必将是严格谨慎,真正保证了贷款资料、贷款过程的真实性。而且对银行来说,一旦因律师见证错误造成银行损失,银行还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的协议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而银行对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见证费用每笔仅为几百元,甚至有部分费用是由借款人承担的。

2、律师代理银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追索能更好地实现银行的利益最大化。

(1)律师具有相对的专业优势及职业便利。

律师具有较为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能及时接触新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对于出现的疑难问题,还可以集合整个事务所的集体智慧及力量。此外,由于律师的职业身份,可以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借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房屋内的户籍情况、借款人名下的车辆情况等等。

(2)律师追索效果更佳。

同样是发函催讨、电话催讨甚至上门催讨,借款人对于银行的自行催讨可能会并不在意,能拖就拖。一旦律师介入,会让借款人感觉银行是动真格的,对于有还款意愿的借款人将会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3)委托律师追索费用较低。

如果银行自行负责不良贷款的追索工作,由于案件数量多,银行必须配备专业的追索人员,否则将会顾此失彼,影响正常的工作。但因此也会产生较大的费用,而且该费用的支出是不与追索结果相挂钩的。而银行委托律师进行追索,除支付基本费用外,都是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按照实际收回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而且部分律师费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因此,银行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是极为有限的。律师费付出的越多,则说明逾期贷款催讨的效果越好。

六、我所代理银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情况介绍

1、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

我们所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代理上海相关银行的个人消费不良贷款追索工作。目前,我所主要为浦发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等提供个人消费不良贷款追索的法律服务,同时我所还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指定的为个人消费贷款提供律师见证的事务所之一。

从2003年下半年至今,我所代理的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案件数量约500件,涉案总标的已超过1.2亿元。其中,现金收回比例在30%以上,另有部分案件由于被告在诉讼中还清了逾期款项而撤诉,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或者是在诉讼或执行中达成民事调解或执行和解,在还清逾期后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如该部分案件的诉讼标的从总诉讼标的中减去或视为全额收回的话,则收回比例将超过50%。此外,在进行诉讼或申请公证强制执行之前,我所已为银行发放了大量的律师函甚至是上门催讨,通过上述催讨行为,已有40%左右的逾期贷款恢复了正常还款甚至是全额还清。

2、我所对代理银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认识。

(1)基于个人消费贷款本身笔数多、金额低的特点,由此产生的不良贷款必然也是个案金额相对较低,而案件总数较多。我所现在已代理的总标的1.2亿元是由约500起案件的标的所构成的。

另外,个人消费不良贷款案件中的被告基本上都是个人甚至是多个个人,无论是在催讨还是诉讼材料的送达中,都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对被告的住所情况进行调查。而且由于大量的不良贷款是住房抵押贷款,律师还需要实地对抵押物内的户籍情况,居住情况等予以调查。

因此,要在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追索工作中取得良好的追索效果,需要事务所配备的律师及律师助理达到一定规模,当然这也将给事务所带来较大的成本支出。事实上,从我所代理银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追索业务至今所取得的代理费收入来看,只能说基本达到收支平衡。

(2)基于前文所分析的,我所认为,从一定时间来看,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规模将会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这也将成为律师业务中比较大的一块业务来源。而且,我所从2003年就开始代理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追索工作,多位办案律师对办理个人消费不良贷款追索工作已具有一定的经验,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操作流程。此外,与法院经办人员之间也具备了良好的沟通环境。这些对我所扩大代理银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追索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此,我所合伙人经讨论后,一致决定要大力扩大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代理业务,通过规模化经营来实现相应的经济效益。为此,我所决定设立个金部,专门负责代理银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追索工作。

3、我所个金部人员配备情况。 2006年9月份,我所设立了个金部,专门负责代理银行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的追索工作。目前已配备5位执业律师、4位助理及1位秘书,已具备了一定人员配置规模。在此基础上,我所将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对个金部人员进行相应的增加。

4、针对前期代理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及银行的实际要求,个金部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工作方法。

(1)加强诉前催讨的催收力度。

个人消费不良贷款特别是个人住房抵押不良贷款,贷款期限较长,一般都是按月进行还本付息,因此,几个月的逾期相对于总的贷款金额来说比重较小,金额较低。大部分的借款人往往是一时疏忽或暂时的资金周转短缺或其他原因而造成逾期。对于这部分借款人,如能及时地进行催讨并向其说明仍不还款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等),应该说还是能促使一部分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使贷款恢复正常的。

从银行来说,如选择进行诉讼,则必定是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归还全部款项。而大部分借款人除非是对抵押住房进行处置,否则很难一次性还清全部款项,事实上,很多诉讼案件也是在借款人还清逾期后向法院申请了撤诉,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诉讼成本(法院收取的一半诉讼费要借款人承担)。因此,如果通过诉前的催讨,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恢复贷款正常甚至全部还清,对双方来说,都是不错的解决方式。

对于诉前催讨,我们将主要通过律师函、电话及上门催讨等方式展开工作。在这阶段,我们需要银行提供如下配合:银行尽可能多地将借款人的详细信息提供给我们,包括借款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工作单位等,另外需要将相关的借款合同、逾期明细表及相应的委托律师催讨的委托书交付我们,当然更重要的前提是必须确保借款合同关系及逾期情况的真实性,否则将给律师的催讨带来较大的不便甚至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银行提供的信息资料,我们首先会立即向借款人发具律师函,要求其立即还清逾期贷款,否则银行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该律师函我们将向借款人可能收到的地址同时发函,以尽可能地确保借款人收到律师函。

在发具律师函的同时,我们会根据银行提供的联系电话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催讨,告知其逾期及银行已委托律师催讨且律师已向其发具律师函等情况,要求其立即还清逾期贷款及说明拒不还款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律师函被退回或无效果,而电话无法联系或也无效果的,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上门催讨(包括到借款人的住所地、单位等)。如具体地址不明确的,我们还可以先在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上海户籍的借款人的户籍信息进行调查,根据该户籍信息上记载的地址进行上门催讨。

在上述催讨过程中,我们会定期将具体的催讨纪录(包括律师函的发放及退信情况、电话联系及上门催讨情况)向银行出具书面工作报告。对于联系上的借款人的答复情况,我们将及时向银行予以口头报告,并在此后的书面报告予以记载,以便银行及时了解我们催讨工作的进展。同时,我们希望银行也能及时地将相关借款人的还款情况通报我们。

我们相信,通过上述方式,大部分能联系上的借款人会尽快还清逾期,使贷款恢复正常,从而较好地实现催讨效果。

同时,我们也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述方式进行催讨,需要事务所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以及必需的时间,因此,付出的成本较高。但同时由于前期催讨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借款人及时还清逾期贷款,使贷款恢复正常,因而实际收回的逾期贷款本息金额往往并不高,而按照目前风险代理比例(即以实际收回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律师费也就很有限,甚至根本无法达到事务所实际所支付的成本。因此,我所希望银行能够就诉前律师催讨的律师费单独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律师费支付方式,比如对恢复正常(包括全额还款)的案件,不考虑实际收回的金额,而是按固定的每案律师费(具体金额可由双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方式进行支付;或者对恢复正常(包括全额还款)的案件,按照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具体比例可由双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支付律师费等。

(2)进一步提高司法催讨的效率。

如果经过诉前一系列的催讨行为仍未取得效果的那部分逾期贷款,则只能通过司法追索途径予以解决。从我们的经验来看,目前司法追索中比较普遍的影响催讨效率的主要是两个问题。

首先是法院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或者是判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而需要公告送达,每次公告送达都需要两个月甚至是六个月(对外籍人士),这必然对逾期贷款的清收效率产生极大的影响。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方案是在起诉前,我们先在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将上海户籍的借款人的户籍信息予以调取并提供给法院,同时在诉状中尽可能地将可能联系得到的借款人的相关地址、电话(包括之前与借款人联系过的具体地址、电话或我们上门找到过借款人的实际居住地址等)提供给法院,如有必要,我们还可以根据相关线索再予以上门了解借款人的居住情况,以利于顺利送达;如确实无法找到借款人的,则可以建议法院尽早进行公告送达,最终目的都是保证判决文书能早日生效。

其次是执行中执行难、执行时间过长(特别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方案是首先在申请执行之前,我们先行对抵押住房内实际居住情况、户籍情况进行调查,如无人居住且没有户口的,我们在申请执行时,直接将该调查情况一并交付法院,一进入执行程序,便要求法院对抵押房屋予以拍卖处置;如抵押屋内有户籍或有人居住,我们还可以根据可能的线索对借款人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进行调查,如确有其他房产,申请执行可要求法院先对其他房产予以查封,以便于对抵押房屋拍卖处置。其次,加强与执行法官的联系,时时督促执行法官加快办案进程,以免有些法官因工作繁重而暂时疏忽银行的个人消费不良贷款案件所造成的执行进度缓慢。对于执行中确实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我们也要尽量要求采取可能做到的法律措施,比如对于只有一套房屋的借款人,我们将尽可能地要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采取以大换小的执行措施;而对于车辆抵押逾期贷款中既无法找到车辆或借款人其他财产、又无法找借款人本人的,我们可以要求执行法官向有关区县的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该车辆年检时予以扣押等。此外,我们还可以要求法院尽可能地对借款人名下的股票情况、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线索进行调查。 另外,我们还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适时地采取灵活措施,比如对暂时确无还款能力、抵押房屋又无法处理,但借款人还是具有还款意愿的,可尽可能地与借款人进行和解、调解等。

我所相信,在银行的信任与支持下,通过我所的努力,我们必将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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