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工作量、编制

2020-03-01 19:56: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人发[2003]4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景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或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量(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4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匚1995〕172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以及在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参加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学时视同为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条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第五条 小学教师工作量要求

小学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按每学年40周计算)

(一)数学每周两个班的教学任务;语文每周一个班的教学任务或课时10节并担任班主任;其他课目每周课时15- 18节。

(二》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9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40节,有条件的可适当兼课,其他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不少于6节。

(三)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中专学历,工作满一年。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从事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高一级教师指导下,能理解教学大纲,能承担小学教学任,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认真批改作业,不增加学生作业负担,耐心辅导学生。幼儿园教师能承担幼儿园的各科教学,掌握幼儿的年龄及心理特点,积极引导幼儿学习。

2、在高一级教师指导下,耐心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注重培养学习习惯,担任或主动配合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做好班级及学生工作9师生关系较好。

3、所教班级学风较好,学生成绩稳定;

4、能联系本人工作实际写出工作总结,经考核胜任教学工作。 第七条 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一年。

2、具备中专学历,受聘小学二级教师三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从事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教法及比较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

2、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教学内容,熟练正确审掌握课堂常规,积极上好教学研讨课。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幼儿园教师能承担幼儿园的备科教学,了解幼儿的年龄及心理特点,积极引导幼儿主动参与学习。

3、所教班级学风较好,学生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提· 高);

4、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任班主任(或见习班主任)3年以上(本科生1年以上),积极参与组织学生活动,师生关系融洽。

5、写出较为规范的教学计划和具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总结,经考核胜任教学工作。 第八条 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2、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连续受聘小学一级教师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从事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教法,具各一定的教育教学评价能力,初步掌握教育科研方法。

2、对教学太纲和教材有较深刻的理解9注意德育渗透,准确处理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学生能力培养有具体措施,教学效果较好。

3、教学民主、教学方法运用恰当,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教学活动,课堂气氛活跃,重视学法指导和课外辅导。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

4、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的循环教学,能承担校一级教学研讨课教学。

5、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方面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在受聘小学一级教师期间,担任班主任工作4年以上(本科生1年以上),有较强的班级组织及管理能力,因所教学科原因无法担任班主任的,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兴趣小组或竞赛辅导等工作可视为担任班主任。

6、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根据现代教学理论的基本原则进行课堂教学评价,能编制具有一定水平的试卷,并能进行有效地质量分析。

7、教育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学生学习成绩不断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厚,所带班级班风、学风良好,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幼儿教师在能承担五科教学的基础上,掌握幼儿智力发育特点,引导幼儿在生活中主动学习和个性发展。

8、写出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报告,编制的试卷水平较高反映较好,试卷质量分析报告能提出较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9、具各培养

一、二级教师的能力。(实例说明)

第九条 本条件从2003年9月20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 规定与本条件不符的,以本条件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4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72号)文件停止执行。 2003年9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中学的教师以及在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学教育教学研究、高校招生、高中会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勤工俭学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参加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学时视同为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条 取得相应层次的中学教师资格。

第五条 中学教师工作量要求

中学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按每学年34周计算)

(一)高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0节或2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课时12节或3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每周课时12-14节;计算机、艺术欣赏每周课时14节。

(二)初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2节或2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课时12节或4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每周课时14节;音乐、美术每周课时16节。

(三)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34节,有条件的可适当兼课,其他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3-4节。

(四)高中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其他学科的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工作量要求

一、小学教师工作量要求(摘自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新人发[2003]44号文件) 小学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按每学年40周计算) (一)数学每周两个班的教学任务;语文每周一个班的教学任务或课时10节并担任班主任;其他课目每周课时15-18节.(二)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40节,有条件的可适当兼课,其他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不少于6节。 (三)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二、中学教师工作量要求(摘自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新人发[2003]45号文件) 中学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按每学年34周计算) (一)高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0节或两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12节或3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体育每周课时12-14节;计算机、艺术欣赏每周课时14节。 (二)初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2节或两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12节或4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每周课时14节;音乐、美术每周课时16节。

(三)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34节,有条件的可适当兼课,其他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3-4节。

(四)高中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其他学科的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自治区编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及《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教人[2002]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是实施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保证自治区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坚持精干、规范、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批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所属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级负担的原则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五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一)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负责对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地、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地、州、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级及辖区各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经同级政府(行署)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三)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县、市、市辖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汇总上报。

(四)各地、州、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下达后,各地、州、市及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提出具体分配所辖中小学机构编制意见,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第六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 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办公室;12个(不含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

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个(不含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九条 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18个(不含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小学分校或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8个(不含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或能胜任教学管理业务的学校校长负责,可增配副校长1名。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群众团体按有关法律及章程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核定。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核定。城市、县镇按照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详见附表一),农村按照班额和在校学生数核定(详见附表二)。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核编标准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数内。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职员: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四)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 中小学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其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第十五条 中小学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需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城市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小学40—45人,农村学校酌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小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可适当增加:

(一)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二)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民汉合校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三)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市辖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上报工作。

凡在已核定的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量范围内,学校要求增设专门机构和调整人员编制,须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正式文件后,方可执行;对于超编的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拟定具体余缺调剂计划,逐步压缩超编人员。要积极引导组织教职工从城镇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第十八条 要清理各种形式的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对已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第十九条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中小学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各级中小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工读学校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中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可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文件及规定与本暂行规定内容不相符的,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城市、县镇)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城市、县镇)

┌─────────────────┬────────────────┐ │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 ├───────┬─────────┼────────────────┤ │ 高中

│ 城市

1:12.

5│ │

├─────────┼────────────────┤ │

│ 县镇

1:1

2│ ├───────┼─────────┼────────────────┤ │ 初中

│ 城市

1:13.5

│ │

├─────────┼────────────────┤ │

│ 县镇

1:1

4│ ├───────┼─────────┼────────────────┤ │ 小学

│ 城市

1:19

│ │

├─────────┼────────────────┤ │

│ 县镇

1:19

│ └───────┴─────────┴────────────────┘ 附件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

┌─────────────────┬────────────────┐ │

学校类别

班数与教职工

│ ├───────┬─────────┼────────────────┤ │ 初中

│ 农村

1:3.8

│ ├───────┼─────────┼────────────────┤ │ 小学

│ 农村

1:1.8

│ └───────┴─────────┴────────────────┘

工作量证明

一季度工作量

工作量办法

工作量报告

编辑工作量

体育教师工作量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工作量、编制.doc》
职称评定、工作量、编制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