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考勤规定

2020-03-03 12:03: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司员工考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考勤工作,使其有章可循,依据本公司员工服务手册及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考勤,除员工服务手册及有关办法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工作时间

1.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 (下)班,并打盖考勤卡,漏打者不论其原因如何,均以迟到或早退论。

2.员工超过规定时间到工时:

(1)超过 3分钟至 15分钟为迟到;

(2)超过 15分钟至 1小时以内按旷工 1小时论;

(3)超过 1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3.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工时:

(1)提前 15分钟以内下工者为早退。

(2)超过 15分钟提前下工者按旷工半日论。

有下列两种需特殊处理:

①迟到早退累计 3次按旷工半日论;

②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 15分钟以上,经主管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4.白班员工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各部处主管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推后上下班时间。

第四条 给假

1.员工每周中给予 2 天的休息,连续 1 周不上班工作,该星期或例假日,应作请假论。 2.员工全年国家及政府指定假日如下:

(1)元月 1日 1天;

(2)3月 8日妇女节 (限女性)半天;

(3)5月 1日劳动节 7天;

(4)国庆节 7天;

(5)农历春节 7天。 3.员工请假规定: (1)事假:

①如因特殊事情必须亲自处理,应在前一日下午 5 时前申请,经主管查实认可,并核准后,方为有效,一次不得超过 5天。

②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14天,超过时为旷工。

③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两日内检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主管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④凡请事假当月累计 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 4小时至 8小时以内按 1天计扣。

(2)病假:

①因病请假 1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卡送交人力资源部登记 (大夜班可延后 1天)。

②请病假 1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 1天以上或累计逾 1天者必须检具当日就医的劳保或公立医院证明 (私人医院无效)。

③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 3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师诊断必须继续疗养者,可酌情给予特别病假,但以 3 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一年为限。

④当月请病假 1天者,本薪照给。⑤若不按上列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 4.员工请假核准权限:

(1)1天由总领班核准;

(2)2~ 3天由主管核准;

(3)4~ 6天由经理 (主任)核准;

(4)7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

(5)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5.各单位员工于工作中,因故外出,如:

(1)公差派遣。

(2)因病或紧急事故。以上必须外出应先请准给假,并依规定填具请假卡,由主管核准签具出公司放行条后,打卡出公司 (外出逾 3分钟至 1小时内,为 1小时假,以此类推)。其上中夜班者或单位主管不在公司内时 (加工部并须先经总务科),则向值班工程师,请准给假。

(3)其他零星事务,不予准假,擅自出公司者,依公司规定论处。

6.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公差或开会,应先经事务处签证后提经主管核批,在不影响工作的原则下核给公假。

7.公司内各项团体活动可由主办单位专案签准,在前条规定原则下酌情给予公假,到工会、福利会等会务接洽,除因时限或临时需要外,以下午 3时以后联系协调为原则,并应向主管报备,必要时申请打卡外出。 (1)代 (调)班必须于前一日下午 5 点钟前提出申请,已核准的代(调)班者,不得临时更换,如有任意更换或不报到者,代理人应作请假论,事后申请者不准。

(2)代 (调)班员工必须填具申请卡送由当班班长转请主管核准后,方为有效。

(3)代 (调)班在当月份内 1人以 3次为限,1次为 1天以内;春节前后 3个月内以 5次为限。

(4)代理人必须与申请人属同一单位,且工作性质相同,经主管审核认为确实可以代理其职务方为有效,已申请特休人员,不得替人代班;如有任意替代者,申请人应作旷工论,代理人特休照算。

(5)为顾及员工健康,凡任何一方值大夜班者,不准代 (调)班。

(6)代班以下列班次为限:

①本人早班可连中班 (不得再连续加班)。

②本人中班可代早班 (不得再连续加班)。

③休息日可代中班。

8.代班工资发给申请人 (如欲代还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加班

1.白班员工如逢星期例假加班,必须在前一日下午 5 点钟前申请填具加班卡,经由主管核签后,送交人事科审核登记。

2.平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其加班卡经主管核签至迟于翌日送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 (如逢星期例假可延后一日送交人力资源部)。 3.各单位加班卡不能按前条规定时限检送者,不予计给或补发加班费。

4.大夜班临时叫人加班,工作在 7 小时以上,不满 8 小时者,夜班津贴照给;不满 7小时者,无夜班津贴。

5.中班加班员工,由公司供给加班饭,不得外出用膳,中班津贴不给。

6.轮班工作单位上班后发现缺员临时找人加班,限半小时内到工,其半小时加班照计,超过时应扣除。

7.事先指定时间加班者,应准时到工,不得援用前项的末段规定,如有延后报到者,超过 3分钟至 30分钟以内,计扣半小时工资,超过 30分钟至 1小时以内者,计扣 1小时工资。

8.加班审查程序:2小时以内由主管核准;超过两小时至 4小时由经理(主任)核准;逾 4小时由副总经理核准,并遵照公司规定,每月累计延时加班不得超过 4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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