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奖励方案

2020-03-03 06:23: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奖励方案

第一条 为了加大安全保卫工作力度,提高安全保卫工作质量,按照省联社安全保卫的相关规定,结合城郊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本奖励方案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落实,本年度内未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为保卫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查案件有功的。

(五)履行职责,在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六)其他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三条 安全保卫奖励标准:

安全保卫工作年度考核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基层各社(部)、分社主任5000元。

第四条 本办法由城郊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07月28日起施行。

第三章 罚 则。

第九条 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薪酬等;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离岗收贷、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中,警告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处分期为两年,开除留用处分期为一年。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良好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对员工纪律处分和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纳入被处分个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自处罚决定作出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劳动报酬。离岗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根据表现,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受到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

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级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四条 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工作。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不得在农村信用社系统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级的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工作人员,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农村信用社系统不再重新录用。

第十五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一档处罚。

第十六条 党员工作人员违规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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