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有关数据调查统计

2020-03-02 21:24: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有关数据调查统计

附表填报说明

一、附表1-1至附表1-6说明

1.附表1-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总表”是附表1-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的汇总数据。

2.表1-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偿债资金来源情况汇总表”是表1-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表1-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表”、表1-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表”的汇总数据。

3.表1-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统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债务单位举借的所有债务情况(包括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

1 或有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部分)。

表1-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债务余额情况明细表”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表1-5“**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表”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但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表1-6“**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表”在表1-5统计的债务数据基础上,统计各债务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但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并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无需填报)。

4.表1-

1、表1-2数据单位为“亿元”、表1-

3、表1-

4、表1-

5、表1-6数据单位为“万元”。

2

二、附表2-1和附表2-2说明

5.表2-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支出事项情况总表》按照类型汇总,以“亿元”为单位,请根据表2-2数据对应汇总表2-1数据。表2-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支出事项明细表》按照项目逐项填写,统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已经签订合同(协议)的,地方政府在以后年度有财政支出事项的公益性资本支出,以“万元”单位。

6.表2-1中,政府及其部门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本金回购、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为表2-2相应列中填写“是”的对应金额合计数。

7.表2-2中,区划编码、区划名称,按照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国标行政区划填列。

8.表2-2中,“类型”选择“国开专项建设基金”、“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等12个类型。具体如下:

(1)国开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国开专项建设基金方式融资,将回购资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预算的专项建设基金。

(2)农发专项建设基金:通过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方式融资,将回购资金或固定收益列入政府预算的专项建设基金。

3 (3)政府投资基金: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政府出资额或回购资金、固定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投资基金。相关文件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4)股权融资计划: 通过信托、基金、集合债券等股权投资形式融资,由政府分年度回购股权并将回购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股权融资。

(5)PPP项目: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将补贴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相关文件依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正文

三、

(八)“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事项”。

(6)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包括棚户区改造、农村公路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正文

三、

(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

4 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根据交通运输服务需求及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正文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臵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正文二“省级以下政府可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安排预算资金,特别是要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正文

三、

(一)“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要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与实施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协议”。

(7)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分年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5 (8)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9)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0)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通过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1)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 通过信托融资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的情形。

(12)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其他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将还本付息列入预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承诺等情况:其他需要地方政府列入中长期财政支出的情形。

9.表2-2中,协议(合同)名称:按照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全称填列。

10.表2-2中,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涉及多家签订部门或单位的,需要在备注中填列。例如:协议签订单位涉及A、B、C三家部门或单位,填列时,“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中填列A单位信息,B、C单位的信息在备注中填列。

6 11.表2-2中,签订日期:按照协议(合同)签订的日期填列。

12.表2-2中,协议(合同)投资额:按照协议(合同)签订的投资额填列。若协议(合同)涉及多个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型(详见说明19)拆分,根据实际投资额填列。

13.表2-2中,政府及其部门是否承诺其他出资人本金回购。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出资人本金回购情形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4.表2-2中,政府及其部门是否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承诺其他出资人最低收益情形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5.表2-2中,协议(合同)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是否列入预算。下拉选择“是”、“否”填列。协议(合同)明确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的,选择“是”,反之填列“否”。

16.表2-2中,约定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规模合计,反映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之前约定的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总规模,即等于“2016年末/2017年4月末”至第21项“2022年及以后”的合计数。若协议(合同)未具体明确到每年的,按照合同实际情况填列。

17.表2-2中,2016年末/2017年4月末、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及以后年度,分别反映协议

7 (合同)明确的、尚未支出的分年度地方政府补贴支出等政府支出事项以及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约定的分年度出资额。若有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在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以前应当支出、但实际尚未支出的,将相应金额计入2017年中一并反映。

18.表2-2中,项目名称,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的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用于建设项目的项目、或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全称填列。

19.表2-2中,项目类型,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项目类型标准码表填列。

20.表2-2中,项目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单位全称填列。

21.表2-2中,项目总投资的合计项、财政补助项。有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按照项目批复文件有关内容填列;无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的,按照会议纪要、协议等确定的有关内容填列。

22.表2-2中,开工日期。按照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日期填列。 23.表2-2中,竣工日期。如建设项目已竣工,则填列竣工日期;如建设项目未竣工,则不填列。

三、关于表

1、表2有交叉部分的数据统计

24.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政府同时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在表1和表2中同时填列。表1中如实填列该单位举债情况,表2中如实填列政府与该单位签订的有政府支

8 出事项的协议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如需填列此类情况,必须在表2-2 H列“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全称)”中填列企事业单位全称和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和代码必须与表1-

3、表1-

4、表1-

5、表1-6中填列的名称完全一致。

25.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这类情况举借的债务在表1-3中、表1-4填列,其中表1-3中填列所有举债情况,表1-4中填列政府承担对其支出事项的债务情况,如果债务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在1-4中不需要填报,在1-3中需要填报。

四、其他问题说明

26.表2-

1、2-2的填报范围包括哪些?

答:表2-

1、2-2的填报范围包括2016年末、2017年4月末之前约定的所有地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

27.2014年债务清理甄别时纳入担保或救助债务,但协议中未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此次是否填报?清理甄别时未纳入政府性债务,但此次统计中新发现有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截止2016年底/2017年4月末已偿还完毕的是否填报?

答: 2014年债务清理甄别时已纳入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的请在表1-

1、1-3中填列;表1-

2、1-

4、1-

5、1-6中不填列。凡是协议中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在表2中填列,未明确政府支出事项的不需填报,已偿还完毕的不需填报。

9 28.政府同意担保,但尚未签订协议的项目是否纳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政府承诺兜底或救助但没有具体明确金额的政府支出事项如何填报?

答:尚未签订协议的项目不纳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范围。政府承诺兜底或救助但没有具体明确金额的支出事项,按最大可能承担的兜底或救助责任填报。

29.PPP项目已中标但未正式签订合同,或中标后只有草签协议,是否需要填列?

答:未签订正式合同的不填报。

30.表2是否包括存量政府性债务对应的政府支出事项?如需填报,根据“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所有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举债融资行为”的统计口径,其中已使用臵换债券臵换的项目是否可以不填报?

答:表2不包括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政府性债务对应的政府支出事项。此次统计范围不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已臵换成政府债券的项目不需填报。

31.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除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是否列入政府支出事项统计范围?如果需要,该往附表中的那个位臵填列?

答:地方政府部门除清理甄别认定的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如属于财政已安排支出预算,但因为工程竣工决算、采购和物资招标程序未进行完毕等原因造成的

10 拖欠,不列入统计范围;若属于未安排支出预算并且事实上已经产生拖欠,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列入表2政府支出事项填报范围,并在“(12)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类型填列,同时备注有关情况。事业单位若有除政府性债务以外的拖欠的工程款、采购款、物资款也请按照前述原则列入表1中的统计范围,在“

四、供应商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中填列。

32.表1-3需要填报的所有全口径债务是否包括融资平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地方财政的往来欠款、融资平台等之间的往来欠款,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往来欠款?

答:往来欠款不填列。

33.高校、医院这类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建设本单位自用的公益性项目。此类单位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

答:高校、医院等应当作为事业单位纳入统计范围。 34.部分平台公司在市本级和区(市)同时开展融资建设业务,在统计时是否应按“谁承担偿还责任、谁来统计”的原则填报,即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统计在市本级,由区(市)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统计在各区(市)?

答:是。

35.年末债务余额是否需要填利息? 答:不需要填报利息。

36.表2-1中截止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已偿还完毕的是否填报?

11 答:已偿还完毕的不需再填报。

37.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后,财政资金已到位,尚未与引入的社会资本签订协议,即政府支出事项规模还不确定,是否需要填入表2?受托管理政府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是否属于融资平台?

答:未签订协议的不纳入填报范围。融资平台公司范围,按照(国发[2010]19号)定义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职能”。

38.打捆项目是否需要拆包,按项目分别填报? 答:需要拆包按逐个项目填报。

39.表1-1中的基金融资是指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还是指政府部门成立的产业基金?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很难统计,如何处理? 答:表1-1中的基金融资是指金融机构正常基金业务,如统计工作确有困难,可暂请地方自行申报。

40.表2-2中“协议(合同)名称”是指什么协议,是指能证明政府有支出事项的协议,还是指融资平台公司与债权单位签订的协议?

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其他出资人签订的,反映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融资平台公司作为企业与债权单位签订的协议不纳入填报范围。

41.表1-2填报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余额,其中“财政性资金偿还”是否指最终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性资金?即

12 财政性资金是否包括政府未来年度承担的购买服务支出或PPP协议中政府补助资金?

答: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这类情况举借的债务在表1-3中、表1-4填列,其中表1-3中填列所有举债情况,表1-4中填列政府对其承担支出事项的债务情况。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别结果中的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的债务,不要在表1-

2、1-

4、1-

5、1-6中填报,但需要在表1-3中填报。

42.省本级融资平台公司统一向有关银行贷款(应填列附表1)后,全部转贷市县级融资平台公司使用,实际的政府支出事项在市县政府列支(应填列附表2)。请问此类债务如何统计?

答:请按照最终用款人原则填报,请省级融资平台公司填报时,扣减转贷下级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规模;若涉及政府支出事项,请市县级财政局填报时,列入表2政府支出事项填报范围。不要重复统计。

43.除融资平台公司、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的主体,如机关,举借的债务是否需统计?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都有举债行为,并且2014年清理甄别时未纳入政府债务统计,请问此类债务在表1中填在“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哪一类中?

答:如确有地方政府机关举借政府债务的,除政府债券及清

13 理甄别认定的非债券形式政府债务外,其他债务请在表2-2中,按照对应类型逐项填报,并如实填报明细数据信息。

44.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口径问题。是否包括学费收入、医院收费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还是仅指四本预算和专户?

答:财政性资金的口径问题,仍按照2013年审计口径执行,学费收入、医院收费收入和车辆通行费收入视同非财政性资金。

45.政府平台公司自身实体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债务,政府对这些债务并未出具担保,承诺函等,与政府无任何关系的债务需不需要填列?如果需要,在表1中需要填列那些表格?

答:融资平台公司自身与政府无关的经营性债务,填入表1-3,并汇总到1-1,其他表格不需要填列。

46.表1-3要求填列“含政府债务在内的债务单位所有全口径债务数据”,其中,国有企业的全口径债务数据是否依然指“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举债融资行为”?

答:表1-3中需填列国有企业的全口径债务数据,不仅包含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融资行为,也包含经营性债务。

47.政府支出事项是否包括表1-2中统计的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在未来年度的还本付息支出?

答:不包括。

48.对于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同时又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项目,两份协议金额相差很大,在表2中如何填列?按照哪个协议金额填列政府支出事项?如:2016年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

14 同金额为100亿,同时签订贷款协议10亿元,表2中“政府支出事项规模”应按购买服务合同金额填列还是贷款协议金额填列?

答:对应贷款协议小于购买服务协议金额的情况,表2中“政府支出事项规模”请按照贷款协议金额填列。

49.地方化解存量债务过程中,存在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的情况,不作为政府性债务管理,是否统计上报?如进行统计上报,是否可以进行打捆填列,或按照项目对应单位分列填报各项目单位的合计数?

答:只要涉及政府支出事项的债务就应当纳入统计,应尽可能区分项目进行统计。

50.企业垫资的土储债务,在没有进行招拍挂及成本核算之前,用不用统计?如统计,是全额计算还是打折计算?

答:已签订协议的,按政府可能承担的最大支出事项统计。未签订协议的不统计。

51.表2-2中的协议签订是指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吗?请给予明确。

答:既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也包括与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的其他投资人签订的反映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

52.表1-1与表1-2的填报债务余额总量是否一致,如表1-1是否需要反映企业全部举债情况(含企业自营项目的债务),如

15 非公益性自营项目的举债情况是否需要纳入统计范围?

答:不需一致,表1-1反映包含企业自身经营性债务在内的全口径债务。

53.“关于企事业单位举债,其偿债资金主要是政府与其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财政补贴或购买服务资金的情况。”其中“主要”如何界定,是否有比例限制,如是否超过50%就是主要,还是有其他的界定量化标准?

答:凡是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等签订PPP、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的情况,则对应的债务情况要在表1和表2中同时填列。表1中如实填列该单位举债情况,表2中如实填列政府与该单位签订的由政府支出事项的协议情况。

54.地方政府与相关企业签定协议,企业承诺该债务与政府无关的,是否作为地方隐性债务进行统计?

答:在表1-

1、表1-3中作为企业债务填报。

四、与上次统计口径的差异

主要差异有3个:

1.已纳入2014年末清理甄果中地方政府债务、或有债务,截至2016年末、2017年4月末尚未臵换或偿还的部分,在表1-

2、1-

4、1-

5、1-6中的无需填报。

2.表2-

1、2-2中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类型”由8类进一步明细为“国开专项建设基金”、“农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计划”、“PPP项目”、“政府购

16 买服务项目”、“融资租赁用于公益性项目”、“国开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农发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公益性项目”、“信托融资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其他涉及政府支出事项情况”12类。

3.表2-2中,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涉及多家签订部门或单位的,由财预明电[2016]4号、5号并列填在同一单元格调整为在在备注中填列。

例如:协议签订单位涉及A、B、C三家部门或单位,填列时,“签订部门/单位(全称)”、“签订协议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中填列A单位信息,B、C单位的信息在备注中填列。

4.其他细节调整用黑体字标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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