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与中国封建契约影响

2020-03-01 17:07: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欧洲中世纪封建契约对产出增长的影响与中国对比

姓名:宋帅班级:经济2班学号:1121100208

欧洲中世纪封建契约基本就是指封建庄园制服,中国此时就是地主田庄豪强为体现的。中世纪的欧洲一般指的是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一时期的历史。封建制度的形成、发展和解体是这一时期欧洲历史的主线,中世纪的欧洲,文化落后,思想愚昧,是历史上所谓的“黑暗时代”。从这一时间大约相当于中国的南北朝到明代。 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与所谓“庄园制”的关系问题,徐扬杰先生认为:“地主庄园制的发展和自然经济的再次强化,就是这一时期经济上的重要特点,也是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产生的经济上的根源”,“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就是一个地主庄园的经济实体,这是它的形态结构的重要特点之一”。

这一时期家族组织与地主庄园形态结构重要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家族与地主庄园的二位一体。即“一个家族就是一个庄园(当然也有许多大家族占有多个庄园的),族长就是庄园主。族长占有大量土地,将成片的土地用沟堑围圈起来,形成很大的院落或者园林。庄园内部独立地进行农业和日用手工业的生产,基本上不需要同外界发生经济上的联系,少量的物品交换也在庄园内部各户族众之间进行,即所谓的‘闭门成市”’;(2)以庄园为范围的聚族而居。“魏晋以后家族聚居的形式,除了那些族众尚未向同宗大地主依附、大地主尚未建立庄园的地方,仍然以村落为单位聚居以外,一个庄园即是一个聚族而居的单位,好像同姓聚居的村落一样。庄客多数为同宗族人,他们的住宅就建筑在庄园内部,而且大多环绕着族长的别墅建造”;(3)庄客的族众兼依附农民的双重身份。“一个庄园主(即族长)必须胁迫大批小农为庄客,把他们附着在庄园里,为自己耕种庄田,供自己驱使服役。这种庄客,在文献中又有佃客、庄户、徒附、私附、部曲、奴客、人客等等名称。名称虽然不同,身份却是基本相同的,大多都具有族众兼依附农民的双重身份”。 隋朝承袭北魏的户籍制.唐朝地主田庄(或庄田、庄、庄园)与欧洲中世纪领主庄园不同,各自具有不同的背景,唐朝庄田能否称“庄园”? 封建庄园必须具备下列特征:封建庄园的经济基础是领主土地所有制;庄园生产者有农奴,也有依附农;农奴、依附农与领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一般不能自由脱离主人。农奴、依附农必须给领主纳租、服役;一个庄园基本上是闭塞的,是经营多种产业的自给自足的独立的经济实体,除了食盐及少数奢侈品外,一般生产及生活用品都在庄内解决;庄园原则上不给政府纳税,领主个人要向皇帝献贡品,或替皇帝出兵打仗。 我们从唐朝和唐朝实际生活看来,唐朝的“庄田”、“庄园”与领主庄园根本不同。首先,唐朝是中央集权国家,全国大小庄主,在庄内只有土地所有权,对自己的庄客,只有经济剥削权,没有人身统治权,人身统治权属各级政府机关。其次,从全局看,唐朝地租形态基本上是实物地租、劳役地租比较少。庄客除纳租外,只担负一部分劳役或者不负担劳役。其三,唐朝是封建经济高度国家,全国城乡联系相当密切。当时,粮食、纺织品、茶叶、生产工具等,已经成为流通全国城乡的商品。 第一:欧洲中世纪的庄园是国王把土地赏赐与分封给臣下形成的,是封建领主制;唐朝后期的田庄是由土地兼并而形成的,是封建地主制。 第二:欧洲中世纪的庄园不能买卖,而且实行长子继承制,因而比较稳定;唐后期的田庄可以买卖,而且实行分子继承制,有的田庄经几代后便被分割,不能再称其为田庄了,所以这样的田庄不稳定。 第三:欧洲中世纪的庄园独立性强,庄园主在自己的庄园有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还有必备的军队,如同一个独立王国;唐后期的田庄主在自己的田庄内没有这些权力,这些权力由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统一行使。 第四:欧洲中世纪的庄园实行农奴制,农奴除耕种自己的份地外向领主提供劳役地租,而且农奴的身份世代相袭,所以依附关系很强;唐后期的田庄实行租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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