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8:57: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上海卡塞纺织品有限公司文件(012)400-6038-100
上海卡塞纺织品有限公司
合同书
(合同编号:)
合同类别:专卖店加盟经营合同
授权方 (甲方):上海卡塞纺织品有限公司
经营方 (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
日
甲方(授权单位):上海卡塞纺织品有限公司
乙方(经 营 人):
甲乙双方本着拓展市场,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的可行性考察和协调,甲方决定授权乙方联合经营卡塞公司的“卡塞、怡卡莲”品牌时尚家纺,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维护。
第一章双方参与经营的条件与资格
甲方参与经营的条件与资格
第一条、甲方系国内寝具知名企业—上海卡塞纺织品有限公司,具备很强的品质控制
能力及良好的售后服务,具有独立的新产品开发部,能不断地开发新产品,,
调研市场,努力造就产品和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第二条、甲方企业已全面导入了CIS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并通过ISO9001:2000国际
质量体系认证,独立拥有“卡塞、怡卡莲”品牌的国家商标权。
第三条、甲方能向乙方提供品质优良的产品,并由专业设计人员进行形象店的设计装修。
甲方能对授权经营的专卖店实行专题、专人、专职性管理,能确保供应、财
务结算和各项业务的顺利有效进行。
乙方参与经营的条件与资格
第四条、乙方必须具有两年以上经营经验或相关的业务履历,对所选地址的专卖店市
场与竞争品牌有充分的调研、对业务敬业、创新。
第五条、乙方必须自备一定的经营资金、并充分了解投资回报和市场风险,同时具备
从事商务活动的组织、管理、营销、公关、广告、财务等相关能力。
第六条、乙方须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为人诚实守信,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承认
甲方经营管理制度、能维护甲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声誉。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乙方必须是完全的民事权利
能力人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八条、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合同信用金万元整,否则视
合同无效。甲方收到合同信用金后开具单独凭证,此合同信用金的50%在第
一次配货时可抵作货款。合同期满后,若不再续签合同,乙方须在5个工作
日内拆除商标门头、灯箱广告等标识,并将开业物资归还甲方后退还50%的
信用金。
第二章合同的期限和区域
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限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签,但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申请。
第十条、合同区域:乙方销售区域在省市(县)镇。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在合同区域内,甲方保证乙方经营的唯一性,给乙方独家供货。 第十二条、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的3.5折供货给乙方(按实际出厂时价格为准),甲方为
乙方代办货物运输,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无偿提供专卖店开业所需图册、灯箱布、灯箱片一套,甲方按成本价向乙方
收取所使用其他物资的费用。
第十四条、从乙方专卖店选址、店铺设计、装修、开业策划到产品陈列、员工的培训,甲
方由专人配合并不定期派人实地指导及督促乙方销售及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乙方专卖店的区域性市场销售情况,综合策划展示宣传,促销活动,
乙方须顶力配合支持。
第十六条、甲方遇到老产品价格上涨提前告知乙方,并有权停止提供市场亏损产品。 第十七条、甲方开发出新产品应及时给乙方提供3套进行试销,乙方须无条件接受。如无
重复要货且滞销三个月后公司在实际供价的基础上让利5%进行促销处理。
第十八条、甲方的任何承诺以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乙方必须认同甲方的经营理念,认真执行甲方的各种经营管理规范及考核细则。 第二十条、乙方不得经营非“卡塞、怡卡莲”品牌的同类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一条、乙方只能在合同区域内进行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冲击市场。 第二十二条、乙方须认真执行双方商定的市场开发计划,保证专项资金的投入,保证本人全权代理人全职经营形象店。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责任在销售区域内保护甲方的商标专利权、名称等,乙方需使用时须
经甲方许可后执行,并且所有广告宣传品必须符合CIS要求。
第二十四条、乙方所有区域市场的形象店须按甲方统一要求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按一定标准补贴给乙方,详见第四章),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保
持所有设施的完好,如有破损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五条、乙方须采用甲方的建议零售价。
如乙方发展区域内分销商,必须严格按照专卖店操作规范进行,并且将所发
展的分销商资料报送甲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认真执行甲方有关售后服务的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转租、
转包区域市场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
15、30日)两次反馈所属区域的市场信息,并在下月第一周内
报送上月销售报表及本月预测需货量。如有促销计划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
形式通知甲方审核。
第四章销售任务及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年度销售任务:乙方首次订货按以下标准进行:直辖市与省会城市不得低于
25万元,地级城市不得低于15万元,县级城市不得低于10万元。年销售任务指标为万元,按到款额计算,此目标为第一年度。以后根据市场情况双方协商后确定年度销售指标,如乙方半年内不能完成指标的40%,甲方当年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加盟经营权及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广告支持及返利政策:
乙方如完成当年销售任务甲方按到款额的1%作为广告费返还乙方,超额部
分按2%返还;促销商品不计算入年度销售指标。所有返利以现金形式一年结算一次。
第三十条、装修补贴政策:
本政策只针对区域市场内的形象店,经公司验收合格的,不涉及其它形
式的经销商或零售商。 标准为:形象店按实际使用面积100元/平方米补贴给乙方;
装修开业后一个月内兑现总补贴额的50%,余下50%在乙方完
成当年销售任务后一个月内兑现。
第五章产品的销售与供应
第三十一条、订单:乙方应按甲方的表格形式出具不可撤销的书面订单(简称订单),订
购甲方的产品。此订单必须在每天15时前传真或E-MAIL至营销部,如在
第三十二条、价格:详见甲方解货单。
第三十三条、结算:乙方应自发出订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约定的发货日前,以现金、汇票、电汇的形式付款给甲方,否则甲方可拒绝发
货。如因乙方推迟付款而导致甲方延迟发货所引起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不得将现金和货品交于甲方销售人员,如发生意外,并由此造成的损
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交货:交货地点:。
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运输订购产品的全权代理人,甲方尽最大
努力将产品交付至交方指定的交货地址或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五条、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所订购的产品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后即被视为乙方所有。
第三十八条、乙方收到货品应于三天内查验品名、规格、颜色、数量、
金额等与货单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甲方,逾期视为乙方认可
甲方货单。
第三十六条、由于甲方质量问题在货到30天内可以退换货,退换货费用由甲方承担,退换时须按甲方的退换货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乙方指定生产的产品及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脏污、滞销等原因概不退换。
第三十八条、常规产品(指正常销售产品和新品,不包括定制产品、季节性商品、装
饰展示性产品、广告类产品)当月换货不超过上月进货金额的10%,首批配货一次换货比率不得超过总金额的20%。60天内(含60天)换货按实际供价不打折,90天内(含90天)换货按实际供价打八折,120天内(含120天)换货按实际供价打七折,超过150天不予换货。所换货品不得影响甲方第二次销售。换货费用由乙方承担,换货期限是指从发货之日起到乙方换货到甲方仓库止计算。
第六章合同的期满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可以因以下情形终止:
在合同期间,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终止;
如对方被宣布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业
务活动,由相关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但必须
结清所有帐目资金。
如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四十条、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双方不再续订的,甲方有权收回所有特许经销商铭牌、标
志及
相关文件。
第四十一条、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双方如不续订,乙方负责将剩余货品退到甲方所在地,
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接受完好的常规产品(指正常销售产品和新品,不包括定制产品、季节性商品、装饰展示性产品、广告类产品),按发货时间打折幅度为:60天内(含60天)退货按实际供价不打折, 90天内(含90天)退货按实际供价打八折,180天内(含180天)退货按实际供价打六折,超过180天打五折,超过365天不予退换。
第七章责任和纠纷的解决违约 第四十二条、在合同规定区域内,甲方如发货给其它经销商一经发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集团销售除外)。乙方经营其它品牌的同类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或在规定区域外串货销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取消专卖权,并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货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的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其它违约责任: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如确不能协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保 密 条 款
第四十四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的任何商业和市场资料(包括价格政策等)乙方不
应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甲方书面同意并授权乙方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不应使用或复印属于甲方的商标、或任何会使
人误认为是类似于商标的文字或符号、标识、商业资料、技术和其他文件或机密资料。
第九章其 它 事 项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条款的修改、放弃或变更须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后,由双方授权代
表签署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并在
乙方支付了合同信用金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上海卡塞纺织品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739号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400-603-8100联系电话: 传真:021-57323736传真: E-mail:kasai01@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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