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0-03-03 02:07: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铜梁县人民医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一)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省部、厅局、县级直接划拨给我院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二)非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财务科负责到院经费的入账、提扣,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医务科负责入账科研经费的分类,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经费预算变更,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医院财务科,由财务科和医务科核实到院经费所属项目,建立科研经费明细账户。

第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规定外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等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规。

1 第八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劳务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科研经费的10%。

(二)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计入科室固定资产。

(三)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四)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科研项目所需的科研耗材(包括试剂),上报经医院审批,按照医院统一采购办法进行采购。所有购置材料均应由科室办理入出库领用手续。

(五)协作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六)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七)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八)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

(九)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其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专家来院指导工作的费用。

(十)管理费:是指承担部门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部门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十一)培训费:指与项目工作相关的人员进修学习、培训等相关费用。

(十二)评审费:指科研项目查新、评审、鉴定等相关费用。

(十三)奖励费:指给予科研项目立项、结题等配套奖励的相关费用。科研课题结题后按照实到经费的20%给予课题组奖励。

(十四)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如实验动物寄养及试验费用。

第九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外出进修学习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医务科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批准后,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科。未办理代管手续的,医务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调查报告、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等;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医务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铜梁县人民医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3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财务有关规定,科研经费使用的报销凭证必须是写明用途的正式发票或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科研业务费和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业务资料费和检索费等,由课题负责人申请,医务科签字,分管院长审核,按我院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后,在财务科报销。

(三)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可购置少量科研仪器设备。由科室、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医务科审核签字,由医学装备科按照医院设备购置有关程序实施。记入科室固定资产,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折旧。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如不在进行科研且科室有收入的按折旧扣科室支出。

(四)对于不按规定开支,弄虚作假,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由交由法纪部门处理。

(五)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六)总务科有的办公用品到总务科领取,其费用由课题经费支付。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余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有上级经费资助的课题可提取科研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酬金。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匹配和经费追加:为鼓励医务人员争取院外科

4 研经费,纵向科研课题的经费到位后,厅局级以上科研医院按实到经费1:1,县级1:0.5的比例进行经费匹配,对未取得经费的指导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医院研究决定。对重大纵向科研课题(指实到经费25万元以上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医院除按以上规定提供科研补贴外,还将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若提出经费追加申请,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课题经费的详细理由、原课题余额经费和申请追加经费的详细使用计划。医务科、财务科对该课题已使用的经费和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批复。追加课题经费的额度一般不得超出原课题经费额度的50%。

第十五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医务科及财务科,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铜梁县人民医院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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