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2020-03-03 12:22: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及其它相关

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罪犯在被交 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可以由看守所代 为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少数 余刑在三年以下的罪犯,也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从目 前来看,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主要有这两部分组成。依 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人 犯的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羁押未决犯。这就决定了看 守所无论是在制定全国性的条例,还是针对工作中需要

解决问题而作出的规定或工作细则等,都是以上任务来作出的。而对于在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等规定相当少。使留所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产生诸多问题。

1、给看守所主要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1)通风报信。留所服刑人员传递信件等不法事件时有发生,给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加大难度,严重的致使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脱了刑事制裁。因为留所服刑人员均为已决犯,其自由活动的时间和空间比未决犯要 大的多,看守所内的勤杂等主要劳动任务由他们来完成。 他们在劳动中很容易的接触到那些未决犯,在他们之 间传递字条或捎带口信,使同案犯之间互通信息,订立

攻守同盟。如某团伙盗窃摩托车一案,同案三人,在第一次抓捕后,交代的材料基本相同,但在关押后,三人先后翻供,并且供词基本一致,致使该案不得不退回重新侦查。

事后查明,原来是这三人以小恩小惠收买了一留所服刑 人员,利用在所内劳动之便,在他们之间传递信息造成 的。

(2)危害监管安全。许多看守所,由于条件所限,人满为患,不得不将未决人员和留所服刑人员混关混押。而留所服刑人员在劳动中有可能接触到刀片、铁钉、带子等危险品,他们为在监室内生活方便,遂偷偷带入看守所,从而留下许多事故隐患。某日,看守民警在查号时发现一杀妻犯罪嫌疑人张某脸色苍白,大声呻吟,速送医院检查,经x光机拍片,发现人犯胃部有一个6-7cm长的水泥铁钉。钉子是从那里来的呢? 经查,原来是一劳动号(留所服刑人员)在劳动中从施工场地带进来的。张某因刚进看守所,心理压力大,想自杀。若不是抢救及时,必然出现命案。

(3)易形成牢头狱霸。 因留所服刑人员从刑事拘 留到判决生效,已在看守所呆了较长时间,再加上留所 服刑,均为所内“老人”,已经熟悉和了解看守所内的 所谓“规矩”。且同监管民警长期接触,混的较熟,又为 劳动号,有一定的行动自由,有时还代行监

管人员的某些责任,所以,有些留所服刑人员人便有恃无 恐,对新进来的人员颐指气使,或打或骂,要钱、要物、克扣饭菜等。

2、侵害留所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1)劳动报酬得不到兑现,劳动强度大。 依据我国 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而 留所服刑人员的服刑地在看守所,在看守所条例中,没 有相关的规定,故留所服刑人员的劳动均变成了义务劳 动。据笔者所了解,现很少有看守所发放给留所服刑人 员劳动报酬。

而留所服刑人员留所时间短,流动较快,所以,有 一段时间人员较多,有一段时间人员较少,而看守所的 劳动量又相对稳定,故在人少时,往往是一个要干几个 人的活,且需要加班、加点才能完成总体任务,无形增 加劳动强度,严重损害了留所服刑人员的心身健康。 (2)生活、学习、劳动条件差, 一些基本要求得不 到满足。留所服刑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接受劳动改造, 一般情况下,他们的劳动量和劳动强度均和监狱内的罪 犯差不多,但由于我国在罪犯的生活标准上对看守所中 留所服刑人员没有进行单列,而是统一按照看守所在押 人员实物量标准来发放的,所以他们在生活上的标准比 监狱内服刑罪犯要少的多。按现行标准,他们每天不足 0.7公斤粮食, 这对维持一个体力劳动者一天所需能量 来说,显然是不够的。由于受我国经济条件制约,看守 所在劳动保护、学习条件、卫生条件等方面,基本没有 相应的设施和措施,留所服刑人员在此方面的要求也难 以得到满足。

(3)减刑、假释等合理要求得不到解决, 严重挫受 了留所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留所服刑人员多为刑期 尚有一年以下,而我国法律在减刑、假释等方面的规定, 极不利于这些人员。再加一系列的批准程序,就是办了, 常常是等到批文下来,刑期也已到了,没有什么实际意 义。这些对罪犯的奖励制度难以惠及这些人。

3、改造措施不到位。

看守所无章可循,不能很好地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 教育改造。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内部规定上,没有 专门的法条对留所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改造做出明确的规 定,这样,便造成看守所即使想做这些工作,也常常苦 于无章可循。再加上看守所人员有限,他们的主要任务 是对未决人员的管理,只要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不 出事,就已经完成任务了。实际上,从现行法律规定来 看,看守所在留所服刑人员的主要职责上,就是为监狱 代为管理,而不是自己进行管理。这种状况,也制约了 看守所在这方面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虽然,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工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但留所服刑这一规定是我国刑诉法和监狱法等基本法律 所做出的,应当遵照执行。同时,这一制度也为我国节 约改造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从探索如何 更好的利用好这一规定方面,我个人认为应该有以下对 策。

1、设置单独的关押区,减少与未决犯的接触。

我国绝大部分看守所没有设置专门的已决犯或留所 服刑人员关押区。一般做法是为了防止混关混押,而是 将已决犯或留所服刑人员单独设置羁押室,但仍在一个 大院内活动。如果在同一个大墙内分设未决人员关押区 和已决人员关押区,这样便可以尽量减少留所服刑人员 与未决犯的接触机会,也就可以减少留所服刑人员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在单独设置关押区不便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探索在 邻近的几个看守所中的一个所设置单独关押区,将领近看守所的留所服刑人员集中在一起关押、改造,这样会 使现有的看守所中所具备的罪犯改造资源得到最大程度 的利用。

2、设置专职民警,强化改造力量。

设置专门的留所服刑人员管理民警,强化对留所服 刑人员的改造。一可以具有针对性,可以针对留所服刑 人员的改造特点来开展工作;二可以增强专职民警的责 任心,如果留所服刑人员出现什么问题,可以直接追究 专职民警失职责任;三可以更好的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 单个帮教,使改造措施落到实处,改造效果达到最佳。

3、制定留所服刑人员管理规则。

可以参照监狱法来制定留所服刑人员管理规则。当 然不能照搬,应该结合看守所和留所服刑人员的特点, 以便看守所在管理上有章可循。

4、切实保障留所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看守所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改变传统的管理习惯, 一方面要加大管理,另一方面要注意人权的保护。对留 所服刑人员应建立考核、考评制度,以此为依据对其进 行表扬、物质奖励或记功,或者对其进行处分。有条件 的看守所可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体育设施等,开展 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教育活动,使留所服刑人员能在 改造的同时,学习一技之长,为以后重新走上社会靠自 己的劳动获得新生打下基础。对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人 员应该保障其有休息的权利,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劳动保 护的权利。对符合减刑、假释等条件的罪犯坚决予以落 实,不能因为时间短而忽略他们应该得到的待遇。

5、加强驻所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在驻所检察监督中,应将留所服刑人员的 管理、改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纲要中去,为 认真落实刑诉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力,更 好地维护留所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行为的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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