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2020-03-01 18:37: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确定工作人员是否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需进行工作能力鉴定。申报材料为:工作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申请表》,工作人员个人申请、近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及一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4张,经市区(开发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由市里统一组织鉴定。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鉴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休期间待遇问题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多数单位能够按文件规定,对病休人员改发病假工资,但也有的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对机关建设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为规范机关管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今后各市区、各单位对病休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政策实施问题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和执行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政策,对于关心职工健康、解决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组织好伤病残鉴定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生活待遇工作,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休期间的待遇发放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未按规定给病休人员发放病假工资的,督促其改按文件规定执行。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养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对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所在单位

或其主管部门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病休人员登记表》,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威 海 市 人 事 局

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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