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问题的通知

2020-03-01 18:41: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

问题的通知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加入时间:2006-3-31 16:19:06admin点击:3310 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市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期间待遇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一)申报方法

1、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须明确提出需鉴定的主要疾病,并提供近一年以上的原始病例和一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4张。其中,申请工伤、职业病、精神病鉴定的人员,报名时要附有关工伤认定和职业病、精神病诊断证明。申请人因患残疾(如小儿麻痹症、盲、聋、先天性痴呆、精神发育迟滞等)安排就业的,其所患残疾不能作为申请伤残鉴定的依据。

2、单位审核后,由申请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申请、病例、人事档案等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

各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申请及附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材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报名时申请人每人每次须缴纳鉴定费250元。工伤、职业病患者参加鉴定,鉴定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参加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鉴定中需做其它检查的,费用自理。经鉴定未达到退休条件的,鉴定费不退还。申报工作到10月15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二)组织体检

体检由威海市人事局统一组织,时间安排在10月下旬,届时市人事局将下发体检通知书,由申报单位负责在体检的前两天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参加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中途退出检查的,视为个人终止伤病残鉴定;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鉴定资格。

(三)伤残等级评定

体检结束后,威海市人事局抽调有关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申请人的伤病残情况进行讨论,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96)标准评定伤残等级。申请人伤病残等级达到1-4级的,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作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休期间待遇问题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

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大多数单位能够按文件规定对病休人员改发病假工资,但也有的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对各项工资政策的执行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工资管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今后各单位对病休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严格按国家政策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其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和病休政策实施问题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和执行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政策,对于关心职工健康、解决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政策落实,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组织好伤病残鉴定工作和病假工资的发放工作。对使用假病情材料、未按规定发放病假工资、审查把关不严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养,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病休人员登记表》,报人事局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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