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改)

2020-03-02 17:46: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解读《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元市城乡规划局昭化分局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经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90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城乡规划目的意义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细化落实。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总之,我省正处于经挤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变化,结合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我省原有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在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时,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能为了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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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同时还明确了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

城镇的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中总会不断产生新的情况,出现新的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影响规划确定目标的实现。作为指导城镇建设与发展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经过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镇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是正常的。但在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要按照条列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五、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一)人大监督检查。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主动报告,也可以根据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要求进行报告,主要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这一基本形式,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检查和监督。同时,人民政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代表或委员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视察,或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也可以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询问、质询。

(二)规划管理部门履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为了加大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为此,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资料等措施:

(三)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六、案例分析

前面介绍了城乡规划的意义、编制、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等,下面我就结合一些案例来说明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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