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

2020-03-03 16:54: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案例一

2005年11月份,赖某、宣某经商量决定用化工原料二氧化硒掺假后当作纯二氧化硒(含量95%以上,市场价为每公斤630元)出售。由赖某以假名“张某”在网上与湖南某实业公司业务员彭某取得联系后,赖某、宣某向彭某提供了纯二氧化硒(含量在95%以上)样品,当彭某确信检测样品符合要求后,便决定从赖某、宣某处购买500公斤的纯二氧化硒。赖某、宣某找到袁某(另案处理),由袁出资,从贵溪市某稀有金属加工厂吴某处购得纯二氧化硒120公斤和二十个包装铁桶,后从浙江义乌购得过硫酸铵350公斤,并以平均约7公斤二氧化硒与约18公斤过硫酸铵(两者均为白色粉末)的比例掺和,共掺假二氧化硒17桶(每桶25公斤),共计425公斤。2005年11月21日,赖某、宣某和袁某将经掺假后的425公斤二氧化硒(经鉴定二氧化硒含量为28.1%)当作纯二氧化硒以每公斤4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彭某,得款18万元。除去购买原材料所花去的费用8.2万元,赖某、宣某各分得赃款3.6万元,袁某分得2.6万元。

问题: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二

三鹿单位犯罪:

2007年12月以来,被告单位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书面向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此类投诉的有关情况。

为查明原因,三鹿集团于5月20日成立了由王玉良负责的技术攻关小组。通过技术小组排查,确认该集团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6倍,怀疑其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随后于7月24日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确定是否含有三聚氰胺。8月1日,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同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患儿住院手术治疗,多人死亡。

当日17时许,王玉良立即将上述检测结果向田文华汇报。田文华随即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被告人王玉良就婴幼儿奶粉中检测出三聚氰胺以及三聚氰胺系化工原料、非食品添加剂,不允许在奶粉中添加的情况作了说明。会议决定暂时封存仓库产品,暂时停止产品出库;王玉良负责对库存产品、留存样品及原奶、原辅料进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杭志奇加强日常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对原奶收购环节的管理;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

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并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对该集团成品库库存产品、样品库留样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后,8月13日,田文华、王玉良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会议决定,一是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可以出厂销售,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上的暂时封存,由王玉良具体负责实施;二是调集每千克含三聚氰胺20毫克左右的产品换回含量更大的产品,并逐步将含三聚氰胺的产品通过调换撤出市场。

会后,王玉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宣布对经检测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产品准予检测部门出具放行通知单,即准许销售出厂。9月12日,三鹿集团被政府

1 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经检测和审计,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72个批次,总量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69个批次,总量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8万元。

8月3日杭志奇经田文华同意,根据8月1日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决议,找到吴聚生,通报了该集团奶粉中含“非乳蛋白态氮”的情况,要求吴聚生加强奶源管理,并指示对于加工三厂拒收的含“非乳蛋白态氮”超标的原奶,转送到其他加工厂以保证奶源。

8月4日在原奶经营部晨会上,吴聚生根据杭志奇的指示,向原奶经营部有关管理人员提出,各奶户送往加工三厂用于奶粉生产的原奶如被拒收,可以将这些原奶调剂到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再由这两个配送中心向三鹿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配送。会后,因“非乳蛋白态氮”检测不合格而被加工三厂拒收的原奶共七车29.806吨,先后被转往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

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先后向保定三鹿、加工二厂、三鹿乐时奶制品公司配送原奶共计180.89吨。这些原奶与其他原奶混合后进入了加工程序,分别生产了原味酸奶、益生菌酸奶、草莓酸酸乳等含有三聚氰胺的液态奶。经对其中12个批次液态奶检测,均含有三聚氰胺(含量最高为每千克含199毫克,最低为每千克含24毫克),共269.44062吨,并已经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98元。

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玉军张彦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人不能食用,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在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第二疃村,研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

2007年9月底,被告人张玉军将生产场所转移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村,购买了搅拌机、封口机等生产工具,购买了编织袋及不干胶胶条,陆续购进三聚氰胺、麦芽糊精,雇佣工人大批量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玉军累计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775.6吨,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2120元。

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彦章在明知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属“三无”产品,人不能食用,不能用作原奶添加剂,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销售给高俊杰(另案处理)、薛建忠(另案处理)、赵怀玉(另案处理)、黄瑞康(另案处理)、裴建柱(另案处理)等人,累计销售230余吨,销售金额3481840元。

2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玉军、张彦章通过赵怀玉、黄瑞康等人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分销到石家庄、唐山、邢台、张家口等地的奶厅(站),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彦章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月22日,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宣判。据介绍,此次一审宣判的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包括: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张合社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高俊杰等4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董少英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等2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等四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单位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一审判决。三鹿集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罚金4937万多元。

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原三鹿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和5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张玉军和张彦章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石家庄市中院对三鹿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高俊杰等4人做出一审判决,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薛建忠、张彦军、肖玉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牛奶的耿金平、耿金珠做出一审判决。耿金平被判处死刑,耿金珠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问题:是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者的竞合时应该如何定罪?

案例三

98年12月,林烈群和林少坤连续几次从香港进口的工业猪油冒充食用猪油,批发给江西定南县的食油经销商何华平。何华平又将这批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猪油再批发给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黄俊海等人销售。群众食用此猪油后1002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57人重伤。

案中。被告人何华平、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和黄俊海虽不知此猪油是工业猪油,

3 但对该批猪油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明知的,但为了牟利而进行销售。

思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案例四

被告人周某在承包某饭店期间,为谋取私利,先后两次非法购买罂粟壳攻击五千克,用购买来的罂粟壳炖肉,或者把罂粟壳年碾成粉末作为火锅底料,欺骗顾客食用。直至案发,周某以用掉罂粟壳共计一点五千克。

问: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欺骗他人吸毒罪? 案例五:

2004年3月,李飞跃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云溪村投资开办茶厂,生产管理由吴勤铭、杨世会负责。在未经云南西双版纳勐海茶厂、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茶厂授权,也没有办理过工商登记、注册商标、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冒西双版纳勐海茶厂的大益牌和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茶厂的八角亭牌的注册商标,生产、加工、销售其生产的茶叶产品。

2005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假冒大益牌、中茶牌的普洱茶10445公斤,货值113万元,经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查获假冒八角亭牌“越陈越香”系列的茶叶6052公斤,货值24万元。同年6月,李飞跃还与朱文华在官渡区四甲二组共同投资开办茶厂,生产管理仍由吴勤铭、杨世会负责。仍然在未经授权,也未办理过证照的情况下,假冒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的中茶牌注册商标,生产、加工、销售其生产的茶叶产品。2005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此查获假冒中茶牌普洱茶9290公斤,货值72万元。在“云溪厂”、“四甲厂”被查封后,李飞跃和朱文华将两个制假茶厂的生产设备及产品、原料等物转移到官渡区大板桥金马村出租房,又成立了一个名为“佩龙”的茶厂,继续无照生产、经营普洱茶。2005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此查获假冒大益牌普洱茶4993公斤,货值66万元;假冒中茶牌普洱茶1978公斤,价值27万元;假冒八角亭牌普洱茶179公斤,货值7160元,同时查获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

据此,官渡法院判决李飞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吴勤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朱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杨世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思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问题 案例六

1998年3月,被告人胡某与唐某共谋建立地下工厂,非法经营食盐。两人分别出资9000无和7000元,共同在位于白水塘路的海口市物资局钢材批发市场承租3号至4号铺面作为厂房后,先后购买了2公斤无产地、无合格证、无使用说明的“碘”,大量仿制海,盐业分公司具有注册商标权的“晶山牌”缺盐包装袋和防伪标识,并准备了3决太阳布,l台农药喷雾器,4台塑料封p机,1把铁锹等生产工具。同年5月,两被告人从琼山市劳务市场雇佣被告人李菜、龚某私自加工“食用碘盐”。

1998年5月11日至11月7日,被告人胡某、唐某以平均每吨810元的价格从东方

4 市非法盐贩处低价购买粗、细原盐120吨,交给被告人李某和龚某进行加工。加工包装好后,胡某、唐某负责联系买主,又指挥李某等人将私自生产的“食用砍盐”分别批发销售给海口市、琼山市等地的个体商贩,销售价格平均每吨1220元,销售金额14.64万元。销售得款由胡某与唐某均分,李某和龚某冬都从中获取装、卸车费及包装费等2000元。

1998年11月7日晚9时,海南省盐务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胡某、居某的白水塘地下工厂查扣原盐13.4吨,成品假碘盐1.88吨;仿制海口盐业分公司碘盐包装袋2万个;塑料封9机4部,喷雾器1台;假碘盐生产、送货记录2本。嗣后,胡某、唐某又在水头下村220号新建一地下工厂,继续进行假碘盐的生产、经营活动。同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在海口市、琼山市分别将龚某和李某抓获。同月25日晚,公安人员将胡某、唐某抓获,并从其水头下村的地下工厂中缴获原盐7吨,仿制海口盐业分公司“晶山牌”碘盐包装袋4万余个,塑料封口机2部及其他制假工具。经海口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查获的成品假碘盐抽样检验,其“碘盐”均不合碘。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经海口市某区人民法院市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法院对本案被告人胡某等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争议: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罪数形态问题。行为人是只够成非法经营罪一罪还是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侵犯注册商标罪后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

案例七:生产“伪劣产品”自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如何处理 2002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创办了工艺品厂(个体工商户),为了搬运货物方便,需要安装一台载货电梯。经人介绍,被告人王某找到了本市某起重设备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执照,系某省某市起重设备厂销售服务部),与被告人李某联系。双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需方制造吊篮,供方提供电动葫芦、四站电器、电铃各一套并负责上述设备的安装。被告人王某组织厂里的焊接工焊好吊篮及电梯运行用的上下轨道后,被告人李某派人到工艺品厂安装了电动葫芦一台、四层层站开关及电器部分,组成一架固定式简易升降机。被告人王某付给了被告人李某人民币6200元,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及检验即投入使用。工艺品厂规定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禁止载人。

2002年12月18日上午6时许,工艺品厂职工高某违反规定私自乘坐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在运行中被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夹死,经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测,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在设计、制造、安装等方面存在十六处重大安全隐患。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应当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首要条件是准确认定产品。本案罪与非罪的区别点就在于如何认定本案中的货运电梯是否就是法定的“产品”。

案例八:

刘望兵虚构“著名皮肤病专家束学成”的身份,在国内数家报刊、杂志及网页中刊登“癣康宁”(其宣称的批号为部[1996]第168号)能够治愈牛皮癣的虚假宣传广告,并通过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邮局设立的信箱,向全国各省市求购者邮寄销售“癣康宁”。2001年7月至2003年8月间,刘望兵销售大量“癣康宁

1、

2、3号”,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4374元。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癣康宁1等药品问题的复函”证实,

5 癣康宁

1、癣康宁

2、癣康宁3等系非该局所准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1996]第168号”不符合药品批准文号编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上述药品因未经批准,应按假药论处。

检察院以刘望兵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望兵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编造虚假身份及虚假疗效,销售明知是未获批准的假药,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非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望兵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追缴刘望兵人民币154374元,其中人民币87248元分别发还被害人;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思考: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链接: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案四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中止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

7 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修正案七修改第三项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件组合、拚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

8 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惩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

9 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研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课件

试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doc》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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