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第四天任务

2020-03-03 04:14: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请回忆昨天学到的内容,你是否能回忆出以下几点(不要去看书,自己努力回忆一下): 第五节:

(1)为什么要协调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 (2)税法解释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3)税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是什么?为什么? 第六节:

(1)现阶段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次修订时间是( )年。

如果你没有回忆出来,答案我已经发送在下边了,再重新看一下书,把他们找出来,并做记忆(理解记忆或者自己编个小故事把他们记住),以上这些题在考试中都出现过。

第五节

税法的解释、渊源和体系

【单选】可以指定国家税收法典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论述】为什么要协调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既对立又统一。从统一的角度看,它们可以兼顾;从对立的角度看,它们需要协调。原因在于:

(1)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统一是有其客观基础的。二者之所以能够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在一定客观条件下可以相耦合。这是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客观基础。

(2)从微观与宏观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微观角度看,遵循税收效率原则而设置的税种,有助于市场经济机制发挥内在力量,使效率损失达到最小,经济产业结构达到合理。从宏观角度看,按照公平原则,国家通过对税种的设置与调整来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必要的导向,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再分配的合理。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3)按照“兼得管理的思想”,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二者是可以兼得的。兼得管理思想系指对管理中的对立双方都要兼顾,反对片面追求一方而排斥另一方。

【论述】税法解释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税法的解释,必须始终以税法解释的原则为指导,除遵循法律解释一般原则外,税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还有:实质课税原则、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

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根据传统税法理论,税收的无偿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无需承担任何税法上的义务,故税法的解释很少考虑纳税人的权利,仅仅应当关注如何促使行政机关运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征得最多的税收。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因此偏向于“有利于国库原则”。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勃兴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盛行,税法解释的原则逐渐转向“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的价值取向。特别是行政解释将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一定的垄断程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既是解释税法者、又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很大的角色冲突,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律地位与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的法律地位,某种程度上是很相似的。因此,税法解释采取“有利于纳税人”原则,符合现代税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根本价值取向。

【论述】税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是什么?为什么?

文义解释法是税法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在税法解释方法中处于主导地位,它是文义解释原则在税法解释方法中的具体体现,侧重于解释活动操作的技术和规则,其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如何对税法条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有权解释机关既可以按照狭义、字面的方法解释税法,也可以考虑税法的经济和社会目的,从而以更宽泛的方法解释税法。有权解释税法的国家机关解释税法的具体方法取决于法院一般解释法律的方法以及在一段历史时期内是否已经发展出了一些解释税法的特别原则。

第六节

税法的产生与发展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次修订是在(2001年)。 科学意义上的财政学宣告诞生的标志是(《国民财富得性质的原因的研究》的出现。)

【简答】现阶段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哪些?(P66—70) 现阶段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稳妥地推进税费改革,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首先,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 其次,税费改革不限于农村领域。 (2)逐步完善现行税种制度,巩固1994年税制改革成果。 首先,实行增值税改革试点,探索改革方向。 其次,不断调整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征管范围和税率,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再次,致力于所有税制的改革。

最后,调整部分税种、停征部分税种、新征部分某些税种、酝酿开征某些税种。 (3)应对“入世”要求,削减关税,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4)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5)推动地方税种改革,改革地方税管理。

今天的任务

要求:

1.至少通读一遍规定章节,勾画出自己认为的重点。

3.每天至少精读十遍勾出的关键点,最好能够理解记忆下来(考试中有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需要记忆的东西很多),我们不需要追求速度,保证质量就可以了。

第二章 税权与纳税人权利 第一节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收事实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收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

(4)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向国家转移的无偿性。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税收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其三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承担税收权利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税法主体的资格由国家税法直接规定。

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税权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国家的税权是通过税收机关行使的,因此征税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此外,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管理,因而也享有征税主体的权力,是征税主体的组成部分。

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按照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主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三类;按照承担纳税义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和有限纳税义务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税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即税法主体权利与税法主体义务。它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其核心。从范围上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税法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税收权利与义务联系的中介。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应税商品、货物、财产、资源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税收法律事实的出现为标志。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得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纳税机关的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发生变化。 (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不可抗力。

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这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人具有免税的条件。 (4)有关税法的废止。 (5)纳税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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