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合同

2020-03-02 16:06: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

规项目名称: 琼海和顺小区IFC海南国际度假村住宅样板区

建设单位(甲方): 海南和顺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 东莞市海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 海南省琼海市

建设单位:海南和顺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东莞市海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南省建设厅颁布的有关园林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致于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琼海和顺小区IFC海南国际度假村住宅样板区;

1.2 工程地点: 海南省琼海市金海北路 ; 1.3工程范围和内容:

1.3.1景观绿化工程内容详见琼海和顺小区IFC海南国际度假村住宅样板区景观扩施工图的全部施工内容以及包含入口处的岗亭、道闸和展示区范围内的监控、小区广播等施工内容。

1.3.2景观绿化工程范围: 园路铺装、给排水、样板区水景、花台、廊架、木凳、园灯、停车场、围墙(包含图纸之外地块南侧围墙及挡土墙和样板房南侧、西侧围墙及挡土墙的砌筑施工)、售楼部水景、回填土、绿化种植、岗亭、道闸、小区广播、展示区监控及展示区北侧围墙外预留排水口并铺设排水管道至指定排水井等园林工程项目。

第二条 承包方式

2.1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固定总价、固定工程量承包方式。

2.2施工图范围外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按琼海市信息价及《2012海南省市政园林工程综合定额》进行计价。

2.3施工图中没有的施工项目需要做签证,并由甲方签名后生效。

第三条 工期和质量

3.1本工程总工期: 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 。

3.2如遇到下列情况,工期按实相应顺延。

3.2.1因甲方要求修改设计图纸而影响施工进度或增大工程量者。

3.2.2因自然灾害(如台风、特大暴风雨等,如业主方需要有权机关证明文件,则乙方负责提供之)造成停工一天以上者。

3.2.3因甲方无故迟付工程款的,每迟付一天,工期顺延一天,以此累加。

3.3养护期为24个月,养护费已含在本合同价中。 3.4乙方应严格按规范和施工图要求施工,所有变更均需甲乙双方协商并书面确定,确保景观效果,所有变更均作

为结算依据;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合格。

第四条 合同价款、结算原则和工程款支付

4.1按《2012海南省市政园林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海南省市政综合定额》进行计价;主材单价按《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施工期琼海市(如琼海市无价格则按海口市价格)材料信息计取;如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则按双方市场询价,经双方认可后确定。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按乙方实际完成施工工程量结算。

4.2 合同价款、结算原则:

4.2.1 合同固定价款(含税):展示区园林绿化工程包干价545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佰肆拾五万元整)。 4.2.2工程预付款

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施工合同签订后,进场开始施工按合同价款的30%拨付预付款;形象进度达到大乔木种植完成、挡土墙及围墙砌筑完毕、园路结构完成、样板房周围水景结构完成再支付合同价的 20 %;工程全部整体完工后再支付合同价的 20 %;竣工结算完成资料移交三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5%,剩余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乙方;

4.2.3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号前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5.1 乙方全部施工完工之日起15日内,收集相关资料 4

整理成完整的验收档案并书面向甲方申请验收,验收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5.1.1 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电子文档。 5.1.2 全套竣工图。

5.1.3 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及对应的设计变更图纸全套资料。

5.1.4 施工现场变更签证。

5.2甲方收到乙方申请验收报告后,汇同乙方、设计及相关部门实施综合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乙方移交竣工资料,项目办理退场手续。

5.3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国家规定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按照国家标准文件格式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报告一式贰份,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收到结算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意见。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办理结算手续。

5.4工程完工后,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或故意刁难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进行综合验收,乙方应提交申请符合国家标准格式的向甲方实际控制人报告验收报告,甲方实际控制人在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乙方、设计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之日起因甲方原因7天内仍不能进行综合验收的,视为本工程竣工,乙方移交竣工资料,项目办理退场手续并向甲方提出结算。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甲方职责

甲方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1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给乙方。

6.1.2提供和约500平方米的临时空地堆放施工材料。 6.1.3及时审批乙方工程完成量统计表和工程施工进度款申请。

6.1.4指定施工检查人员,检查人员负责把好质量关,处理与工程有关事宜,提供水电接头,保证及时供水供电,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6.1.5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及时办理签证,图纸变更,预结算的审核手续。

6.1.6在施工方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验收手续及工程结算。

6.1.7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和相互关系,在满足工程总进度计划,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组织和进度安排进行总的协调管理。

6.2乙方职责:

6.2.1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并保证及时汇报工程进度及申报已完成工程量,遵守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确保文明、安全施工。

6.2.2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场地的环境保护、交通、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

6.2.3按照国家有关定执行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规定。 6.2.4乙方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养的整个过程中乙方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2.5严格按照国家最新的技术规范、规程进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做好自检工作,接受设计和甲方的检查,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如树木倒塌、花草坏死、漏水等类似现象发生。

6.2.6指定施工现场技术员,负责施工的技术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苗木及其它主要材料的验收记录、施工技术资料,作为竣工验收资料附件移交甲方。

6.2.7为保证苗木在施工过程中景观效果,乙方需根据图纸做局部的现场调整,但提供的苗木种类数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征得甲方的同意。

6.2.8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 第七条 材料、设备和苗木

7.1乙方承诺采用设计图纸所列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施工任务,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和苗木除甲供材料外由乙方负责采购至施工现场。

7.2乙方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

7.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立即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 7.4 甲方对乙方采购并使用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及时给予验收。

7.5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

第八条 工程质量

8.1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本工程绿化部分按国家最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园建工程按最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它相应规定标准验收。

8.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本合同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8.3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各项措施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

8.4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验收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5绿化工程施工严格按照绿化种植总平面图中的苗木表所列规格及设计图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苗木品种、规格及质量。

8.6花卉生长繁荣,植枝整齐,同种花高度基本一致,群体效果较好。花卉植枝成活率达到100%以上。花丛式花坛花栽植株行距适中,整齐一致,不缺枝。宿根花卉生长强健,叶色彩正常,性状基本稳定,无明显退化现象。

8.7在施工过程中或质保期内,若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应无条件免费进行返工,予以更换已死亡和病虫害的苗木,并达到工程设计质量要求: ’

(1)因乔木发生偏倒而造成损失。 (2)苗木死亡。

(3)病虫害预防措施不得力。

(4)乙方施工部位因土壤沉降处理不当和排水处理不好等技术措施不到位,造成苗木死亡或景观破坏。

8.8大树及时支撑,支柱与树干相接部分应垫上防护物,以免磨伤树皮。

8.9苗木管理期间,必须经常清理各种废弃物。 第九条 保修和苗木养护 9.1质量保修

9.1.1乙方质量保修项目范围与本工程承包范围一致,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详见质量保修书。

9.1.2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2苗木养护

9.2.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9.2.2 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二级养护标准。 9.2.3 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10.1 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违约:

10.2.1 在施工期间,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乙方被迫停工时,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赔付甲方10000元人民币。

10.2.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挪用本项目工程进度款。不按时发放工资而导致农民工上访、或者围堵、冲击甲方办公场所或施工现场,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0元人民币。

(2)乙方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服从甲方项目部的管理,组织劳力按时完成项目施工。

10.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施工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2本项目所有款项必须汇至甲乙双方公司书面指定账户。

11.3若遭遇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可抗力之情形,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1.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协议不得就本协议已经明确的事项重新进行约定。

11.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甲乙双方公司盖章后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直至双方义务履行完后自行失效。

11.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帐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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