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纪律管理条例

2020-03-02 18:03: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船員紀律管理條例

一、总则

船员应自觉遵守船舶各项管理条例,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凡无视纪律、我行我素均可导致纪律处分。

二、管理条例

(一)口头警告

适用于违反以下有关规定,但仅限于初犯。口头警告由部门主管人员或监督执行人员发出“员工过失通知单”,列明所犯过失,报酒店部经理存档备案。口头警告有效期三个月,处以半个月不得下船,涉及食物浪费的,并处扣罚小费HKD100元/次。

1、无故迟到、早退。无故迟到、早退达1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计;无故迟到、早退达3小时的,按旷工1天计,扣发1天工资;

2、工作时间串岗;

3、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4、服务欠佳,被客人口头投诉;

5、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不佳;

6、无充分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和会议;

7、在邮轮内粗言秽语;

8、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烟头、纸屑等;

9、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上网、听音乐、玩游戏、看视频节目、聊天、嘻戏、打闹、吃零食等;

10、上班时仪容仪表不整洁;

11、未按规定堆放垃圾;

12、未经批准搭乘接送旅客的交通艇返船;

13、将榴莲、臭豆腐等有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带上船;

14、浪费食物;

15、将餐厅餐具、食物带出餐厅(点餐除外);

16、穿着睡衣走出舱室,或家居式背心、短裤、拖鞋(包括拖式凉鞋)走出宿舍区;

17、非工作需要进入客区;

18、营业期间(下午18时至次日下午15时)着便装进出客区;

19、宿舍卫生脏、乱、有异味;

20、于非吸烟区吸烟,情节严重的,给予书面警告、最后警告处分直至解雇。

注:遗失工牌、头花的,扣罚50元/个,损坏的,以旧换新;致制服等遗失的,按原价赔偿。

(二)书面警告

违反以下有关规定或重复违反口头警告所列规定,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由部门主管人员或监督执行人员发出“员工过失通知单”,列明所犯过失,报酒店部经理审核、酒店部总经理签批备案。书面警告有效期六个月,视情节轻重扣罚半个月小费或处以一个月不得下地,或二者并罚。

1、无故缺勤1天的,扣发3天工资;

2、当班时睡觉;

3、当班时有酒味;

4、工作中擅离工作岗位,导致岗位无人值守的;

5、顶撞上司,谩骂、诋毁同事,破坏团结的;

6、对客人粗暴,不礼貌,遭到客人严重投诉;

7、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上级工作安排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直接危害船员人身安全的除外);

8、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邮轮客用设施及物品;

9、未经批准,私自配制舱房或工作区域钥匙;

10、将公司(邮轮)物品转借他人或挪作私用的;

11、对公司(邮轮)物品因保管、使用不善导致损坏或遗失的,部门负责人同时负有管理连带责任。

12、由于违反管理条例、操作流程及经营服务宗旨,导致或有可能导致事故、事故隐患或对经营造成影响的;

13、进入异性舱室,影响他人休息的;

14、在宿舍内烹煮食物,或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等管制物品,亦或使用其他大功率电器存在安全隐患的;

15、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或拆卸宿舍设施设备的;

16、聚众赌博,输赢金额超出月工资额的;

17、不配合船级社、香港海事处、入境事务处、海关等有关部门检查,拒绝邮轮内部检查或拒绝协助相关人员检查;

18、船员就医,须遵医嘱,不得点名用药,不得要求病假或要求安排上岸治疗,除工伤或急性病危及生命安排上岸治疗外,其余由船员自行回国治疗,由于问医不及时导致病情加重或恶化的必须安排上岸治疗,船员自行负责。凡点名用药,要求开具病假证明或要求安排上岸治疗性质恶劣的,适用于本条例书面警告处罚规定;

19、于旺季或人手不足时以不真实理由申请离船休假的; 20、未携带有效证件上岸的;

21、于口头警告有效期内再次违反口头警告有关条例的。

(三)最后警告

违反以下规定,或发出一次书面警告后六个月内再次违反以上所列规定,亦或违反书面警告所列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由部门主管人员或监督执行人员向酒店部经理提交“员工过失通知单”,列明所犯过失,报酒店部经理审核,酒店部总经理、董事长审查签批备案。最后警告有效期六个月,扣罚当月小费,并处以一个月不得上岸,如不悔改,可实时解雇。

1、未经客人允许,擅自拿取客人遗留物品的,情节恶劣的,予以解雇;

2、于船上私自存放菜刀及其他杀伤性利器,以及仿真手枪等,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3、船员未在有效期内续办健康证、客船证(或再有效签证)的,给予最后警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或影响船舶检查的,予以解雇;

4、醉酒当班或饮酒过量神志不清的。

(四)实时解雇

凡违反以下规定,或在最后警告发出后,再次违反所列规定的,可实时解雇,并承担以下责任:A、涉及贪污、受贿或其他非法所得的,上交非法所得;B、对邮轮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C、对旅客或其他船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D、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实时解雇由部门主

管人员发出“员工过失通知单”,列明所犯过失,报酒店部经理审核,酒店部总经理、董事长审查签批执行。

1、经船医鉴定身体状况不适合在船上工作或情绪、精神状况不稳定;

2、试用期内请(事)假天数累计超过3天或者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次的;

3、试用期内出现旷工(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的,视为旷工),除按规定扣罚工资外,可实时解雇;

4、试用期内顶撞上级及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上级工作安排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或直接危害船员人身安全的除外);

5、试用期满转正船员连续旷工3天或以上,除按规定扣罚工资外,实时解雇;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

7、向客人索取小费或物品,私换外币;

8、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

9、恶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的,包括直接将餐具扔到垃圾桶的;

10、非工作需要进入客人舱房;

11、非职责范围内,招接或介绍小姐、先生,或者商谈价格,从中牟利的;

12、打架或酗酒闹事;

13、于宿舍内使用明火设备或因吸烟等行为致使着火的;

14、安排他人搭乘或自行搭乘邮轮货梯的;

15、恐吓、威胁甚至对同事或客人造成身体伤害;

16、有调戏、非礼行为;

1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其他员工,直接或间接煽动员工情绪,影响恶劣的;

18、携带或收藏违禁品,吸食毒品;

19、隐瞒病史(经船医鉴定不适合在船上工作的疾病或潜发性疾病);

20、船员因病回国治疗,返船前不提供检查报告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21、引导或变相引导其他船员从事赌博性质的活动,从中矣取利益的;

22、参与赌博,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23、男女非法同居或混居的(进入异性舱室关门视为混居或同居),解雇男女双方;

24、因感情问题在公共区域吵闹、冲突甚至有过激行为的,辞退男女双方;

25、有自残倾向或行为的,实时解雇;

26、非法怀孕的,解雇男女双方;

27、与港澳籍员工、AGENT、客人发生男女关系;

28、泄漏邮轮商业秘密,给邮轮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29、于船舶离港移民官截止办理船员旅客出境手续前未能返船的;

30、遗失海员证的,立刻离船,由代理通报出入境事务处,接受调查;

31、触犯法律、法规,包括上船前有犯罪行为的。

(五)其他

邮轮对同一部门员工谈恋爱持保留态度,如部门主管人员认为影响工作的,其中一方调换部门或予以劝退。

船员离船休假,未经批准擅自延期的,视为旷工,适用于本条例有关旷工的管理规定;船员于离船休假期间离职的,视为擅自离职,按《船员招聘、入职、离职及人事变动操作流程及管理条例》第二•5条规定执行。凡解雇或擅自离职的,均列入黑名单,不再聘用。

员工有过失行为而未列入以上各类过失中,邮轮管理部门或人员有权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三、监督执行部门

以上规定由各部门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及保安人员(监督范围为公共或宿舍区域违反管理条例现象)执行。执行人员监督检查方式分为随时随地监督检查及不定期抽查(或全面性检查)两种。监督管理人员违反的,从严处罚。

四、员工上诉

1、员工如对其处罚意见不服,有上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部门主管或酒店部经理上诉,由酒店部经理联合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2、员工如选择书面形式上诉,需注明姓名及部门,无记名投诉可能导致不受理。

五、处分生效

1、当员工同意接受处罚,并在“员工过失通知单”签字确认后,纪律处分即生效。纪律处分有效期内被处罚船员不予晋升。

2、如员工拒绝在过失通知单上签字,但经酒店部经理审核后,认为部门处理意见正确,经酒店部总经理签字后,纪律处分生效。

六、其他适用条例

凡触犯船舶或部门管理条例,均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警告直至辞退。

七、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邮轮酒店部、娱乐场所有船员。娱乐场涉及工作上的管理条例,以娱乐场部门管理条例为准。凡违反船舶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的,以船管部、船长、安全长官查处为准,以上部门/人员未查处的,本条例监督执行人员可依照本条例查处,不予重复处罚。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

八、奖励基金及活动经费

船员因违反以上管理条例及船舶或部门其他管理条例的,罚款将作为船员奖励基金及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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