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奖惩管理办法

2020-03-03 04:56: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总则:

1.1为激励公司企业全体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奋发向上,积极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保证企业和员工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任何职级的正式合同工、试用、临时工(含申请离职经批准的待离职人员)

等。

1.3员工奖惩以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二、奖励:

2.1设立的奖励类别有:嘉奖、记功、记大功三大类。

2.2 上述三类奖励,在通报表彰、授予证书(奖状、奖杯)、载入员工企业档案的同时,可以给予奖金、增加薪资和晋升职务 。

2.3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视情给予“嘉奖”奖励,并给予50-100元不等的奖励。

2.3.1承办重要业务工作、成绩优异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积极克服困难完成者;

2.3.2维护制度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利益的事情,能坚决制止者;

2.3.3敢于举报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各种违纪行为的;

2.3.4敢于提出合理化意见,且有显著成效者;

2.3.5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2.4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视情给予“记功”奖励,并给予100-500元不等的奖励。

2.4.1在开发、生产、质量、管理等领域中做出明显成绩,取得经济效益在10000元--10万元之间的;

2.4.2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公司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超过3000元者;

2.4.3完成公司重要专项任务、做出突出贡献被公司有关部门认定者;

2.4..4检举揭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超过10000元的;

2.4.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2.4.6荣获县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4.7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2.4.8公司认定的其他表现。

2.5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奖励,并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奖励。

2.5.1在开发、生产、质量、管理等领域中做出明显成绩,取得经济效益在10万元以上的;

2.5.2遇有重大灾变或意外事故,承担巨大风险,极力抢救公司及社会损失者;

2.5.3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公司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设备设施事故等潜在损失超过30000元者;

2.5.4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者;

2.5.5检举揭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超过30000元的;

2.5.6公司认定的其他表现。

2.6公司在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

提升。

2.7奖励程序与权限:

2.7.1凡属于与岗位有关奖励,由直接上级或见证人提出,书面报人力资源部; 2.7.2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的奖励提交总经理审批。

三、惩戒:

3.1 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员工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公司将予以 “记过”、“记大过”及“解除劳动合同” 的惩戒。

3.2 上述惩戒,在通报批评、载入员工企业档案的同时,可视情节给予扣罚奖金、降低薪资、降低职务、调整岗位等处罚。

3.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惩戒,同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5元—200元的奖金扣除处罚。年内累计二次(含)以上者可视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3.3.1上班迟到、早退者;

3.3.2不按规定佩戴工牌者,于车间穿拖鞋、男留长发、女戴夸张繁复饰品者;

3.3.3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举止不端、闲聊者;

3.3.4 在车间使用手机者(工作需要除外);

3.3.5工作场所、使用设备(物品)欠整洁或未按规定放置;私拉乱接电源者;

3.3.6厂区范围内随地乱丢果皮纸屑、吐痰、制造脏乱等破环工作场所、车间、周边及生活区环境卫生者;

3.3.7 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

3.3.8工作结束后所辖区域有门窗未关、电器电源未切断等安全隐患,尚未造成安全事故者;

3.3.9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尚未造成后果者;

3.3.10员工之间谩骂吵闹者;

3.3.11替代他人刷考勤卡或让他人代刷考勤卡者,刷卡后不到工作岗位者;

3.3.12在公司场所随意张贴、涂画,影响观瞻者;

3.3.13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但金额不超过1000元者;

3.3.14携带各式包袋进入车间者;

3.3.15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情节较轻的;

3.3.16在工作时间睡觉、偷闲、擅离职守或处理其它私人事务者;

3.3.17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3.18旷工两天以下者;

3.3.19带零食入车间,在工作场所吃东西者;

3.3.20不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指示、要求,尚未造成后果的;

3.3.21主管对本部门员工督导检查不力、作为不够者;

3.3.22相互借用员工工卡者;

3.3.23未经有关主管允许,随意带外访者进入厂房、宿舍或留宿;

3.3.24上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妨碍他人工作者;

3.3.25其他违反公司、部门制度规定的一般行为。

3.3.26未经厂务部办理,私自换、乱住宿舍者。

3.4 员工有下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免职”惩戒,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的扣除奖金处罚,并追偿公司相应经济损失,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3.4.1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影响公司经营、生产正常运行,产生恶劣影响者;

3.4.2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1000元以上经济

损失者;

3.4.3毁坏、污染或删除公司的公告、重要文件者;

3.4.4遗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泄漏商业秘密者;

3.4.5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

者;

3.4.6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3.4.7携带危险、违禁物品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3.4.8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3.4.9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金额超过1000元者;

3.4.10怠忽职责,收发物品或不按规定填写工作报表(凭据)或积压退货或个人业务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3.4.11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3.4.12虚报业绩或其它经营管理数据、瞒报事故、安全事故隐患者;

3.4.13担任主管,滥用职权,恶意辱骂员工或取得不当利益者;

3.4.14工作结束后所辖区域有门窗未关、电器电源未切断等安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者;

3.4.15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次、废品,一个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或一年累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者;

3.4.16违反管理规定或拒绝管理人员检查者;

3.4.17不服从上级的领导、指导,当场顶撞或以不文明语言发泄情

3.4.18其他违反公司、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行为;绪造成不良影响者;

3.4.19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情节严重的;

3.4.20不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指示、要求,造成后果的;

3.4.21携带火种、烟花、爆竹进厂或者在厂内及厂区附近燃放者;

3.5员工有下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惩戒,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处罚并追偿公司相应经济损失责任,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3.5.1无正当理由拒不听从上级指挥、监督,与上级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3.5.2故意破坏公司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或其它公物者;

3.5.3连续旷工2天(含)以上,年内累计旷工达2(含)次的,公司可不经预告,解除其劳动合同;

3.5.4因个人过失导致公司蒙受5000元(含)以上经济损失者;

3.5.5在职期间受到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

3.5.6造谣惑众,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诋毁公司名誉者;

3.5.7偷窃、赌博、涉黄、吸毒、调戏妇女、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者;

3.5.8对下属的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实情节严重者;

3.5.9对公司员工实施暴力行为或严重的侮辱、威胁、胁迫行为者;

3.5.10伪造、变造、盗用公司印信、帐单、文件或以其它方式,利用公司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害者;

3.5.11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者;

3.5.12偷盗、侵占同事、公司或客户财物、资料、机密等经查实者;

3.5.13滥用职权,侵占、贪污、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3.5.14故意泄密或出卖公司秘密(包括经营管理数据、客户信息、制度流程、内部文件等)者;

3.5.15在职期间,被国家司法机关给予刑事拘留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

3.5.16参加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经劝告不改正者;

3.5.17未经公司批准,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参与经营活动者;

3.5.18 专人使用的仪器、车辆、工具等,非使用人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者;

3.5.19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公司,或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者;

3.5.20对他人施以暴行、殴打同事或互相殴打者,或进行威吓或妨害他人工作者;

3.5.21 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营私舞弊者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3.5.22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工作调动;

3.5.23 在厂区抽烟、焚烧杂草,纸屑等;

3.5.24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3.5.25受到记过处分后,对同一违规行为仍不知悔改且重犯错误者;

3.5.26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单次或累计造成公司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者;

3.5.27员工未经预告擅自离职,视为自动离职,该员工应向公司交纳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空岗损失

费,若致公司遭受损失的,依法追赔;

3.5.28未经公司批准参与集体(5人以上)怠工、罢工者;

3.5.29提供虚假病情来达到请假目的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结果属实,费用由公司承担;复查结果表明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费用由员工承担,休假期间视为无故旷工,其虚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5.30不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指示、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3.5.31入厂时提供虚假证件,有瞒骗厂方行为者;

3.5.32员工擅自收受新工入厂介绍费者;

3.5.32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种规定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3.5.33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无证生育的,公司将按计划外生育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外,公司与男女双方均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其他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门制订,由厂务部协助检查工作,由总经理审核,最终条款解释权归总经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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