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与消防执法工作

2020-03-03 01:03: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警入驻消防部队参与消防执法工作的探讨

摘要:派出所民警入驻消防部队熟悉、协助消防执法工作一方面能够提升地方民警的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能够加强派出所与消防部队的日常联系,进而提高辖区执法人员的消防执法质量与执法业务水平。入驻消防部队民警参与消防执法的工作模式,促进了民警与消防部队执法人员在工作上优势互补,从而同步提高了辖区内消防监督执法力量和水平,同时强化了消防部队执法的正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民警入驻消防执法创新

2011年,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在兰溪视察调研,在讨论到执法创新的时候,提出了解决消防部队与地方派出所执法中遇到的警力不足与执法水平不够等问题的方法。兰溪市公安局挑选了三名在职民警入驻到消防大队,专门成立了民警办公室,并制定民警在队协助执法的基本制度,经过近一年的执法实践表明,民警入驻消防部队协助消防监督执法对促进消防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效果非常明显,不仅让入驻消防部队的民警具备了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业务素质,提高了执法业务水平,成为各个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的“顾问”,促进了兰溪市各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开展,同时在协助执法过程中促进了消防部队内部人员执法的严肃性,规范了执法工作。

1 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

1.1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基础,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相配套,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规体系。该体系为加强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1.2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日趋规范

消防行政审批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结合公安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范》和各部门联合制定的《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农村防火规范》等消防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1.3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日渐成熟

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该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门、各系统的责任。三是消防安全是单位的责任。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积极参与。同时,明确了消防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构成,对公安消防大队、各级公安派出所确定了监督检查任务,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明确了需要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2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0年前,公安部发布施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基层公安消防监督工作建设规定》,对于公安派出所参与消防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近年来,地方派出所民警参与监督检查,壮大了消防行政执法队伍,但是,经济飞速发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任务增加,消防执法力量仍然跟不上社会发展带来的消防监督检查任务的增加速度。一方面,从观念上来讲,无论是参与或不参与消防管理的派出所,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消防工作有专门的消防机构在抓。另一方面,就目前兰溪市公安派出所的队伍而言,普遍存在消防业务不熟悉的现象,有不少

民警,对消防工作从何抓起,感到无所适从,畏难、畏责情绪普遍。“清剿火患”战役打响以来,只有每个派出所民警都掌握丰富的消防业务知识,才能打有准备之仗。应当把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工作放到首要的位置,并且要制订计划,分期分批的进行培训和轮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的素质,充分发挥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力量。

3 入驻消防部队民警参与消防执法的效果

3.1协办工程项目的审核、验收,提高业务水平。

兰溪市公安消防大队充分考虑入驻消防部队民警参与执法的业务水平,力求从实战中的锻炼来培养入驻民警的监督执法水平。一方面,大队主办防火参谋与协办民警讨论、研究项目的审核、验收中在设计、施工上存在的规范性问题,办案执法人员对照相关规范、条款对新建、装修的工程项目从规范角度上面审核、验收,使协办民警对防火规范、意识更加明确。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要求协办民警掌握必要的规范技术要求,对一般的场所、厂房的设计规范要求有基本了解,从而能够深入理解消防法中提出的火灾隐患以及违法行为。

3.2参与日常监督执法,促进派出所执法水平。

民警日常开展的工作与消防监督检查有着地域、人员、场所等方面的共同性。民警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对本辖区的娱乐、住宅、企业、出租房等场所、单位有着多年的了解,对辖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及时把握并与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共同处理。消防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与辖区民警共同参与辖区消防监督工作,能够解决消防机构人员流动性大带来的对辖区情况把握不到位的弊端,从客观角度上明确把握辖区的火灾隐患,并做好相应的火灾形势研判,从而有针对性、有步骤的将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同时,浙江省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提出了消防大队要建立并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分片指导制度和跟班作业制度,指导公安派出所扎实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通过民警熟悉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同步达到对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与培训的效果。

3.3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发挥协调能力。

公安部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对火灾事故的适用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对火灾调查人员的素质要求较低,工作量较小。然而适用一般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对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是一个考验,调查人员必须把握火灾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统计火灾损失,认定火灾原因,并准备应对执法案件复核的可能。入驻消防队的民警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中,能够及时联系分管辖区派出所民警,充分沟通、了解火灾事故现场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把握小范围内存在的社会矛盾,对火灾现场的社会关系有着较为客观的把握,有重点的寻找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执法效率。另一方面,浙江省各县(市)区普遍存在多种地方方言,火灾事故调查中询问笔录的制作往往涉及年纪较大人员,消防部队执法人员在制作询问笔录时由于缺乏使用地方语言沟通的能力,难以准确把握被询人的思想变化。民警有着地域、使用语言的共同性,以及制作询问笔录的丰富经验,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被询问人的思想动态,提高询问笔录质量,同时也能够促进消防部队执法人员在本地区提高制作询问笔录的水平。

4入驻消防部队民警参与消防行政执法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目的与消防部门的执法过程中存在差异,导致民警多年的执法习惯与意识的转变存在一个过渡阶段,执法过程中暴露出对《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的理解不透彻,而导致在案件处理中对于处罚的依据、裁量的轻重有所疑虑,甚至在执法中采取回避的做法,直接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入驻消防部队的民警在工作方式上不能很好的适应消防部队的工作规律,对经常性的夜学、夜查不能同步,对错时的执法案件处理不够及时,影响着自身业务水平的

提高。

5 总结

公安派出所是一个最有群众基础的组织。派出所民警入驻消防部队并在消防部队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各项消防工作,这种消防执法模式有利于消防部队警力的补充、提高公安派出所、公安消防部队执法的严谨性,并加强地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能力。充分发挥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从而扩大地方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管理意识,从监督管理层面上不断巩固足以保障地方企业、单位、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的意识、设施,配合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达到全民消防局面的真正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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