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介绍

2020-03-02 04:09: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机构职能

及有关情况的介绍

一、机构概况

市劳服管理中心是隶属于市人力社保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局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89人,现有在职人员58人。经市编办核定,市劳服管理中心设主任1名(副局级),副主任3名(正处级),内设办公室、失业保险事务管理一处、失业保险事务管理二处、小企业就业管理处、社会化管理一处、社会化管理二处、机关事务服务处等7个副处级机构。

二、历史沿革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64号文件精神,各地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返城知青、城镇待业人员。根据京政办发„1980‟86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决定今后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纳入整个安置待业人员工作中去,市、区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与市、区县劳动局合署办公,统一领导,干部力量统一使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在现有编制内除留一部分干部继续做好上山下乡工作外, —1— 要抽出力量转向安置城市待业人员搞好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作。”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在沿用我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机构性质、经费来源的基础上组建并开展工作。

我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为正局级规格的行政机构,成立于1973年6月,当时各区、县也建立了知青上山下乡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我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其前身是1967年成立的北京革命委员会安置就业办公室。

1986年,国务院77号文件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我市出台《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劳动服务公司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对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和实际开支月报制度。”

1990年,国务院出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同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文件明确提出“县以上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因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不宜再称公司,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机构设置和名称。该机构要继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1993年,京编委004号文件确认“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为相当副局级事业单位,隶属市劳动局领导。”

1995年,根据《关于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更名的函》(京编办 —2— 事„1995‟97号),“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更名后其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均不变。”

2005年,经市编办同意,市劳服管理中心加挂“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的牌子。

2009年,经国家公务员局批准,市劳服管理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主要行政职能及依据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就业型企业认定和监管。 1990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规定: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扩大其安置待业人员的能力。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明确提出: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国家限制的行业 —3— 除外)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66号令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并核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负责对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各类就业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撤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终止其享受优惠政策;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各区县落实相关促进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开办就业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

1990年以来,市劳服管理中心累计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各类就业型企业6000多家(其中含劳务派遣企业、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累计审批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170.8亿元;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国企富余人员900余万人。

(二)促进就业资金审批和监管。

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等就业服务的补贴,经国务院规定 —4— 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明确提出: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明确提出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岗位、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制定促进就业资 —5— 金审批规程;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补贴项目和给付标准等规定;制定并实施促进就业资金审批监管办法;审批各类用人单位、失业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创业培训补贴;制定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政策,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及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等。

1998年以来,市劳服管理中心累计审批下岗失业人员600余万人次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150.6亿元;审核创业培训补贴1075万元;审核小额担保贷款2.4亿元。近年来,市劳服管理中心年审批促进就业资金约20亿,年涉及失业人员等受惠群体约180万人次。

(三)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

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包括享受养老、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事务经办与管理,其主要工作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监管人事档案等8项内容。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提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 —6— 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2000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提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社会化。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提出: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政策,指导区县、街道(乡镇)定期对实行社会化管理享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1995年以来,市劳服管理中心监管1.8亿元的社会化管理经费;监管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180万份;指导区县、街道(乡镇)进行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600万人次;审核接收65万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近年来,市劳服管理中心年审核接收国有破产(劣势退出)、注(吊)销、外商投资和非公企业等退休人员约10万人实行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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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层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指导。

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对再就业难度较大的下岗职工要逐一列出名单,由专人负责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提出: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门的服务人员,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工作体系。

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提出: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自2001年起,市劳服管理中心牵头指导全市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建设,制定《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社保所开展失业人员动态管理、—8— 社会保障事务服务等11项职责;制定《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办法》,明确了社保所建设和服务标准等。

截至目前,全市已建立326个社保所,已有工作人员4327人;全市6302个社区(村)聘用劳动保障协管员8640人。社保所承担了就业服务、代办居民参保缴费、社保卡服务和低保服务等72项业务,日均服务量约2.8万人次,有效满足了群众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需求。

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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