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流程

2020-03-03 15:02: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申报工伤流程 ---------以泰州为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序位是不同的,处于第一序位的是用人单位,即工伤申请首先应当是用人单位,只有用人单位在法定的期限没有申请时,工伤职工(劳动者)、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

泰州市工伤事故报备流程 第一阶段:工伤申报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至劳动工伤部门领取工伤申请表。 第二阶段: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进行工伤备案后,需准备以下材料提交劳动部门,进入工伤认定流程: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二、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如: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等)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好,并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

五、目击(了解)事故的两个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以及两个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申报时,提供电脑打印的关于事故的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写清楚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诊断医院、诊断时间、受伤具体部位、诊断结果等)

七、填写好《申请工伤认定证据清单》 机动车伤害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凡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除提交《劳动合同书》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受伤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外,还需提供:

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属公交事故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逃逸证明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单位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的正 常路线示意图(标明:单位地点、居住地点、事故发生地点)

4、属因工外出办事的,需提交单位“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 明材料

5、属个人驾驶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要求:

1、应提供复印件,同时请带好原件,以供核对

2、所有材料用纸,一律应采用A4纸 第三阶段: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提交完整的工伤认定材料后,劳动部门会在2-3个月内进行认定,最终下达《工伤 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书》下达之日起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填写《职工因工劳动 能力鉴定申请表》,同时附以下材料:

1、社保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伤残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部门对材料审核后,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第四阶段:工伤理赔

工伤申报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逃避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样在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尽量不申报。这款规定的后果对它没有意义,因为不管自己申报与否,它都要承担给付工伤待遇,为逃避责任,用人单位当然尽量不申报工伤认定。

解决方案: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必须及时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事故报告,而不是工伤报告,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告的,劳动者有权单方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故报告则是强制性的,未申报不仅要承担给付工伤待遇的责任,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发生工伤之后,用人单位就不敢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事故也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事故的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改工伤申报为事故报告,也不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又便于工伤事故举证的收集、保存,为工伤的及时准确认定提供保障。这样还可以防止双方当事人串通,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占工伤保险基金,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有效运行。 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虚报案件

根据我国2011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不仅降低了门槛,并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原本是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链条,却因工伤认定困难在现实中频频断裂。骗保手段层出不穷,工伤真假难辨,则是近年来造成工伤认定难的新诱因。早些年,工伤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未参保单位还需独立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虚报工伤的行为,用人单位多半会主动向人社部门检举。随着工伤保险覆盖面的持续扩大,用人单位在面对员工死亡等重大事故时,已经完全跳脱资金赔偿责任,过去看似对立的两方就此站进同一阵营,联合骗保时有发生,容易造成社保基金的流失。

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处两起工伤认定虚报案件,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近百万元损失。今年6月,该区某电器公司称员工苏某在工作中受伤。人社局经办人员多方走访、多渠道调查,最终经该区交警大队核实确认,苏某是因驾驶摩托车与汽车发生碰撞事故,而非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无独有偶。该区某工地今年 6月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致工人杨某死亡。因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其所在公司遂向姜堰区人社局申请对杨某工伤认定。人社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建筑公司不是该工地的施工方,与该工地也无工程业务往来,杨某的死亡系个人私下承揽业务所致。

原因:

1、跨区域限制,异地发生的案件很难取证.工伤事故发生在外地并不罕见,可他们所持的行政执法证都有区域限制,外地调查取证根本“使不上劲”。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要求事发地人社部门给予配合,可真正愿意伸出援手者却又微乎其微,“跨区域”俨然成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大坎儿。

2、取证困难,社保局相对于其他政府机构缺乏威慑力.根据《条例》具体细则要求,工伤认定需要证人亲自供认,公安部门提供的口供不能作为直接认定依据。行政执法工作基本只对当事人好用,而对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法律法规没有程序性的规定要求他们必须做到什么程度,部门配合度很低。再加上公安部门的证据无法使用,遇上个牙口紧的,就使得工伤认定变得异常艰难。”

3、钻法律空子.“《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一个月之内、个人有权在一年之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为避免人社局掌握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很多涉及大额赔偿的认定申请都是卡在申报期将满的日子提出,这为本来就很难开展的取证、举证工作造成更大的麻烦。如今,为骗保给人社部门设套的,不少人依仗专业律师,巧钻法律空子蒙混过关,让工伤认定变得更加真假难辨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院是指社保部门公布所管辖区域内的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名单,参保人根据所公布的名单,选定自己就医的医院,然后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参加医保人员医保卡,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医院去就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否则不能报销医疗费。

伤残鉴定:

1、申报单位申报《江苏省职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同时附有关资料。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以受理,并按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每人300元(含专家会诊费用)

3、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

4、评审和鉴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情况逐一集体讨论评审,并作出鉴定结论。

工伤定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案例:在一家制衣厂上班,因机器原因,不慎打伤右食指,造成末关节粉粹开放性骨折。指甲打没了,在伤口愈合后指甲全损坏,虽然能弯曲,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做事将受到影响。手指末节用不上力,里面疼痛;

医院开的证明:1.右食指开放性骨折2.部分组织缺损伤 这是九级

工伤理赔: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泰州市文件明确,1—4级工伤人员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发生变化,其定期待遇调整办法为:调整后的计发标准=等级改变前计发标准÷原计发比例×等级改变后计发比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计发比例是分别按照因工受伤时本人工资的90%、85%、80%、75%;达到完全、大部分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补助的计发比例是分别按照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

文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保留劳动关系的伤残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保证工伤职工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按每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同步;对伤残五级至十级的工伤退休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伤残等级改变达到1—4级的,不再核定伤残津贴;已享受生活护理定期待遇的伤残人员,经复查鉴定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护理定期待遇的,停发生活护理费。

诉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其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有些人不认同工伤定级结果,可以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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