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抚恤金不是遗产

2020-03-02 03:29: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次性抚恤金不是遗产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病故后,党和政府为了对遗属的关怀,按死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一次性计发拾个月给死者的遗属(简称10个月工资)。谁是这10个月工资的享有主体?在遗属中,纠纷不断,甚至以死者遗产为由诉至法院解决。

1983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从政策规定,10个月工资是一次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1981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民[1981]优49号):“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

(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三)即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四)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顺序发给其他家属:(1)子女;

(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扶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其他家属。无上述亲属,不发”。从民[1986]优6号、民[1981]优49号规定,我们不难得知,一次性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政策发给特定的遗属。

1994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桂民优字[1994]54号[94]桂财事字第57号):“在中央未作新的规定前,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办法作如下改变:自1994年8月1日起,我区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改由死者生前单位发放。原由死者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该通知只改变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部门,没有改变到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家属的顺序。故一次性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特定的遗属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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