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写作主题词表!

2020-03-02 23:45: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1997年12月修订)

使 用 说 明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特编制《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主要用于标引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和各地区、各部门上报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文件。

一、编制原则

(一)词表结构务求合乎逻辑,具有较宽的涵盖面,便于使用。

(二)词表体现文档管理一体化的原则,即词表中主题词的区域分类别词可分别作为档案分类中的大类和属类。

二、体系结构

(一)词表共由15类1049个主题,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的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的\"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的标引。

(二)1988年12月和1994年4月修订的词表中曾列入本词表中而不再继续用作标引的主题词,用黑体单列在区域分类的最后部分。

三、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农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经济管理\",再标类属词\"企业\"、\"破产\";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的类别词\"劳动\",再标类属词\"就业\";最后标\"通知\"。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 1

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可标\"科技、体制、改革、决定\"。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六)列在区域分类最后,用黑体标出的主题词只供检索用,不再用作标引。

(七)附表中的主题词与主表中的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标引方法相同,不同的是,如果附表中所列的国家、地区的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使用本表的各单位可先按照变化后的标准名称进行修改和使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将定期修订附表。

四、词表管理

(一)本词表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具体工作由档案数据处承办。

(二)本词表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1994年4月修订的词表同时废止。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

01综合经济(77个) 01A计划

规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 调拔

01B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调控 控制 结构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 责任制 流通 产业 行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兼并 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土地 资产 资料 产权 物价 价格

投资 招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质量 承包 租赁 合同 包干 国有 国营 私营集体 个体 企业 公司 集团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 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特区 开发区 保税区

展销 展览

商品化 横向联系 第三产业 生产资料

02工交、能源、邮电(69个) 02A工业

冶金 钢铁 地矿 机械 汽车 电子 电器 仪器仪表 化工 航天 航空 核工 船舶 兵器 军区 轻工 有色金属 盐业 食品 印刷 包装 手工业 纺织 服装 丝绸 设备原料 材料 加工

02B交通

铁路 公路 桥梁 民航 机场 航线 航道 空中管制 飞机 港口 码头 口岸 车站 车辆 运输 旅客 02C能源

石油 煤炭 电力 燃料 天然气 煤气 沼气 02D邮电

通信 电信 邮政 网络 数据

民品 厂矿 空运 三线 通讯 水运 运费

03 旅游、城乡建设、环保(42个) 03A旅游 03B服务业

饮食业 宾馆 03C城乡建设

城市 乡镇 基建 建设 建筑 建材 勘察 测绘

设计 市政 公用事业 监理 环卫 征地

工程 房地产 房屋 住宅 装修 设施 出让 转让 风景

名胜

园林 岛屿 03D环保

保护区 植物 动物 污染 生态 生物

风景 饭店 城乡 国土 沿海

0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56个) 04A农业

农村 农民 农民负担 农场 农垦 粮食 棉花 油料 生猪 蔬菜 糖料 烟草 水产 渔业

水果 经济作物 农副产品 副业 畜牧业 乡镇企业 农膜 种子 化肥 农药 饲料 灾害

以工代赈 扶贫 04B林业

绿化 木材 森林 草原 防沙治沙 04C水利

河流 湖泊 滩涂 水库 水域 流域 水土保持 节水

防汛 抗旱 三峡 04D气象

气候 预报 预测

烟酒 土特产 有机肥 多种经营牧业

05财政、金融(57个) 05A财政

预算 决算 核算 收支 财务 会计 税务 税率审计 债务 积累 经费 集资 收费 资金 基金 租金 拨款 利润 补贴 折旧费 附加费 固定资产

05B金融

银行 货币 黄金 白银 存款 贷款 信贷 贴现通货膨胀 交易 期货 利率 利息 贴息 外汇 外币 汇率 债券 证券 股票 彩票 信托 保险 赔偿 信用社

现金 留成 流动资金 储蓄 费用 侨汇 折旧率

06贸易(62个) 06A商业

商品 物资 收购 定购 购置 市场 集贸 酒类副食品 日用品 销售 消费 批发 供应 零售 拍卖 专卖 订货 营业 仓库 储备 储运 货物 06B外贸

对外援助 军贸 进口 出口 引进 海关 缉私 仲裁 商检 外商 外资 合资 合作 关贸

许可证 驻外企业

贸易 倒卖 外向型 议购 议售 垄断 经贸 贩运 票证 外经 交易会

07外事(42个) 07A外交

对外政策 对外关系 领土 领空 领海 外交人员 建交 公约 大使 领事

条约 协定 协议 议定书 备忘录 照会 国际 涉外事务

抗议 07B外事

国际会议 国际组织 对外宣传 出访 出国 出入境 签证 护照 邀请 来访 谈判 会谈 会见 接见 招待会 宴会 外国人 外宾 对外友协 外国专家

涉外

08公安、司法、监察(46个) 08A公安

警察 武警 警衔 治安 非法组织 安全 保卫 禁毒消防 防火 检查 扫黄 案件 处罚 户口 证件 事件 危险品 游行 海防 边防 边界 边境 08B司法

政法 法制 法律 法院 律师 检察 程序 公证劳改 劳教 监狱 08C监察

廉政建设 审查 纪检 执法 行贿 受贿 贪污 处分 侦破

09民政、劳动人事(85个) 09A民政

基层政权 选举 行政区划 地名 人口 双拥工作 社会保障 社团 救灾 救济 募捐 婚姻

移民 抚恤 慰问 调解 老龄问题 烈士 纠纷 残疾人 基地 殡费 社区服务 09B机构

驻外机构 体制 职能 编制 精简 更名 09C人事

行政人员 干部 公务员 考核 录用 职工 家属子女 知识分子 专家 参事 院士 文史馆员 履历 聘任 任免 辞退 退职 职称 待遇 离休 退休 交流 安置 调配 模范 表彰 奖励 09D劳动

就业 失业 招聘 合同制 工人 保护 劳务 第二职业

事故 09E工资

津贴 奖金 福利 收入

老年 简历 劳资 人才招工 待业 补助 拥军优属 丧葬 奖惩

10科、教、文、卫、体(73个) 10A科技

科学 技术 科普 科研 鉴定 标准 计量 专利发明 实验 情报 计算机 自动化 信息 卫星 地震 海洋 10B教育

学校 教师 招生 学生 培训 毕业 学位 留学

教材 校办企业 10C文化

文字 文史 文学 语言 艺术 古籍 图书 宣传广播 电视 电影 出版 版权 报刊 新闻 音像 文物 古迹 纪念物 电子出版物

10D卫生

医院 中医 医疗 医药 药材 防疫 疾病 计划生育

妇幼保健 检验 检疫 10E 体育

运动员 教练员 运动会 比赛

馆所 院校 校舍地方志 软科学 社科

11国防(24个) 11A军事

军队 国防 空军 海军 征兵 服役 转业 民兵

预备役 军衔 复员 文职 后勤 装备 战备 作战 训练 防空 军需 武器 弹药 人武

退伍

12秘书、行政(74个) 12A文秘工作

机关 国旗 国徽 机要 印章 信访 督察 保密公文 档案 会议 文件 秘书 电报 提案 议案 谈话 讲话 总结 批示 汇报 建议 意见 文章 题词 章程 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方案 布告 决议 命令 决定 指示 公告 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要 12B行政事务

行政 工作制度 纪念

活动 庆典活动 休假 节假日

着装 参观 接待 措施 调查 视察

考察 礼品 馈赠 服务

出席 发言 转发 名单 批准 审批 信函 事务 活动 纪要 督察

13综合党团(54个) 13A党派团体

共产党 民主党派 共青团 团体 工会 协会 学会

民间组织 文联 学联 妇女 儿童 基金会

13B统战

政协 民主人士 爱国人士 13C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

民主事务 13D宗教

寺庙 13E侨务

外籍华人 归侨 侨乡 13F港澳台

香港问题 澳门问题 台湾问题 13G综合

整顿 形势 社会 精神文明 法人 发展 其他 试点

推广 青年 政治 范围 党派 组织 领导 方针 政策 党风 事业 咨询 中心 清除

附 表

01中国行政区域(54个) 01A华北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01B东北地区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01C华东地区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01D中南地区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01E西南地区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重庆 01F西北地区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01G台湾 01H香港 01I澳门

哈尔滨 沈阳 大连 青岛 厦门 宁波 武汉 广州深圳 海南岛 西安 单列市 省市 自治区

02世界行政区域(244个) 02A亚洲

中国

蒙古 朝鲜 韩国 日本 越南 老挝 柬埔寨 缅甸

泰国

新加坡

(略)

02B欧洲

冰岛 法罗群岛 丹麦 挪威 瑞典

俄罗斯

(略)

02C非洲

埃及 利比亚 突尼斯 阿尔及利亚 摩洛哥 西撒哈拉

毛里塔尼亚

(略)

02D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所罗门群岛 瓦努阿图 (略) 02E美洲

格陵兰 加拿大 圣皮埃尔岛和密克隆 美国 百慕大墨西哥 危地马拉

(略) 苏联 民主德国 联邦德国 捷克斯洛伐克 扎伊尔 圣赫勒那岛和阿森林松岛等 留尼汪岛 贝劳 马绍尔群岛 北马里亚纳群岛 东萨摩亚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 百幕大群岛 多米尼加共和国 多米尼加联邦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函[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2.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3.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4.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5.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

军、群的顺序排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6.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7.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8.关于保密期限的标注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局1990年第2号令)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9.关于“附注”的位置。“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10.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含义。“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11.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已做好准备的,公文用纸可于2001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标准A4型;尚未做好准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际标准A4型。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何时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

二○○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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