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代理意见

2020-03-03 22:50: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现根据庭审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2011年9月1日,原告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号商铺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被告针对原告向法庭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出示的该证据系伪造,租期应为二年,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于2011年9月1日将同一地段商铺批量出租,合同所采用的内容格式及五年租赁期限都是一致的,原告提供×、×、×号三份《房屋租赁合同》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2、原告承租涉案商铺后于2012年7月4日申请设立××××××店,在工商机关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自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合同经工商机关登记工作人员与原件核对后才予以备案的。

3、《房屋租赁合同》骑缝处骑缝章的不完整是×××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而非原告的原因,被告将×××的过失行为推定为原告故意为之是荒谬的,被告主张原告在被告办理产权证书即2013年11月后变造了房屋租赁合同,既被工商机关的备案合同所否决,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主张。

二、原告已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 原告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按时向×××

1 交清租金,现已按五年期租期第二年递增10%的约定缴纳,2011年交2012年租金12505元,2012年交2013年租金13755.5元,因2014年租期未满租金暂未交齐 ,原告不存在违约,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三、基于《房屋租赁合同》中原告享有的权利,原告有权排除被告的妨害。

涉案商铺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原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受人之间继续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在2013年11月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被告作为新的房屋所有人与原告产生租赁法律关系,原、被告受《房屋租赁合同》的约束,被告办理商铺产权转移登记后才能向原告主张权利,而不是2012年5月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时。

综上所述,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向×××购买涉案商铺,并于2013年11月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被告作为新所有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得妨碍原告经营商铺行为。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明确,被告妨害行为事实清楚确凿,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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