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

2020-03-02 21:44: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沪汉社区居委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

(本章程于2008年5月20日通过)

为推进我社区居委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促进我居委会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建设和谐社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居委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居委会事务公开

(一)公开的内容

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的。如居民委员会的年度计划或三年规划、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居委会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居委会干部报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居委会集体债权债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等。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资金和项目。一是上级财政到社区到户的优惠政策和资金;二是社会各界支持社区建设的资金和项目。

3、居民关心的其它事项。重点是居委财务收支情况,要公开明细帐目。重大居委会事务、财务事项(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要专项公开。

(二)公开的时效

1、年初公开(1月10日前):居民委员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上年居委会集体的收益及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年终资产情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2、每月公开(次月10日前):债权债务明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情况,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干部补贴(奖励)情况。

3、每季公开(次季度首月10日前):公益建设项目支出情况,协助街道办事处及上级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土地、山林、鱼塘承包(租赁)租金收缴情况、居委会事务公开监督(理财)小组理财结果情况,计划生育情况。

4、及时公开: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居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况,国家补贴农民、奖励集体的资金及发放,社会各界支持社区建设的资金项目,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款物的发放等。

对公开的内容和时效规定,要及时听取居民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三)公开的形式

坚持实际、实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以方便群众观看、有利于群众知情为目的,确定公开形式。

1、设立公开栏。公开栏的总体设计建造要符合省的要求,并切合居委会的实际。要求公开的内容一般都在公开栏内公开。另外,在各社区分设简易公开栏,主要公开居委会里的重大事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和财务收支明细,每季公开一次。

2、发放明白纸。每年7月和次年1月逐户发放一次明白纸,主要内容有:居委财务收支情况,社区重大事项,政府、社会各界支持社区建设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3、居委会干部述职。每年6月下旬或7月上旬,居民委员会主任代表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述职,述职的主要内容是: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居委会事务公开情况等。每年年底(12月下旬或次年1月上旬),结合民主评议,居委会干部向居民会议述职,居民委员会主任总结报告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居委会事务公开实施情况。

(四)公开的程序

1、提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要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在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居委会事务公开初步方案。

2、审查:居委会事务监督组对居民委员会所提方案内容进行审查、核对、补充和完善。

3、确定:社区党支部召集“两委”联席会议对经审核的居委会事务公开方案进行讨论,表决通过正式公开方案。

4、实施:居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的内容按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实施公开。

5、跟踪:公开后,居民委员会和居委会事务监督组要注意收集和听取群众对公开内容的意见,对有疑问的,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作出解释和答复;对合理化的建议意见,要加以吸收和完善。

二、民主管理

(一)民主议事

民主议事主要有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委会事务公决三种基本形式。

1、居民会议。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有重大居委会事务时及时召开。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所议的议题与居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或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由会议召集组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最高决策组织形式,依照本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第八条规定,居民会议职权中第二至第七项委托居民代表会议代行决策权。

2、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5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有重要居委会事务事项待议时应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依照居民会议授权确定。居民代表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议召集组召集,居民委员会主持。特殊情况(所议的议题与居民委员会有利害关系或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由会议召集组召集并主持。

根据本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的规定,为了强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会事务作用,在居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居委会事务监督组(由居委会事务公开“两组”成员兼任)和发展组(由居委会“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员)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从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会议召集组召集会议,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有关参会人员。

居委会事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居委会事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居委会事务、财务活动。有权否决居委会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居委会事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居委会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居委会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居委会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居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3、居委会事务公决。凡居委会的重大场事务和“一事一议”事项,在不能集中召开居民会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居委会事务公决。进行居委会事务公决时,由居民委员会把公决事项资料和表决票发送各户,由各户填写表决票,在规定时间内投票。在监督组的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

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参会人员要签名登记;居委会事务公决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书面记录。所作的决议决定,要在5天内在居委会事务公开栏上公布。

(二)财务管理

1、建立健全居委会财经管理制度。居民委员会要登记法人代码,开设居民委员会集体帐户,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报帐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履行职责,使用统一票据。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禁止违章越权审批。

2、建立民主理财日制度。每月10日为民主理财日,居委会事务监督组要对上月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逐单逐据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开支及核准的票据签字,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提出质疑,并可以否决不合理的开支。财务报表经审核后及时由居民委员会在公开栏公布。

3、实行居委会财务由街道代管。根据上级要求和部署,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履行法定委托程序,实行居委会财务由街道代管,本居委会只设一名报账员,按照规定时间报账。

(三)考评奖惩

1、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会议召集组、居委会事务监督组、发展组的成员,每年年底应接受居民民主评议,评议以上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在居委会事务活动和居委会事务公开民主管理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表现,民主评议在社区党支部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按上级制订的评议样式实施。年度考评为优秀、良好的居委会事务人员,应进行适当奖励。

2、居民委员会成员按月领取上级拨给的基本补贴,其他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原则上暂不享受补贴,在居委会集体经济条件改善后,可通过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误工补贴标准。

3、结合民主评议居委会干部,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应向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作出改进承诺,是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扣发1个月补贴;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应提出辞职,若不辞职,要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4、在居委会事务公开工作中,对消极对待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关责任人,经监督小组查实,是居委会“两委”成员的,从当事人当月补贴中扣发100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监督小组人员,属初犯的,责成在居民代表会议上作检讨并作出改正承诺;故意重犯的,由居民委员会提请居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

(四)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建立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每位居民代表根据居住位置就近确定联系10-15户。居民代表平时注意收集联系户对居委会事务管理和居委会事务公开的建议意见;及时传达居民代表会议的决策事项和所作决定;负责通知联系户参加居民会议和派发居委会事务公决资料。居民代表与居民小组长在居民委员会和农户之间应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档案管理制度

要建立完善居委会级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的居委会事务档案应包括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会议、“两委”联席会会议记录,文书(含通知、决议、政策法规文件、治安、民兵、计生、人口管理、居民管理等类型),会计(含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基建(含报建手续、设计图纸、预决算表、验收证明等),经营管理(含各种经济合同),土地管理(含土地征用、转让、承包、买卖、交换、房屋租赁等),地籍管理、婚姻状况证明、山林证、科技信息、农土特产品、声像、实物、设备、谱牒以及在经济建设和居委会事务决策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对有关档案资料分类整理,分册保存。居委会事务档案由居民委员会分管文书的成员负责管理。设立专门档案资料保管室,用统一规格的档案柜存放档案,档案室和柜要防火、防潮、防蛀,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三、民主监督

(一)居委会事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

1、居委会事务公开监督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居委会事务公开方案及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名(组长及2名以上组员签名)。

2、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社区财务的收支及财务往来中的票据进行审核并签名;每季度对居民小组的组务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3、及时向居民委员会转达居民对居委会事务、组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落实改进措施。

(二)居民代表及居民的监督

居民代表和居民可以随时向居委会“两委”成员和居委会事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反映意见和提出质询,“两委”成员要认真听取意见并给予答复,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在居委会事务公开栏作出解释或答复。居民委员会要对居民的建议意见及时作出回应。居民委员会在居委会事务管理中的工作失误要及时纠正,并在公开栏公布。

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村委会事务公开条例》及中办〔2004〕17号文制定。

本规定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社区事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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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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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公开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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