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案例

2020-03-02 21:54: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案例一:拆迁补偿群体纠纷案

案件性质:拆迁补偿纠纷

承办单位: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合调处 案情介绍:2009年8月31日下午3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绵遂高速公路一标段报警称:五显村的部分村民分别堵在挖机、装载机前面阻扰施工。庚即,值班民警到现场通过了解,据当地群众反映:事因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已近三个月赔付补偿不到位;要求施工单位为群众修便道,方便村民出行;部分村民花10余万元购买货车,想给施工单位拉沙石;部分群众住房靠高速公路太近,要求项目部对其房屋进行拆迁;部分群众因修路致鱼塘鱼苗损失没有赔付。群众要求项目部解决好这些问题后再行开工。在派出所和乡、村领导的工作协调下,群众于下午6时撤离,要求施工方待问题处理好后再行施工。当日晚9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

一、二组村民发现绵遂高速公路东林一标段上又开始施工,部分村民遂到达施工现场要求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并与工地现场负责人进行交涉,随后工地停止了施工,大约10多分钟后,工地挖机机主同另外四个年轻人闻讯一起到达现场,四个年轻人气势汹汹对在旁边的村民大打出手,随即现场外又来了两辆大货车,从车上下来大约30余名身穿迷彩服,头戴安全帽的人,均手持螺纹钢对在场的部分群众进行殴打。致刘子阳等五位村民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当地公安、司法所人员及时介入处置,才使事态得到平息。

三级民调联手:该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部份村民及受伤人员家属情绪极不稳定,公安机关虽及时介入调查取证,但民事赔偿部分如不及时解决,很可能引发更大的报复性事件。值此,游仙区人民调解中心高度重视,主动介入,抽派业务骨干多次深入到东林事发地,从民事赔偿的各种证据收集,到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计算、过错责任调查等涉法问题,着手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与乡、村调解组织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大调解组织的联动作用。通过长达两个月的不懈努力,于11月3日,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动,在东林乡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调解,经过论事件后果,讲过错责任,说法律规定,提调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明理、知法、悔错的气氛中握手言和,终于使东林辖区绵遂高速公路施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尘埃落定,双方当事人表示最终接受调解员提出的方案,均满意的在调解书上签字。

调解结果:

一、由工程项目方承担致人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一次性支付受伤人员各项赔偿合计222000元;

二、工程项目方应依法维护村民的合理诉求,及时兑现拆迁补偿赔付款项;

三、村民将全力支持绵遂高速公路这一西部重点交通枢纽建设,不得无理阻扰施工。

案例二:醉酒死亡索赔案

案件性质:民事纠纷

案件来源:游仙区委政法委指派案

承办单位:游仙区人民调解中心、刘家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简要案情: 2009年7月21日中午12:20许,胡应华、李绪勇和区城建环保规划局负责刘家片区农房建设质量监督的余友志以及余的驾驶员4人到刘家镇“其香居”餐厅准备就餐,在餐厅二楼偶遇龙王沟村三社集中点部分农房修建承包商刘云清及妻王英、聘用技术员林善荣与死者江永旗正准备吃饭,刘云清见状后便邀请胡应华等四人共进午餐。席间刘云清、余友志、胡应华、江永旗、李绪勇、林善荣、刘光明7人饮酒叙情。餐毕,江永旗因酒过量而感身体不适,便回家休息,下午17:00左右,其家属发现江永旗在家中死亡。当即,江永旗之妻及部分亲属一同找刘家镇政府说事,使刘家镇失去了往日平静。

调解受案介入: (一)强化领导专人负责 2009年8月24日上午,游仙区司法局按照区委政法委要求,对刘家镇龙王沟村三社农房建设临时负责人江永旗醉酒诱发病症死亡一案,由区司法局先行组织调解。区司法局李成建局长立即召集本局相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调解方案。指派由分管领导袁飞(局党组成员、法建办专职副主任)负责指导本次调解工作,基层股股长代大富、罗劲松(法援律师)具体调处该案。

(二) 查明真相 找准分歧 2009年8月25日、9月3日,由刘家镇调委会副主任李登润担任首席调解员、与特邀调解员袁飞、代大富、罗劲松组成专案调解组分别在原刘家工商所会议室组织了调解。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解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举证,初步查明江永旗醉酒诱发病症死亡的原因,非因饮酒者故意或过失之行为造成。有绵阳市维益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可证:死者自身患有原发性高血压,其在死亡前饮酒已达到醉酒状态,并不断呕吐,其对血压骤然升高而继发脑出血有一定诱因和促进作用。

(三)锲而不舍 耐心劝说 通过对双方当事人采取穷根寻据、心理疏导、换位思考法做工作,寻求妥善解决该案的正确方法,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方法对、措施力,为双方和调打下了基础。

协议结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申请人刘云清、余友志、胡应华、李绪勇、林善荣、刘光明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肖玉兰、江福珍、江欢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万。刘云清支付22000元(其中林善荣8000元,刘云清自愿代为支付)、余友志支付10000元、胡应华支付10000元、李绪勇支付10000元、刘光明支付8000元。

二、刘家镇龙王沟村村委考虑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承诺在第一项各义务人履行完毕后,即支付申请人经济帮助费30000元。

三、此协议系各方自愿达成,并约定于2009年10月20日前自觉履行完毕。

案例三:损害赔偿案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来源:游仙区司法调解中心移送

承办单位:区、街道、社区三级调解组织联调 案件情况:王×和沈××均系沈家坝北街居民,双方因争停车位发生抓扯,导致王×受伤、其车辆受损。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9月中旬,王×以一般人格权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两个案由将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审查发现,本案属于适宜人民调解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9月25日,区司法调解中心将该案移送区人民调解中心,区人民调解中心按属地管辖原则,当日指派给富乐街道办北街社区人民调委会予以调解。

人民调解成功息诉:该案在富乐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贺炳友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区人民调解中心派出富有调解经验罗劲松律师到现场指导调解工作。由于该案虽有两项争议事项,但属于同一双方当事人,富乐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该案进行合并调解。罗劲松律师现场讲解了《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照相关法条计算了赔偿金额,从法、理、情对当事人王×、沈××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争得面红耳赤到心平气和达成协议,终使游仙首例司法调解中心移送民事纠纷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机制的探索。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10月10日下午,富乐街道办北街社区人民调委会调解庭内,当事人王×和沈××相互致歉,握手言和,双方爽快地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由沈××赔偿给王×车辆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000元,并当场兑现。

案例四:追逃纠纷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区人民调解中心、区行政调解中心联调 案件情况:2009年3月3日,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民警在圣水南街37附32号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蒲小洪在逃跑时坠楼身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蒲小洪坠楼死亡作出初查结论:民警在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过程中,依法执行公务,无滥用职权行为,不予立案。故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法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上有八十多岁的母亲,下有三个女儿还未成年,故其家属提出三十多万的赔偿要求。公安机关认为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调解陷入僵局,如该事件处理无果极可能引发家属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两中心联合调解化解:2009年11月17日、18日,在区人民调解中心副主任袁飞主持下,区行政调解中心调解员罗劲松律师负责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就蒲小洪死亡后的处理事宜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艰苦工作。十八日晚七时,终于促使一件因公安机关追逃引发的特殊事件最终得以解决。 调解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鉴于蒲小洪死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关爱、扶持的原则,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对丧失和尚无劳动能力的蒲小洪之母王玉芳,女蒲于容、蒲雷敏、蒲琪琪四人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9万元。

2、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已支付给蒲小洪亲属的生活费用1.1万元、鉴定费用0.6万元、殡仪馆在2009年11月20日以前所发生的费用约4.6万元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承担。

3、蒲小洪尸体火化费用由游仙公安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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