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政策是怎样的

2020-03-01 23:31: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3房贷政策是怎样的

2013年 \"房奴\"有福了!2013房贷政策将2013年1月1日\"兑现\",你的房贷月供款将减少多少?”某网络BBS上,网友已经开始在讨论“房奴下月起减负”的消息了。今年,央行先后两次下调人 民币存贷款利率,按照惯例,对于“老房贷”的利率调整将在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也就是说,今年的两次降息要从2013年元旦起正式“消化”。银行界 多位人士告诉记者,执行2013房贷新政策后,房贷月供款将会相应减少。

2012年6月8日起,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也就是房贷所对应的利率从原来的7.05%下调至6.8%,而随后的7月6日起,又进一步下调至 6.55%。也就是说,在2012年,房贷年利率下调了0.5个百分点。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意味着房贷月供的变化有多大呢?某银行的理财经理做了测 算:以等额还款方式为例,客户向银行借了100万元30年期的房贷,2012年6月8日前,当房贷年利率为7.05%时,借款人的月供为6686.64 元;而在2013年元旦之后,当房贷年利率执行6.55%的标准,则借款人的月供为6353.60元,月供要比以前少333元。

针对2013房贷新政策的实施,专家给出了他们的建议:如果你手上有一笔钱,要不要去提前还房贷呢?宁波某银行个贷部门主管建议:对于已经享受7折 利率优惠的市民来说,把要还的这笔钱去存款反而更划算些。目前,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也就是房贷年利率为6.55%,打了7折之后,是4.585%;而对应 的5年期存款年利率为4.75%,存贷款利率是倒挂的。

工行理财师李先生说,还有一些人并不适合提前还房贷:一类是使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当他还款年数已接近还款中期,并不适合提前还贷。“等额 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前期还的利息多,本金相对少。到还款中期的时候已经偿还了大部分的利息,提前还款的部分则更多的是本金,所以此情况下提前还贷的意义 不大。”还有一类是等额本金方式的借款人,如果还款期超过1/3时,那么也没有必要提前还房贷了。到了这个阶段的还款人,即使你提前还房贷,还的更多的是 本金,显然意义也并不大。

一直以来,中国楼市堪称“政策市”,每次政策变化总会对市场带来程度不一的影响。而同一手房买卖相比,二手房由于交易双方均为个人,因此更容易产生纠纷,特别是近年来,因为贷款政策影响而导致的交易纠纷有所增加。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除了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并提高服务人员执业素质,还需要引导消费者建立科学正确的维权意识。消费者在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享有的权益及需要履行的义务。

该人士提到,自2010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并落实,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新的政策变动,致使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新的纠纷与矛

盾。譬如近两年因银行的房贷收紧,部分买家因房贷申请不畅而产生的买卖纠纷。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变动而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切实保障买卖 双方及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1:银行迟迟不放款买家收不了楼

2011年3月初,高某通过中介公司经纪人吴某促成与业主何某签署三方合同,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成交价为150万元,首期付款75万元,贷款额为 75万元。2011年4月,银行出具了贷款同贷书同意高某贷款75万元。取得银行同贷书后,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及他项权证。但至 2011年5月,因受限贷政策影响,银行贷款迟迟不能发放,直至2011年6月,业主何某未能收齐房屋余款,便不愿办理最后的交楼手续了,买方高某因而无 法收楼,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银行贷款未能及时发放,不是因中介公司的原因所致,中介公司及经纪人没有责任,同时买卖双方交易过户手续已完成,故不予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 业界声音完善合同内容 调整房贷预算

近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银行购房贷款政策变化较大。在非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交易不成的情况下,为了规避风险或者合理分担损失,可在合同中订立相 应的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若贷款不成功或银行降低贷款额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中介公司退回或减免收取中介费,要求卖方退回房屋定金等。

此外,针对当下银行房贷申请时隐藏的不确定因素,业内人士建议买家应适度调高首付预算范围,避免因银行调整放贷额度而影响二手房交易。如向银行申请70万元房贷,最后仅获批65万元,买家应事先预留一笔资金,以解房贷额度缩水的困局。

案例2:房子没买成 中介费没法退

去年8月,梁某经中介公司张某介绍看了一套房屋后,对房屋十分满意。梁某认为购房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为谨慎起见决定约家人再次查看该房屋。梁某及其家人对 该房屋结构、价款、环境等均十分满意,于是向卖家支付2万元定金及5000元中介费,并签署三方合同,约定贷款人为梁某的母亲周某。

事后,银行告知梁某因其母亲已近50岁,只同意贷8年款,与其预期贷10年款有差距。于是梁某就与卖方、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定金2万元及中 介服务费5000元,遭到拒绝。梁先生认为,买卖合同没履行完,中介公司无权收费,卖家应退回房屋定金,于是将中介公司和业主告上法庭。最后,经法院审 理,法院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业界声音合同合法 中介公司可收取报酬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居间行为,其和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 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成功的标准,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署为准,而不是以完成买卖过户手续,除非委托人和中介公司有特别约定。因此,买卖双方自签 署合同之日起,该合同受到法律约束,中介公司有权向梁某收取中介服务费。

案例3:买到“凶宅”退房却很难

李某于2012年5月通过中介公司促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事后,李某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凶杀案。李某认为,中介公司在促成其签署 合同前未告知该房屋曾经发生过凶杀案,无法承受住在“凶宅”的恐惧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本次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服务费。

本案,法院认为此类民间认为“不吉利”事件并未明文规定属于中介机构在居间过程中须告知的内容,故不予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业界声音法律缺失 买家购房还需“多打听”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中介机构在居间合同中的告知义务,告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权属、面积、查封抵押情况、租赁情况、使用限制和房屋质量状况等事项。对于卖方来说,是否应将房屋内发生凶杀案的情况告知买方,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

购房人如何在购房时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建议购房人购房时除查看购买房屋本身的情况外,还可以向大楼物业管理公司或邻居了解是否发生过类似事件;同时,购房 人也可在合同中与卖方明确约定该物业未发生过相关事件,如卖方有意隐瞒,购房人可依此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酌减房屋价款、赔偿损失等。双方约定书面条款,以便 在发生类似纠纷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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