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学生对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

2020-03-03 12:46: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

社 会 调 查 方 案 表

赣州 分校09春级法本专业姓名:刘帆学号

0936001207830

指导教师:邹俊豪填表日期:2010-11-15

调查题目: 中学生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调查

调查目标:网络的应用和普及在带给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将人类的隐私置于极为尴尬的境地。研究网络时代如何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提高青少年网络隐私权意

识,是非常必要的。

调查对象: 瑞金市第二中学60名学生

调查内容: 对瑞金市第二中学各年级学生的网络隐私权理解、法律保护意识程度、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等问题进行抽样调查,并对不同问题进行分析。经研究表明,大

多数学生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参差不齐。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

其他:

指导教师意见(含是否同意实施调查):

2010 年11 月 15 日

关于中学生对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研究背景

网络的应用和普及在带给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将人类的隐私置于极为尴尬的境地,研究网络时代如何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本人对瑞金市第二中学各年级学生就网络隐私权理解、法律保护意识程度、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等问题进行抽样调查,并对不同问题进行分析。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瑞金市第二中学60名学生。

2、研究方法:问卷调查法。

从初一至高三各个年级随机抽取10名学生,共发问卷60份,回收有效问卷50份。

三、结果与分析

经调查表明,大多数学生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参差不齐。主要体现在对网络隐私权定义、我国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现状、我国对网络隐私权采取的法律保护这些问题认识太少。现就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以便学生更多的了解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当传统隐私权从其存在的现实世界进入网络空间时,一种新环境下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就应运而生了。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2、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现状

(1)非法利用网络服务商收集、储存的个人信息资料来牟利

网络服务商们要求个人注册为某一网站的网民、网上购物或在BBS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时,必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即使个人一般性地浏览网站,网站的cookies也能记下他们的许多信息。通过这两种途径,网络服务商收集了用户的大量个人资料。而由“数以万计的个人信息所组成的资料库无疑是各种营利性组织可利用的有利条件。依靠资料库,商家可以有选择地开展促销活动,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网络服务商收集的这些资料很可能受到无法预计后果的监控或被一些不道德的公司和个人利用。另外,一些网站管理者不但无视网站保

护隐私权的规定,非法收集用户的个人资料,甚至还与第三方共享用户的敏感信息,以牟取暴利。

(3)通过个人主页、博客、播客等传布个人隐私

有的人未经他人授权、许可,擅自通过自己或他人的主页,将特定人的隐私公布,或者通过聊天室、新闻组的方式将他人的隐私暴露,或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传布第三人隐私。有的通过博客、播客网站让人隐私暴露在大众面前。博客上的文章是公开的,如果跟论坛捆绑,那么它的传播速度、传播面都是惊人的,尤其是涉及知名人物的文章,其点击率更高。播客则比博客更进一步,播客网站给予你上传音频或视频文件的自由,所以其侵害隐私的程度可能比博客更胜一筹。

(4)黑客对个人数据的窃取

当前黑客侵入他人电脑,攻击他人网站,窃取、传播和篡改个人数据的事例屡见不鲜,对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构成极大的威胁。其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在破坏他人通信内容的安全、个人数据资料的安全以及个人生活的安宁。黑客行为不但是对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侵犯,也对储存在政府或私人机构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构成威胁。

3、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保护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隐私权领域的保护较为薄弱,迄今为止,我国的民事法律对隐私权没有直接进行保护,即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仅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些零散的规定。主要体现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宪法》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相关条款均可解释为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

2、《刑法修正案(七)》

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强化,体现出刑法修正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强化人权保障的鲜明特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中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其所采用的间接保护的方式并不能全面解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隐约涉及到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这不失为一种立法的进步,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

(二)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许多国家倡导的保护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重要模式。目前我国国内网站往往会制订隐私权保护政策,以证明浏览该网站是安全的,浏览者的隐私不会被泄露。隐私政策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告知功能,通过公告,明确地告诉用户,网站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收集个人资料、收集的目的和内容、个人对数据资料享有的权利等等,简言之,告知的范围是网站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制约功能,此功能是前一功能的必然延伸,公示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遵守游戏规则,而制约是规则本身应有之含义,当事人违反规则,理应接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告知功能是制约功能的前提,制约功能是告之功能的保障,两者共同铸成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法锁”。然而,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网站隐私政策的两大功能尚未能发挥。

(四)网络用户自我保护

我国对于隐私保护缺少文化上的渊源,中国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是与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抵触的,以至于现时我们对隐私仍缺少正确的认识。直到今日,隐私权在法律上还无一席之地。在这种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下,我国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一直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鲜有人关注自己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甚至有许多人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仍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我们已进入了网络时代,人们的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有所提高,逐渐认识到了日常生活中尤其时网络空间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目前,网络用户已经越来越清晰地注意到了网上个人数据资料的归属以及使用权限问题,我国政府也提倡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这是可

喜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大部分人为了获取网站的免费服务和商品,往往将个人数据资料作为换取的条件,主动泄露给网站。这样就会导致许多无法预料的后果,而网站可以以受害人同意为抗辩理由阻断其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性。因此,我国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仍有待加强。

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国家之间因为互联网而紧密的连接起来了,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也成为时代的新宠儿,所以,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是符合这种需求的,同时也是提高我国国际形象,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利手段,因此,我国应该加快制定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法的步伐,以道德舆论为引导,由行业加以协调、监督,辅之以相关的网络安全技术保护,使公民隐私权无论在现实社会里还是在虚拟世界里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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