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论合同保全制度

2020-03-03 06:30: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论合同保全制度

摘要:

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必然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建立。但是,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的浮上层面。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成为法律的另一重要任务。合同保全制度便是基于这一点而产生的,它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主要形式是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它是合同效力及于当事人的一种例外,具有特殊性。它的适用关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权益,所以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并针对其本身的独特性予以充分的考虑,探索保全制度应用新形式。

关键词:合同保全

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人利益保护

合同保全的独特性 正文:

合同保全制度的理论来源为合同保全理论。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由此,易得之,合同保全制度的目的便是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以法定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完全实现或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不减少。合同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一、合同保全制度产生的根源

观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合同越来越多的应用于社会生活,各个社会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依自我意志与他人进行各种形式的交往。而合同便是一种典型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它在法律的限度内允许当事人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侵犯他人权利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或使社会主体更具备了私法上的侵害性。因为,主体在自我利益的趋使下,很容易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或者说产生损害他人利益的心理愿望。 综合分析,我认为,建立合同保全制度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原因:

(1)债务人财产对债权实现的意义。这是设立合同保全制度最直接原因。债权的实现,是以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的。而这种履行能力最根本的便是债务人的财产实力,也就是其实际可支配财产的多少。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代位权是法律给予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二者都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关联,合同保全制度可以限制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合同适用的广泛性。合同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经济生活的所有方面,如买卖、交通运输、劳务、赠与、委托、借款等等,并也不断渗入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依合同来调解的社会关系多样化,合同在量上大量增加,无疑,客观上也增加了合同违约发生的量。需要有效的法律措施保障合同的履行或履行的可能性。合同保全制度也是应势而生。

(3)合同当事人意志的影响。合同当事人为或不为某行为自然会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是受其意志支配的。在合同的履行上也同样,他会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考虑事情,考虑他是否如期履约。如果他认为,按照当事人双方本有合意

来履约不利于其利益或利益最大化,他就有可能采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规避合同义务或致合同义务无法实现,最终导致合同目的如同虚置,债权人利益受损。从这一方面考虑,也确须建立有效的保全机制来限制债务人为所欲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4)社会道德问题。在我国,国民生活水平得以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受教育水平也在逐步上升,但是,无可否认,我国国民的社会道德水平尚有待我们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努力。社会道德是各职业道德、日常生活道德及品德各方面的一个有机综合体。而在当今社会,我们不难接触到有违公共道德和为人基本素养的行为。且,在物质利益横流的社会现状下,诚信这一基本道德观念没有得到足够的实际上的重视,多数情况下,只是做为原则或文件上的东西,而未有真正的实体的机制限制各主体严格按诚信的要求为或不为某行为。那么,就要求一方在对方有违诚信义务时,能得到有效救济。而这恰是合同保全的目的之一。

(5)合同保全制度产生的另一个重大原因是,基于以往法律上的保障债权制度无法及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使得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上出现了重大不足。就要求有另一保障制度弥补这一不足。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形式及适用

合同保全制度有两种形式,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

(一)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兼有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特点,它是债权的一项权能,是由法律规定所产生,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

A、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已经或将损害债权的处分财产的有效行为

这一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有为处分行为,该行为有损或将损债权,该行为有效。这里所说的处分行为包括:第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其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第二,无偿转让财产。主要是实际交付的赠与财产行为。第三,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我们一般认为,以低于交易地指导坐可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这些处分行为都会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其履行能力。

除了述行为,我国《合同法解释

(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19条第3款,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但是,并不是处分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为。如拒绝接受赠与,从事一定的有损财产实力的身份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而应为的处分行为(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等等。在选择适用时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

2、债务人与第三人有恶意。这是主观要件上的条件。即债务人明知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仍实施该行为;第三人知道债务人行为有损债权人债权仍接受该行为。但是在这一点上,也应当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予以保护。而且应当明确,这里的第三人恶意是指“明确知道”行为有损债权人利益而依旧为之。

B、撤销权行使的注意点

1、行使范围:以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得以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只能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诉讼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第三人①。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②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存在,且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使债权人债权受损。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会使得债务人的实际财产能力不增加,从而影响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而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不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话,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没有到期,权利人就无权主张权利。行使代位权缺乏前提条件。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③。

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

1、诉讼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不宜以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④。

2、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谁提起代位诉讼,就以谁的债权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数额上大体相当。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合同保全制度的独特性

在了解了合同保全制度的两种表现形式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合同保全制度具有其本身特有的独特性。

①② 《合同法解释

(一)》第二十四条。

《合同法解释

(一)》第十一条。 ③ 《合同法解释

(一)》第十二条。 ④ 《合同法解释

(一)》第十六条。

1、效力及于第三人。合同效力具有相对性,即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在合同的存在期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很有可能会因为利益或客观条件的改变,使得债务人不愿再履行合同。所以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合同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为一定行为,致使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便可以用合同保全制度保护自身利益。

2、债权人是在合同保全中所享有的权利,是特殊的实体权利,有别于其他类似权利。如这里的撤销权有别于合同的撤销权。且,都要通过诉讼才能得以实现。

3、合同担保适用的特殊性。它不以合同的不履行为适用前提。它的适用也不能为债权的实现提供实际的物质基础,无法实际掌握和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在适用的时间上,以合同的有效成立期间为限,即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均可采取。

4、合同保全实现形式的独特性。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得以实现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只在要件成立即可适用。

5、合同保全制度的适用实现途径的独特性。一般的其他债权担保或者保障制度都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实现,而合同担保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即只有通过诉讼这一渠道才能实现。

四、合同保全制度的发展建议

第一,在立法上,要加强合同保全的重要性。提高合同保全的法律地位,在我看来,缺了合同保全制度就会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问题上出现立法上的空白点,出现法律真空地带,具有极大危险性。所以,要正确看待合同保全的意义及其重要性所在。在立法上,给予其与担保同样的地位。最大限度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二,扩大代位权行使的权利种类。现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是“到期”债权,且排除专属权利。这就大大的削弱了代位权的功能。并且,这也为债务人转移财产提供了空间。债务人可以通过欺骗等方式将其非专属权利收益转化为专属权利收益。所以,应适当扩宽代位权行使的权利种类。

第三,加强制度的程序规范性。在诉讼中,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及诉讼的其他程序问题有待更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在法律上,完善有关的程序性问题规定。

第四,增加合同保全的实现途径。合同保全只能通过诉讼得以进行,这是它的特点之一,但是,实现手段单一不利于发挥其作用。我认为,法律可以赋予公证机关处理合同保全的权力。通过公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和相关法律事实,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

权。在这一情况下,债权人得到公证之后,如果依然实现受阻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

合同的重要性不断增加,与合同相关的制度的重要性也必然随之提升。合同保全制度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在合同关系出现瑕疵时的救济作用是重大的。虽然,现阶段尚不如担保的作用重要,但是,我觉得,合同保全制度的适用已渐具有了普遍性。我们应当对其加以更大的关注。

参考书目:

①《合同法》第三版,曾宪义、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相关《合同法》法规:

①《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②《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持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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