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2020-03-03 08:11: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尤其突出事中监管事后执法,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工程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和指导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协助建设单位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有关技术指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 我省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主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文件之一。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工程环境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预算。

第六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确定工程环境监理机构,签订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应将签订的工程环境监理合同和工程环境监理方案报送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工程环境监理市场,工程环境监理机构须通过工程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为建设项目提供专业的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服务。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受委托的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应收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审查设计、施工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编制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并组建工程环境监理小组。

第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工程环境监理机构依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方案,采取巡视、旁站、组织监测等方式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间,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应监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环境监理机构要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好项目周边公众投诉工作,对公众投诉反映的敏感问题或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应做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完善工程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须将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环境监理机构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工程环境监理机构须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综合信用差的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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