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屏广告合同

2020-03-03 15:44: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大屏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广告主或代理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 广告发布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十堰奥奇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4 月 1 日期间发布形象及业务广告。

二、广告媒介为LED电子显示屏(六堰人民广场、青年广场、火车站广场)。

三、广告采用甲方制作样稿(样带)提供给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播出期间甲方可以更换播放内容。

四、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五、广告的样稿(样带)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六、广告播出次数为 30 秒的宣传片, 20 次/天,广告费共计人民币 壹万捌千 元(小写: 18000.00 元)。

七、广告费用按月支付,付款方式甲方应在每月一号前将当月广告费人民币 叁千 元(小写: 3000.00 元)支付给乙方。10月份广告费人民币 叁千 元(小写: 3000.00 元)甲方应在10月10日前结清,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保证合同约定的播放时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实际正常播放的时间计算费用,向乙方追回已支付款项的差额部分。

2、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要求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实际正常播放的时间,向甲方要求支付费用。

3、因故停播的次数,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如数补播,且不得另行收费。

4、若甲方广告投放时长未能达到六个月,则甲方须一次性支付乙方2000.00元违约金。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经济合同仲裁(或法院起诉)。

十、播出期间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十堰奥奇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市联社张湾社 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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