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2020-03-02 20:06: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的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一)在校硕士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前(学制2年的应在第四学期前、学制2.5年的应在第五学期前、学制3年的应在第六学期前),各院(系,所)应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中对思想品德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并具有从事科研能力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给予通过,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三)中期考核中,研究生有两门功课不及格,或因休学导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毕业要求的3/4,应给予延缓中期考核。

(四)考核中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退学处理程序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退学条款),发给研究生肄业证书。

1.有三门功课不及格; 2.缺乏科研能力;

3.论文开题报告未能按期通过者;

4.科学研究或学习不认真负责,不刻苦,或治学态度不严谨,弄虚作假,缺乏应有的科学道德。

(五)被终止学习的学生按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就业。

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在博士生资格考试结束后进行。具体办法可参照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对3%-5%不能达到基本条件者,应停止论文工作,其中已取得硕士学位的,作为硕士毕业生就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改写硕士学位论文。

三、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学院组织进行

各学院(系)要成立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院(系)有关领导,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专家三至五人组成。中期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学院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上海大学研究生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一年八月第一次修订 二○○四年六月第二次修订 二○○五年六月第三次修订 二○○六年五月第四次修订 二○一○年五月第五次修订 二○一一年四月第六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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