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2020-03-02 01:37: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浅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经中央同意,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检察业务也得到了良性发展,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了很大增强。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还有不完全适应人民新要求新期待的方面,必须进行深化改革。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去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依照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实施监督。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相关机构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都有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员负责,改变了过去由本级人民检察院选任的弊端。

人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七类案件或事项” 按《规定》程序进行监督,提出监督建议或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建议或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认真答复。(案件即为:撤案、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事项即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民众参与检察的一个重要尝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广泛地听取社情民意,听取人民监督员站在社会公众认知和伦理道德标准的角度下对案件拟处理意见提出监督意见,与检察机关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案件处理决策形成有机互补,案件处理结果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同时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设置了来自人民群众的防线,从理念上和制度上强化检察官的自我约束,促进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由于不需要经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重大区别,但都有一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来自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人民群众,并不是代表自己。人民监督员通过具体案件的审查、评议、发表监督意见等监督过程,及时地反映了民群众对具体案件的民情、民意、民愿,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具体案件中腐败问题的痛恨和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不力的不满情绪,为检察机关依法正确作出案件处理决策提供宝贵的参考。同时,人民监督员将自己在具体案件监督过程中的切实感受和体会,向社会作出说明,疏导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误解和不满情绪,激发了人民群众投身反腐败斗争的热情,逐步形成检察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共同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和谐局面。人民监督员制度形成的这种互动机制,把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具体检察工作密切地联系起来,体现了检察机关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精神,体现了检察机关实行“阳光检察”的工作理念,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

从2003年施行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省市在试行过程中也探索出了一些有效地方式方法,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8年的试行,总结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高检院为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发挥到最大,决定从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决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走向法制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有许多实践中的环节和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以更加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推进检察事业和监督制度的顺利发展。

1、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属于重点监督,并非全面监督,对 “七类案件或事项”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真正进入法制化的层面,很多监督员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作为。

3、人民监督员来自各行各业,多数兼职,能否抽出时间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很难有时间上的保证。

4、如何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探索还需进一步深入。

5、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联系还需进一步加强。

6、经费保障问题。新规定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列入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在全国较大一部分地区,检察工作经费紧张,还有不能维持正常运转情况。因此,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很难落实。

四、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几项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做好人民检察工作,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8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较好实绩,也取得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历史的长河里,区区的8载只是一瞬间。然而,在当今世界发展一日千里年代里,8载的黄金时间,可以完成许多伟业。无论如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问世,是开拓创新的体现,是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体现。探索与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当然,它须有一个完善的过程。

一是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在人大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委员会,专司一府两院的实务监督。二是立法确定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我们都知道,一个普通职员已要求较高的学历,仅凭“公道正派”与“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明显不能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在标准上有一定的提高,这样有利于监督。

三是明确人民监督员必须接受全社会、全体人民的监督,必须接受党的监督,纪检监察、新闻媒体、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监督,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民性、法律性、社会性与阳光性。

四是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脱产培训,整体提升人民监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多层次,多渠道,多范围的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综合培训。组织人民监督员到工作开展较好的省、市考察学习,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完善的知识体系和智力支持。

五是建立全面的考评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设立多项考评必达标准,是全面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出台统一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内部保障措施。

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工作总结

深化农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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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文)

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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