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增值业务的常见问答

2020-03-02 21:37: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

一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ICP)移动网信息服务许可证(SP)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信息服务业务?

答: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娱乐/游戏、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移动通信网络用户、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

2.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什么是移动网信息服务(SP)?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ICP)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移动网信息服务是指利用附加在基础电信网上的短信息设施向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形式的传送服务。

3.什么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或者利用网站向用户提供某种在线应用,从而获得收入的活动。经营性ICP,目前提供的网上信息大都是免费浏览的,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网页制作、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4.什么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ICP)?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具有无偿提供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ICP,主要是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的电子版报刊,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国家对非经营性ICP实行备案制度。 5.申办ICP需要前置审批的是那方面信息内容?

答:在《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中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6.跨地区经营ICP的公司分支机构如何申办许可证?

答:对于跨地区、多处设置网站经营ICP的公司申办许可证,若该公司在各地网站所在地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应对分支机构分别审核发证;若没有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不单独发证,要求使用与其上级机构同样的ICP许可证和编号,并通过其上级机构对其进行管理。 7.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申办ICP许可证? 答:公司注册地和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主要以公司注册地为准办理ICP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同时到服务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进行备案;若服务器所在地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可在服务器所在地办理。 8.代理网站、个人网站是否需要办理申办安徽省ICP手续? 答:代理网站是指有独立的域名、网址和网页,自己不建立实际网站,由他人(ICP运营商)代为制作网页并租ICP运营商的服务器空间的单位;个人网站是指使用自己独有的域名、通过购买或租用服务器、以个人名义建立的网站。对代理网站、个人网站实行ICP备案制度。 9.ICP证号或备案编号应该放在网站的什么位置?

答: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应当放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建议统一放在主页左上角和页末,上网使用者点击编号应弹出ICP许可证的详细页面。 10.如何办理ICP经营性备案

经营性备案即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1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备案/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限期整改/罚款/关闭网站。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12.未履行备案手续或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13.已办理备案手续但未在网站的主页上标明编号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罚款。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14.如果备案信息不准确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同时在网上名单中公布。

15.如果网站未办理备案手续,接入服务单位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网站和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将受理什么样的处罚?

答:对未办理的备案的网站,通信管理局将要求限期整改/关闭网站;对接入服务提供的单位,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十

六、非经营性企业和非经营性企业的区别?

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的292号令)所规定内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十七、如果一个备案单位同时具有两个网站,需要提交两个备案申请吗?

答:不需要。如果两个网站的备案主体都是同一个备案单位,那么只需提交一个备案申请即可。

十八:如果某公司准备建立自已的网站但网页还没有做好,是否还需要网上备案?

答:暂不需要,但要在网站上传之前(即做好的网站挂在互联网上之前)进行备案即可。

十九、涉及前置审批的单位如何作备案?

答:凡涉及前置审批的单位,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再进行备案。 【第二部分】 IDC/ISP业务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一、目前IDC/ISP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变更有哪些必须了解的政策性文件? 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四)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协议;

(五)《关于重新调整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八)《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也可以登录中国通信咨询网(www.daodoc.com)进行查询。

二、IDC/ISP业务是否可受理?哪里可看到通知? 答:IDC/ISP业务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复受理。

方式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www.daodoc.com),首页最新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或者首页点击许可证管理→公告栏→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方式三: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首页->通知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三、IDC/ISP业务是否所有省份均可受理?申请部颁证和省颁证分别如何提交? 答: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地区的IDC/ISP业务均已于2012年12月1日起恢复受理,部颁证和省颁证都是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提交申请材料。

四、IDC/ISP许可证申请的统一咨询窗口在哪里?

答:IDC/ISP许可证申请的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电话:010-62304694,网址:http://www.daodoc.com和https://tsm.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综合受理厅。

五、IDC/ISP业务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为方便企业,使申请企业尽可能符合许可证审批要求,申请企业在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后要首先详细阅读“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确认是否符合IDC/ISP资质要求。

在确认“申请企业资质确认须知”内容后,进入技术评测环节。评测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要求的60天内。申请企业的技术评测申请可以逐项提交,也可以一次性全部提交,各项评测分别按顺序排队进行。若某项评测未通过,申请者待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评测申请并重新排队。评测结果可在系统中查询。 技术评测全部通过后,申请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跨地区申请”或“省内申请”,并提交IDC或ISP业务的申请材料。其中跨地区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省内IDC或ISP的许可证受理及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负责。

六、IDC/ISP业务申请需要公司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答: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申请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IDC或ISP业务的企业,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企业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八)承载IDC/ISP业务的系统和机房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并取得评测报告;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符合CEPA协议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香港或澳门资本比例总计不得超过50%。

七、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是否可以申请IDC/ISP业务?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IDC/ISP业务,但仅限向港澳资本开放(依据CEPA协议),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IDC/ISP业务需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批准的《外商投资经营性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提交IDC/ISP申请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 答:

(一)政策及受理咨询电话:010-62304694;

(二)ICP/IP/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240

(七)62302460、62302554;

(三)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3571;

(四)机房运行安全系统评测咨询电话:010-62301690;

(五)跨地区许可审批咨询电话:010-62304691;省内许可审批咨询电话:0551-65680767.

九、IDC、ISP和网络托管有什么区别? 答:

(一)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主要有两种应用,一是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者等利用因特网从事信息内容提供、网上交易、在线应用等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二是为普通上网用户等需要上网获得相关服务的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 IDC、ISP业务经营者须严格遵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的要求,不得超范围经营,ISP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虚拟主机业务。

(三)网络托管业务:属于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它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十、怎么界定IDC/ISP的业务覆盖范围? 答:

(一)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根据其机房所在地申请业务许可证:如机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省内经营许可证,其用户可以位于他省;如果机房位于一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申请。IDC业务只能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二)申请经营ISP业务的企业根据其业务用户覆盖范围申请业务许可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ISP业务可以以省为单位申请,也可以以城市为单位申请。 十

一、申请IDC/ISP业务分别需通过哪些系统评测? 答:

(一)若单独申请IDC业务,或者同时申请IDC业务和ISP业务,则需通过“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IDC机房运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对于申请“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的企业租用基础运营商机房,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IDC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或清理整顿环节时会对机房进行实地补测。

(二)若单独申请ISP业务,则需通过“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

ISP业务申请者如果不直接提供网站服务,可只进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ICP/IP/域名备案系统”评测。但在许可证首页的“服务项目”中会注明“不含网站接入”。以后拟提供网站接入时,须先行通过“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方可进行许可证变更。

十二、申请IDC/ISP业务,机房、各项业务管理系统是否需建设好后才可申请? 答:IDC/ISP业务申请企业,需建设机房和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才可申请许可证。 十

三、机房是否可以租用?

答:经营IDC/ISP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可以自建机房和租赁机房,其中,机房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的租赁限定为只可租赁基础电信企业、持有IDC牌照的增值电信企业的机房IT设施。

若租赁持有IDC牌照的增值电信企业的机房IT设施,则租赁企业的IDC机房的出口带宽只能向基础电信企业租用。

十四、如何区分房地产出租范畴与IDC经营范畴?

答:出租土建、供电、消防、监控、制冷、安全防范等属于房地产出租范畴;若涉及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或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出租,属于IDC经营范畴。 政府园区等单位若经营IDC业务,需取得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时仅限于房地产出租范畴经营。 十

五、申请企业新增机房或对原有业务机房进行改/扩建、或对原有业务链路进行调整,还需要做系统评测吗? 答:

对于“ICP/IP/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评测,申请企业需扩展已有的“ICP/IP/域名备案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的管理范围,涵盖新增机房部分。申请阶段不再对企业的“ICP/IP/域名备案系统”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测试,但会在日常监管和年检环节中,对企业“ICP/IP/域名备案系统”和“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进行检测。

对于“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若新增或改扩建的机房是租用基础运营商的,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IDC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阶段不再进行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或清理整顿环节时会对机房进行实地补测。

对于“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要求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有关设备应根据业务用机房、业务链路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和建设。IDC/ISP企业应遵照业务经营与安全技术手段“三同步”的要求,做到系统与网络扩容和业务发展同步配套,凡新增(新建)IDC/ISP业务用机房或对已有机房及业务链路进行调整的,应能及时同步进行系统有关硬件设备的扩容或升级,确保实现对业务用机房、业务链路的全覆盖。 十

六、IDC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已实现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覆盖且通过“IDC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的业务机房范围;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ISP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已实现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覆盖且通过“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的业务链路范围。新增(新建)局址(机房)或原有局址(机房)及业务链路经改/扩建的,未经现场评测或评测未获通过的不得经营业务。若公司已有IDC/ISP许可证,在续期、扩大范围时是否也需要通过评测? 答:

(一)关于续期。对于持续健康经营且未出现重大违规事件的企业,可先批准企业通过续期和年检,同时要求企业承诺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实质性审查要求完成机房系统改造,通过全部技术评测。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部技术评测的,则不予年检通过。

(二)关于扩大范围。申请扩大业务覆盖范围的企业应一律按照新申请企业对待,要求通过全部技术评测和申请审查审批流程后方可扩大业务覆盖范围。 十

七、评测、申请许可证是否收费? 答:

(一)现阶段申请IDC/ISP许可证所必需的“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IDC机房运行安全”和“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是免费的;

(二)申请许可证属于行政审批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评测机构是哪些?是否需要现场评测? 答: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负责跨地区和省内的全部技术评测工作。

(二)ICP/IP/域名备案系统、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的大部分项目是采取远程登录的方式进行评测,小部分进行现场评测。

(三)对于租用基础运营商机房,且机房已通过“IDC机房运行安全系统”评测的,申请企业只需在网上提交机房运行安全相关申请材料,不再进行IDC机房的实地检查,但在年检时会对IDC机房进行实地抽查评测。除此以外,申请企业的IDC机房均需实地进行“IDC机房运行安全系统”现场评测。

(四)“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评测采取现场评测。

十九、公司通过评测后未及时申请IDC/ISP许可,评测结果可以管几年?

答:要看评测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版本是否已更新,若无更新,原有的评测结果有效;若已更新,原有的评测结果无效。 二

十、各种测评的流程是什么?

答:企业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点击“IDC/ISP业务评测申请”,企业填写完毕相应资料并提交后需排队等待,评测机构根据排队顺序安排评测,并在系统上实时更新企业系统的评测状态供企业查询,待测评完成后,企业可在系统中查询评测结果。 二十

一、测评的依据(或者标准)在哪里能够查到? 答:实质性审查依据的各项标准名称在https://tsm.miit.gov.cn网站上全部公开。

工信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可在网站上直接下载,行业标准需要企业通过通信标准化协会等渠道去购买。

(一)网站备案系统测评标准:

Ø 工信部电管[2009]308号《关于印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第1部分备案管理系统功能〉的通知》;

Ø 工信电管函[2011]219号《关于印发〈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系统接口规范〉的通知》;

(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评标准:

Ø YD/T2248-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Ø YD/T2405-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

Ø YD/T2406-2012《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及接口测试方法》。

(三)机房运行安全测评标准:

Ø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 Ø 《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 Ø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 Ø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四)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测评标准: Ø YD/T2432-2012 《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商(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技术要求和接口规范》

二十二、IDC业务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是否必须与机房评测的范围相一致? 答:IDC业务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应与机房评测的范围相一致。

二十三、某项测评没通过,还能测第二次吗?下次什么时候还能评测? 答:某项评测没有通过,可以申请第二次评测,但需要重新排队,建议企业全面、深入、认真的进行自测,避免因反复排期评测而影响牌照申请办理的时间。 【第三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企业从事的业务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时,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从事的是电信业务。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各类电信业务的解释详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二)是经营性行为。若是免费、公益或企业自用的行为无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建议企业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前确认是否属于许可受理范围,如有疑问可咨询0551-65680767。

二、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需熟知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以下三个法律法规文件是申请电信业务的基础,需要企业在申请前熟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三)《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 如要了解更多的政策法规,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www.daodoc.com)“政策法规”专栏。

三、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的商品,是否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的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的商品,是销售渠道的一种拓展,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无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只需做好网站备案即可。但应注意,网站上不应有收费广告或其他企业的收费链接。

此外,2010年8月,商务部就规范外企从事网络销售等行为也发出通知,通知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

四、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什么部门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的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安徽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的规定,需经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审批。 对于受理的企业,安徽省通信管理局会颁发受理通知书,对于不受理的,颁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就可以申请增值电信业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材料如何报送? 答:按照《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194号)文件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备案、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tsm.miit.gov.cn。详细使用说明见系统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中的《用户手册》。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初审通过后,将会在系统站内消息中通知企业提交书面材料,请企业及时关注站内消息,按要求按时限报送书面材料。 报送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无需提前预约。 报送地点为:

如果是新申请许可证或者申请许可证继续经营的,申请者在系统中打印受理通知书,并携带受理通知书于每周五提交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中心3号大厅综合窗口(40-41),联系电话:0551-62999847。在材料提交的同时,工作人员将核验营业执照、员工学历证明、前置审批文件(若有)的原件,原件不全则不予受理。

如果是进行许可证变更的,请将纸质材料提交到安徽省合肥市财富广场首座安徽省通信管理局712室,并核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原件,联系电话0551-65680767。

八、网上申请材料有哪些提交要求? 答:

(一)网上申请材料(尤其是申请表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务必与营业执照、章程等完全一致;

(二)网上申请材料中所有上传的附件均应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三)上传附件如果页数少于5页的,建议分别以JPG格式上传;如果页数多于或等于5页的,建议按顺序全部粘贴在一个WORD或PDF文件中统一上传,图片请不要倒置。

(四)扫描文件必须清晰可见字。

(五)当网上申请材料退回企业时,若企业三个月仍不能提交修改材料,系统将自动视为企业放弃本次申请。

九、网上提交材料出现问题时向哪里咨询?

答:与电信业务政策相关的问题,可以拨打0551-65680767;对系统使用不够了解,可以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详见系统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中的《用户手册》。

十、许可证综合管理系统密码忘记怎么办?

答:可以登录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登陆界面点击“忘记密码”,按照网站要求提交“重置密码申请书”,发送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邮箱进行重置。

十一、受理后的审核期间,企业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在审核期间,请联系人及负责人注意保持电话畅通,确保及时收到审核员的反馈信息,若需要企业补正材料,请企业积极配合修改并尽快提交。在此期间,若联系人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有所变动,请尽快告知0551-6568067,以防电话无法通知到企业。省通信管理局还会组织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请企业予以配合。若未收到反馈,说明申请材料正在顺利的走流程,企业只需耐心等待审批意见。

十二、如何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答:

如果是新申请许可证或者申请许可证继续经营的,申请者在系统中打印予以批准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于指定时间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中心3号大厅综合窗口(40-41)领取,联系电话:0551-62999847。

如果是进行许可证变更的,到安徽省合肥市财富广场首座安徽省通信管理局712室领取,联系电话0551-65680767。;

领取人若是法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人若不是法人,需携带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在审核期间如果想办理营业执照或股东的变更该怎么办? 答:建议公司在审核期间不要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或股东的变更。若必须办理工商变更,请公司先撤销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待工商变更完毕后,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四、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

答:拿到许可证后,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请务必仔细阅读许可证使用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对经营许可证的使用或其他相关问题可拨打0551-65680767咨询。

此外,建议企业扫描并复印许可证,以防遗失后无底可留。

十五、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还需要到哪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答:企业拿到许可证后,请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和《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第六条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十六、获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企业应进行哪些手续?

答:登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分支机构列表中填写负责经营电信业务机构相关信息表。

十七、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对开通业务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十

八、许可证变更的种类都有哪些?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六章的规定,目前可以办理的许可证变更种类有如下几种: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注册资本变更;

(四)注册地址变更;

(五)股东变更;

(六)经营主体变更;

(七)业务覆盖范围变更;

(八)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

(九)有效期内终止经营;

(十)信息服务补申请大区制管理方式;

(十一)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变更(域名变更,仅限中外合资企业);

(十二)许可证遗失补办。

(十三)其他

十九、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办理许可证续期手续?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是否能办理续期?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申请。所以,许可证已过期是不能续办的,若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无违规行为且想继续经营,可以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十一、有多项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如何提交申请材料?

答:有多项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企业可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变更事项进行多选,填写后一并提交。

二十二、年检前办理许可证变更未审批完毕,是否会影响年检?

答:只要按时提交了变更申请材料,即便到年检仍未审批完毕,也不会影响年检结果。

二十三、许可证丢失是否可以补办,如何补办?

答:许可证丢失可以补办。登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许可变更”,选择“许可证遗失补办”,填写完相关材料后提交。 【第四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企业需要参加安徽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 答:上一年前获得安徽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所有企业需参加年检,颁证时间以许可证年份编号为准。

二、年检时间如何安排? 答:

(一)自年检通知印发之日起,电信主管部门通过走访检查、业务拨测、意见征集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省颁证企业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二)每年第一季度(一般为3月1日~3月31日),省颁证企业向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三) 2015年4月起,电信主管部门公布年检合格企业名单并办理年检盖章手续;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主管机关将主要采用哪些方式进行年检: 答:

(一) 全面审核参检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

(二)对参检企业经营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 适时组织业务拨测和现场抽查

(四)征求省内外相关部门对参检企业在信息安全、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意见

(五) 征求社会用户对参检企业的意见

(六) 年检盖章现场审核企业有关资质文件的原件

四、年检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 是否按要求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载明电信业务

(二) 是否擅自变更股东股权

(三) 是否及时缴纳码号等资源使用费用

(四) 是否严格执行用户服务质量规定

(五) 是否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等法规要求

(六) 是否落实网站备案管理要求

(七)是否存在不良信息

(八)IDC/ISP企业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

五、对参检企业有何总体要求? 答:

(一) 提前做好年检准备工作,按照近年年检常见问题及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自查并提前改正。

(二)自愿参加年检政策和系统使用培训。

(三)在年检过程中,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围绕重点问题,对重点企业进行走访检查和业务拨测,对典型企业进行调研,并随机抽查部分企业年检数据,届时请相关企业给予配合。

(四)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准确填写总部和相应分支机构的年检材料,并按时提交。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五)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及相关法规要求,从专业人员设置、机房和场地建设、接入管理责任、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手段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30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电管函〔2011〕219号)和《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商(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技术要求和接口规范》(YD/T2432-2012)对本企业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进行升级完善,做好与相关省管局网站备案系统、部接入资源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其中,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企业,应按照《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接口规范》(YD/T2045-2012)升级完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并做好与管局系统对接。

(六)加强网站备案工作,确保“未备案不接入”,保障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信息准确率。

(七)涉及整改的,应在整改期限内改正问题,向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主要包括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改正情况等)。【在整改期限内改正问题的,按“经整改合格”处理;对逾期仍未改正的,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八)年检合格的和经整改合格的,应在指定时间及时到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加盖年检印章,并按要求现场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相关材料。有关原件审核为年检工作审核环节之一。对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手续。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封存印章,不再为任何企业办理盖章手续。

六、参检企业如何提交年检材料? 答:

(一)基础电信企业应在规定期间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向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二)增值电信企业应应在规定期间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向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七、参检企业营业执照载明信息已发生变更或续期的,并已向部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或续期申请,但新的许可证还未颁发,如何处理?

答:此种情况,企业正常参检即可。如果企业按规定要求正在履行变更手续,我部不会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载明事项不一致对企业整改;如果企业尚未提交变更申请,应尽快按要求提交。

八、如果年检“不合格”,对企业经营有何影响? 答:年检合格或经整改合格是持证单位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前提条件,我局要求各基础企业和接入增值电信企业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提供电信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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