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卡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

2020-03-04 00:22: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电信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电信卡是由电信公司开发的具有缴费功能的卡类产品,通过 上海电信公司的终端和网站实现电信等公用事业账单的缴付。甲乙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享、公开透明、成本自负’’的 合作原则,经友好协商在甲方代理销售电信卡的基础上就开展电信卡 增值服务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合作的目的基础:

乙方必须合法取得上海电信公司关于该项业务操作的合同为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并由此承担由于该合同操作的一切法律责任,电信 卡增值服务是由乙方基于电信卡卡类产品缴费而产生。增值服务利用 双方各自的资源及技术优势,可使用户在甲方门店缴付的电信等各类 公用事业费账单在T+1实现销账。在向用户提供更为完善、便捷的服务的同时,通过开展电信卡的增值业务更好的提高双方的收益。

二、合作的内容及形式:

1.甲方为电信卡增值业务的接受方,乙方为电信卡增值业务的提供方。

2.甲方将经整理及核对后符合要求的账单信息及时发送给乙方,以

便乙方能及时开展缴费销账工作。

3.乙方将甲方经整理及核对后符合要求的账单信息于一个工作日 内完成账单的缴费工作,并接受甲方对其缴费工作准确性的检查。

三、结算方式:

为了保障双方资金流转安全便捷,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将作 为购卡专款直接划入上海大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1.乙方每日以结账凭证的形式将甲方上日传送给乙方的账单信息做为完成缴费工作日的确认文件书送达甲方。结账凭证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接收信息日期、缴费完成日期、接收条码数量、缴费条码数量、接收信息总金额、实际缴费总金额、当日无法完成销账条码明细、缴费确认章。(标准式样,做为合约附件)。

2.甲方收到结账凭证后进行条码抽检,除非乙方在结账凭证中注明无法完成销账条码,除此之外只需在付费通平台发现有一个条码未核销,甲方既予止付当日所有款项并停止次日账单信息的传送,直至查明原因。

3.甲方对每个未核销条码按条码金额的3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当每周内检出3个以上或每月内检出10个以上未核销条码时,本协议既告解除。

4.甲方的条码抽检工作一般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完成后既在当日将相关款项划转至上海xx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指定帐户:

帐户名:

帐号:

开户行:

5.乙方在每周的周一按上一周甲方支付给上海xx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款项的0.5%作为手续费,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6.甲方每天传送给乙方的账单信息中可能包含因各种原因如门店错 收过期账单、信息故障延迟发送等由于甲方原因而产生的滞纳金。 该滞纳金由乙方先行支付,在应付甲方服务费中抵扣。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乙方为电信卡增值服务的提供方。

2.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账单信息经核实后发送至乙方,以便乙方及时缴费销账。

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依照约定为甲方提供电信卡增值服务。

2.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将甲方提供的账单信息使用电信卡进行缴费销账。

3. 甲方每天传送给乙方的账单信息,如乙方在当日无法在电信平台

进行销账处理的。乙方应在次日返还给甲方的结账凭证(缴费确 认书)中进行明确提示,无法销账的条形码由甲方自行处理并销账。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第三条规定延迟向乙方交付已支付的账单款项的,应向乙方另行支付0.3%的日违约金。

2.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账单漏销、错销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因需对账单进行补销而引起甲方现有的“代收公用事业费’’挂钩单位:电信账 务中心、对甲方提出异议,乙方应负责进行协调并承担一切由此可能给对甲方带来的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

3.乙方因操作不慎而造成错误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账单的超支差额。

4.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都有义务对所获知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 方不得将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 但不限于业务流程、管理模式、软件源码、客户信息等等。

八、协议生效期: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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