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分局的处罚合法吗

2020-03-03 02:30: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原告:肖烈,某治安联防队队员

被告:某铁路公安分局 铁路公安分局的处罚合法吗

1991年元月7日晚,某校临时工刘涛到车站为校领导退一张火车票。刘见车站广场上等退票的人很多,就随口喊:“谁要广州的火车票!”喊完转身就走。适时正值铁路公安局民警关明身着便服去火车站办私事,听到喊声立即上前查问。刘称:“喊着玩的。”关没有掌握刘涛倒票的证据,亦未出示民警证件,且在未遇到对方暴力威胁的情况下,连续三次将刘摔倒在地,并拳击刘的面部,致刘嘴部流血。适时,市公安局所属车站派出所民警郑云飞正在治安联防队办公室值班,闻讯后即带领联防队员肖烈等人赶到现场,看见刘涛嘴部流血,关明脸上亦有伤痕。关明称:“我是铁路公安分局的,在抓倒票的人。”因围观的人较多,秩序较乱,民警关云飞让关、刘二人先去联防办公室谈清情况,被关明拒绝。肖烈等人在催促关明去联防办公室的过程中对其有推搡、踢打行为,后刘、关二人被带到联防办公室。在核实了关明确系铁路公安分局民警的身份后,车站派出所即派车送关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额头皮浅表擦伤约1厘米”,后送关明回家。同时,派出所亦查明刘涛不是票贩子,在批评教育后放其回家。1991年1月下旬,铁路公安分局单方面对肖烈等人进行调查,并于同年3月11日对肖烈等人传唤审查。同年3月26日,铁路公安分局作出裁决,以“妨碍公务”为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八条之规定,给予肖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并令其赔偿损失。肖不服,提出申诉。铁路公安分局于1991年3月30日作出复议决定并强制执行,肖烈仍不服,向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问题:

1、关明的行为是否是正在执行公务?

2、肖烈是否构成妨碍执行公务?

3、铁路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4、对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靠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四十条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诉讼的,在申诉或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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