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03-02 00:37: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

第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1.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3.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六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并经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任监事或新任职工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未就新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七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同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何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簿帐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九条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条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一条监事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第十三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将遵守《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第十四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将遵守《公司章程》,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

第十五条监事接受上交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坦白地答复上交所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并促使公司董事及时提供《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文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监事除依法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十八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程程度,分别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

第二十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指定1名监事为会议联系人。

第五章监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当事人予以纠正,必要时有权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六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第二十八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议复议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事会主席职权

第三十条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当董事和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和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七章会议通知和签到原则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4次,每半年则必须召开1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主席签发,由会议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作好会议准备。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召集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最少提前2天通知到人。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天通知到人。

第三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主席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能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参加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会议签到表与会议其它文字资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八章会议提案规则

第四十条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主席审阅,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及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议案必须要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九章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否则会议无效。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对财务帐薄及其它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同时还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决策是否合法、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重点审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关联交易情况等等。

3.核查董事拟提交股东大会的报告,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4.检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5.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6.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监事会应对上述有关事项的说明研究讨论,明确表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表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代会罢免其监事或职工监事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1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整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

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四十七条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条监事会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有三之分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制作成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呈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决议需在会后第1个工作日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交所,并由上交所决定是否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一般建设性决议,监事应监督执行。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五条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主管机关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1~2人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

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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