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03-02 00:37: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 ,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三至五名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够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熟悉了解企业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根据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审核公司每月、中期、年度财务报告,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索要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三)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融资、投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从事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的活动;

6、擅自泄露公司的经济秘密。

(五)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可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市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社会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条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机密;

(二)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免除责任。

第四章监事会的管理

第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监事连续二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应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更换。第十三条监事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因个人原因辞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为或严重不称职的事由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事的酬金由股东大会决定。监事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的应给予奖励。第十六条监事会应有专人办理日常工作,负责与监事、股东单位的联系与沟通。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审核公司期中、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及意见;

(二)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三)分析评价公司资产运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进

行检查,提出监督意见;

(六)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议题。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时,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成员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营班子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监事会认为需委托社会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

第二十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意见,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但不能委托监事以外的其他人员),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的范围。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的,可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一周内,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三天前,将会议的地点、时间、议题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监事记名,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的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下列事项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二)以公司的名义委托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

组织对某些重要事项的调查和咨询。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和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妥善保存,一般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名,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经监事会一致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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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参考)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合作社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信用社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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