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宣传材料

2020-03-01 18:23: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路路政管理宣传资料

一、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规定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五)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批涉路工程施工许可;

(七)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八)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二、交通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什么?

路政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是什么?

交通路政部门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

四、《公路法》规定社会公众的义务是什么?

(一)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用地

一、何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二、公路用地的作用有哪些?

公路用地的作用一是保护公路、公路路基;二是便于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三是为公路加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预留空间,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四是裁种树木、花草,美化公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

三、为什么不得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

公路主要是供汽车等轮式运载工具快速行驶的通道,要求公路路面平顺、整洁、通畅、无障碍物,公路用地范围内无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车辆乱停乱放和违法设置标牌、广告牌等行为,才能能够满足车辆快速行驶的需要,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二)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堆放物品、修车洗车、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三)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堵塞边沟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四)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五)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交通标志、护路林、护栏、隔离栅、防护网等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九)其他破坏、损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五、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违反《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广告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拆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设置路障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违反《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规定,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涵洞内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具体管理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管理的规定执行。

※公路附属设施

一、何为公路附属设施?

(一)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是公路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

(二)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护栏、警示桩、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标。它们不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各种警告、禁令、指示、信息和视线诱导,而且也是公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二、公路附属设施的作用有哪些?

(一)交通安全设施能有效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清除车流之间的相互干扰,达到交通畅通的目的。同时,急弯、陡坡、高填路堤、视距不良以及一些自然地形险峻的路段,设置安全设施,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有效地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二)花草树木,公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等植被有利于稳定路基,防护路基边坡被雨水冲刷,防止水土流失,绿化、美化公路,保护环境,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三、损害公路附属设施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违者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公路路肩上种植农作物是一种侵占路产路权行为,该行为容易造成公路水土流失,损坏路基和路容路貌,又影响他人和自身的人身安全,同时农作物生长会遮挡百米桩、公里碑、示警桩等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设施影响驾驶员视觉判断,给安全行车带来隐患。

※公路建筑控制区

十、什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俗称公路“红线”。 公路建筑控制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二)《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法律法规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一)为了有效的保护公路路产不被侵占、损坏。

(二)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避免或减少公路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对公路交通的横向干扰。

(三)保证车辆的通行视距,保持和提高公路的安全性和畅通性,减少国家交通资源的浪费。

(四)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公路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拓宽、提高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能力、增建新的公路设施而留有余地。

十三、沿公路两侧两端修建建(构)筑物的危害是什么?

(一)公路从城镇中穿越形成“肠梗阻”,公路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出来。

(二)居民在沿公路两侧修建的房屋开店设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甚至把公路当成街道和农贸交易市场,加大了对公路通畅的横向干扰,影响公路的畅通安全。

(三)不利于公路拓宽改造,提高原公路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能力。

十二、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涉路工程施工许可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对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工程施工有何规定?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施工完毕并按照不低于原建设标准的原则给予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补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并按规定做好安全评估。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并按规定做好安全评估。

(四)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向林业部门办理砍伐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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