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

2022-05-10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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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路政管理许可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

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

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

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

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第四十一条 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第四十四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

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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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推荐第3篇: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路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普通公路超限运输长期治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路政和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预防检测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辽河大桥安全通畅,制定本规定。

一、路政执法人员,除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工作纪律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勒索车主或司机钱物。

2、不准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

3、不准违反着装规定。

4、不准扣留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

5不准单独私自处理违规车辆车主或司机,对违规车辆处理须两人以上,做好笔录和各种登记。

6、不准放人情车。

7、不准酒后执法或处理违规车辆。

8、不准使用非财政罚款收据罚款。

9、不准挪用、截留罚没款。

10、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11、不准在执勤期间吸烟、打闹、插手、袖手、背手。

12、不准一人执法。

13、不准追赶闯口车辆。

(二)劳动纪律

1、不准旷工。

2、不准酒后上岗。

3、不准在岗上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

4、不准迟到、早退。

5、不准岗上干私活、看刊物。

6、不准在工作岗位使用污秽语言,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7、不准擅自离岗。

8、不准在检测亭内吃零食和聚集谈玩。

9、不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10、不准随便顶岗、替岗。

(三)组织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令则行,无令则止。

2、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规定标志和证件上岗执法,做到着装整洁、文明服务。

3、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各项活动。

4、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

5、不得着制式服装参加非本单位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

6、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检测站有关事宜。

7、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对工作或领导有意见,允许向上级领导、部门提出,但不准私下议论,搞自由主义。

8、严格执行检测站关于端正行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9、检测站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二、路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

(一)、检测站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2、遵章守纪,廉洁奉公。

3、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4、文明服务,优质高效。

5、业务精湛,安全畅通。

6、讲究卫生,着装整齐。

7、团结协作,争先创优。

8、见义勇为,奉献社会。

(二)、检测站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安全畅通。

三、路政执法人员执法规则

1、执行公务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

2、拦截车辆时要正确运用手势。

3、在处罚车辆扣证、终止车辆运行时,必须开扣留证,写清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

4、对超载车辆处罚时,至少要两人以上实行处罚,并做好各种登记、笔录,双方签字。

5、对超载车辆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严禁乱罚款。

6、所扣证件、检测记录、各种登记必须在交班一小时内上交站领导,并做好汇总登记。

7、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不接受车主、司机的宴请和财物。

8、执法人员要庄重严肃、说话和气、廉洁奉公,以事实为依据,不准超越执法工作职权范围,随意扣证、罚款或终止车辆运行。

9、坚持在执法区域内执法,,严格对重载车辆进行检测,实行一车一杆制。对超限车辆要通过手动信号劝返放行,对客运车辆、礼宾车队等腰随时抬杆放行,避免发生认为堵车情况。

10、维护作业区的交通秩序,保证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对不主动接受监测,强行通过闯口的车辆进行有效的堵截,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1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不到岗,在岗人员不得离岗;交接班由队长负责,履行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

四、考勤管理

1、检测站员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2、病假须交病假条,并扣罚当班次工资。

3、事假一般不予准假,准假后扣当班次工资。

4、婚丧假按有关政策执行。

五、安全管理

1、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管理技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学习检测站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否则,后果自负。

3、检测仪器要实行定期检修,防止漏电、短路而引起的灾害。

4、当设备操作不当被损坏时,责任人要进行赔偿,特别严重的,当事人要负法律责任。

5、室内离人要切断电源、火源,做到人走灯灭,人走火灭。

推荐第4篇: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运营分公司,西禹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路政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益,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修订完善后的《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集团公司《路政管理规定》第五章路政巡查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路政人员依法行使路政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损坏公路路产和侵权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路政人员进行巡查执勤执法应当遵循严格、公正、理性、文明和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各运营管理单位是路政巡查的责任主体,要保障路政巡查的人员、车辆、经费和办案器材,提高巡查管理的科技含量,将路政巡查和养护巡查等有机结合,不断创新和提高路政巡查管理水平。

第四条路政巡查以由各级路政中队组织实施,巡查班由班长1名,巡查员2人(含司机)组成,采取流动巡逻、调查处理和现场处臵相结合,实行24小时工作制。各路政大队、支队和同级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执行四班三运转的工作方式,每班全段巡查不少于2次,其中白班每3小时巡查一次,两次巡查间隔为1小时(含就餐和休息,下同),夜间每4小时巡查

一次,两次巡查间隔为2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做好相关记录。当班期间,巡查车辆不得驶离工作路段(含收费站)。

第七条巡查任务

(一)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二)负责检查和制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发现、制止各类侵权、涉路施工、破坏公路设施、占利用公路或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安全的活动行为,对路政案件进行现场勘验、取证,协助事案查处员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路政许可事项及养护工程施工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纠正违规施工,填写、上报监管记录。

(五)负责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工作。

(六)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高速公路路面范围内有明显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要及时清除,不能自行清除的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清除。

(七)负责向养护单位通报影响安全通行的路障、道路病害和损坏的路产设施,同时协助其做好清除路障和道路病害抢修现场的交通保畅工作。

(八)详实填写巡查工作记录,做好巡查车辆、器材装备和相关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路政巡查人员必须规范统一着路政制服、反光背心,黑色皮鞋,室外带帽,持执法证件,佩戴执法标志。巡查人员应保证工作期间通讯畅通,满足随时联系及出勤需要。路政巡查人员当班期间不得擅自调班、替班。

第九条巡查车辆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标志的车型、标志和警示灯,保持卫生整洁、车况和随车器材齐备完好、燃油充足,满足随时出勤需要。随车器材包括:巡查工作箱,锥形桶不少于5个,公里牌、水桶1个,扫把1把,铁锨1把,维修工具包;其中巡查工作箱内应有照相机、勘查夹、法律文书、巡查记录、笔、卷尺、印色盒、应急灯、相关法规文件和标准。

第十条路政巡查实施前,应认真组织交接班。交接在路政中队指定场所进行,交接班长应相互敬礼,交班班长将填写完毕的《巡查记录》交下一班班长并简述当班工作情况,移交巡查设备和未完事宜,接班班长在了解上一班巡查工作情况及检查移交设备完好和《巡查记录》内容后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实施路政巡查,应当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公路车辆正常行驶秩序。

(一)巡查车辆驾驶员应具备执法和驾驶资格,不得擅自将巡查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严禁非路政人员驾驶巡查车辆。巡查车辆应保持60公里/小时左右车速,靠右道车道行

驶进行巡查。驾驶员在巡查期间不得搭乘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驶离所辖路段,不得将巡查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旅游景点等非公务场所。

(二)巡查人员乘车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以及公路管控区内有无违反路政管理、影响公路畅通涉及公路安全情况。遇到相应情况应立即靠边停车进行纠违、制止、干涉、管理。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应与养护管理单位(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

(一)路政巡查人员对于各类路产案件导致公路受损需要养护管理单位和部门进行修复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养护单位和部门进行修复。

(二)路政巡查人员应加强检查、督促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对于第一次通知后未及时修复受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应再次下发书面通知督促其尽快修复,并上报路政大队,由路政大队通报相关养护管理单位和部门,督促其及时进行修复,并向集团公司路政支队报备。

(三)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每季度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所辖运营线路的路产设施集中进行一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由各级路政大队统一组织,路政中队、养护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共同参加,保证路产设施完好有效,并将排查整治结果向集团公司路政支队报备。

第十三条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应认真对待当事人或社会各界人士的现场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巡查结束后,巡查班长应将巡查过程详实、完整、精练地填写至《路政巡查记录》,交由中队内勤人员归档,并将巡查设备器材以及当班期间所发生的路政案件或其它注意事项向下一巡查班班长进行移交,如涉及路产案件的还应将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由内勤向中队事案人员进行移交,并在巡查记录中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中队长应每周对巡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根据中队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巡查工作重点。

第十六条巡查记录的填写

(一)《巡查记录》是重要的原始工作资料,巡查人员必须规范、详实填写巡查工作记录。相邻两班的《巡查记录》交接班时间应连续,不应出现时间断档。

(二)日常巡查内容一栏记录当班期间发生的所有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并注明时间、地点,包括每次巡查出发、返回时间。

(三)路损查处一栏记录当班期间发生的路产案件及损失情况,内容应与案卷勘验笔录一致;

(四)侵权查处情况一栏记录当班期间发现、处理侵权情况,内容应与案卷勘验笔录一致;

(五)施工监管一栏记录施工地点、占道长度、道路通

行状况以及当班期间管理内容等;移交事项一栏记录转交下一班的所有物品及注意事项,接班班长签字确认。

(六)移交事项一栏记录转交下一班的所有物品及注意事项,接班班长签字确认。

(七)《巡查记录》应按月装订存档。

第十七条路政人员巡查过程中违反法纪,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路政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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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收费、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乘车人及在高速公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对于破坏高速公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各种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理,并做好高速公路上的清理、救护、抢险等工作。 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覆盖严密、捆扎牢固,不得洒漏、散落;驾驶员和乘车人不得向高速公路上抛弃物品。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种植作物、利用公路边沟灌溉或排水;

(二)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和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上因临时修理车辆损坏路基或路面;

(四)其他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和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敷设、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确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敷设、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确需占用、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签定协议,按规定缴纳使用费。影响交通的还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立即通知救援,由清障车将故障车拖至出口,故障车司机要按有关规定缴纳拖车费用。 第十三条

需在高速公路通行超过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车辆,应提前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影响交通的,还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超限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和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损坏赔偿费。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的运营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24小时对外开放。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路政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夜间佩戴反光标志,其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六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缴纳通行费。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必须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收费单位负责计征,禁止非经批准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收费。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养护与维修,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状态。

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及结构物的日常维修和周期性养护,交通肇事损坏及灾后损毁恢复,绿化与环境保护,路面清扫,积雪清除,标志、标线增补,沿线设施的维修等。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作业人员穿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行驶和施工时均应当开启标志灯。 第二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这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恢复交通。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附近城乡军民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快修复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恢复交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因地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分隔带,实施公路绿化。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可暂扣其违章机械、工具或物品,强行拆除或清除其违章设施、物品,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者以料抵工。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数额的5‰加收滞纳金;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故意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备案。占用、利用高速公路的使用费和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故障车辆拖带费的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国家对本规定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闻合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闻合高速公路的路产路权,有效保障高速公路控制区的安全,进一步规范路政巡查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闻合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巡查时间及形式

第二条 日常巡查采取全天候24小时、定点定线和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路产、路权巡查每天应不少于四次,巡查时间一般为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20时至24时、3时至7时;

第三条 路政中队每月每班组进行一次徒步巡查,并按照计划实施,重点是视线范围外的侵犯路产路权活动;

第四条 在恶劣天气、交通量激增、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下,实施机动巡查,要适当调整巡查重点,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章 巡查内容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路政巡查的区域为立体的空间区域,平面区域为高速公路(含匝道、服务区)及其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安全控制区、高速公路隐患控制区等;

第六条 路政班组日常巡查从管理横向上各班组设置巡查班长、路产巡查员、路权巡查员;管理纵向上中队将所辖管理路段分为若干个责任路段,每个班长负责一个路段,为该路段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为段晓东班长负责K89+900MK104+880M)之间的建筑区控制区;王慧军班长负责K104+880MK122+680M之间的建筑控制区;杨宇班长负责K122+680MK140的建筑控制区;姚宣班长负责K140K158+815M的建筑控制区,重点负责对建筑控制区以及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各班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负责整个路段的巡查工作,遇有侵犯路产、路权行为的须依法履行职责,并告知该路段的责任人。

各岗位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各班组须将路政人员定岗定位情况报路政中队备案,按照计划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第四章 巡查规定

第七条 交接班规定

1、接班前由班长检查人员出勤、服装鞋帽、反光背心、执法标志、执法证件、内务卫生以及仪容仪表等情况,待达到要求后于每天8:00、20:00前完成交接工作;

2、接班时必须检查设备、装备的技术性能及完好状态,包括巡查车辆装备、抢险救援装备、通信设备、勘查设备、作业标志、有关票据以及文书(法律法规、勘验文书、收费标准、巡查行车命令)等;

3、交接班时班长必须督促该班组成员完成装备设备的交接、记录和票据的交接、遗留问题的告知等,便于指导巡查工作;

4、交接班完毕,交班班长应做好巡查过程的记录,详实、精练填写至《巡查行车命令》和《交接班记录》,如涉及路产赔补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还应将现场勘验调查文书、图片证据等记录一并交路政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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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

(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

(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有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设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因建设铁路、机场、电站和水库等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竣 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并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将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交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因建设造成公路改线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建设新路,并报原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路。建设单位也可按照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支付建设费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新路。

第十二条 建设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和管线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公路畅通。因建设造成公路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并设置公路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十四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当避开公路。确需沿公路建设的,应当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扩建的集贸市场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六十米,县道不少于四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者承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必须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后,应当采取公路技术保护措施,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采取措施和修复公路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载货车辆行驶公路时,其装载货物的重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货物不得洒落滴漏。

第十八条 车辆行驶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验损失,并出具公路路产损失鉴定书。

第十九条 除进行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公路标志外,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化学物品、油料、污水等废弃物;

(四)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

(五)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林作物;

(六)载货车辆的运件拖地行驶公路;

(七)涂改、移动或者损毁公路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架设管线,悬挂牌匾,拉钢筋,拴牲畜;

(九)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路桥梁下和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在公路桥梁、隧道的周围铺设前款规定的管道,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行驶并接受处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又不宜暂扣车辆的,可以暂时登记保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并出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归还驾驶证件。

因暂扣车辆或者保存驾驶证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管理经费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利用公路或者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具体补偿、赔偿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路政保通人员管理规定

郑州分公司路政保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站的安全保通工作,确保过往车辆的安全畅通,保证收费现场的工作秩序良好,结合郑州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部门按期对安全保通工作进行考核,纳入收费站的三级考核体系。

第二章 主要规定

第三条:路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站级安全保通机构,在郑州分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与收费站密切配合,解决好收费站的安全保通工作。

第四条:征收、路政部门要成立联合保通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制定安全保通措施,落实各项安全、保通职责。对收费现场分区管理,对重要部位和特殊时段实行专门管理。

第五条:路政驻收费站保通人员应建立值班制度。各保通中队常态下实行“三班一运转”工作制度。即执勤中队、备岗中队和一组休息人员;应急状态下实行“三班二运转”工作制度。即执勤中队、备勤中队和一组休息人员。每天确保两名保通人员上岗执勤,上、下道各一名保通人员负责。工作时间约为12小时,按照收费站白班上、下班时间,必须提前20分钟到岗参加收费站交接班讲评。

第六条:执勤中队负责当班保通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处理,遇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保通领导小组领导报告;备勤中队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办公室休息调整,一旦出现执勤中队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紧急情况时,备勤中队应立即和执勤中队合并组成应急中队,加强保通现场控制能力;备岗中队应保证在接班前的12小时内处于随时调动状态,接到指令立即赶往保通现场实施加强支援;休息人员应无条件服从保通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第七条:各保通中队要妥善安排值班人员,保证各项工作得以正常开展。保通中队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将下月值班表报保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保通人员严禁脱岗、空岗、串岗,否则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保通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上级保通领导小组工作领导,负责保通人员的日常保通行政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收费站的安全畅通;

3、及时掌握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措施;

4、组织保通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保通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5、组织制定保通中队工作计划、报告,定期主持召开队务会议,研究布置工作,讨论处理意见;

6、负责保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7、协调纵、横向工作关系,搞好收费站综合治理;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保通中队工作职责:

l、在安全保通领导小组的带领下,负责收费站的安全保通工作。

2、负责指挥、疏导收费站区车辆的安全通行。

3、负责在车辆高峰期间,引导车辆合理选择车道,确保正常收费秩序。

4、发现可能造成收费站堵车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5、负责特殊情况下的交通管制和车辆引导工作。

6、负责收费站的交通执行维护和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理。

7、协助收费站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保通工作。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保通人员考勤办法

1、保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

2、考勤工作以各保通人员为单位,由保通办公室负责考勤,考勤采取交接班点名方式。

3、每月考勤表由保通办公室整理汇总,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中队保通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

4、保通人员请病、事假应履行请假手续,事先填写请假单。婚假、产假等按公司规定执行。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并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保通人员请假必须向保通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5、无故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累计两次的,经保通领导小组认定,视作事假半天。

6、保通人员执勤期间离开收费广场必须经收费班长同意,否则按脱岗处理。

6、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脱岗,经考勤人员认定,报保通领导小组同意,视作旷工。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保通领导小组研究答复。

推荐第9篇: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21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0-14 【生效日期】1999-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公路两侧路政管理规定

(1999年7月29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两侧的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公路两侧路政管理是指对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公路两侧用地是指国道、省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二米内,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米内的土地范围。

公路两侧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国道三十四米内,省道二十米内,县道十五米内,乡道五米内的土地范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两侧的路政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第五条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两侧路政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建设、国土、公安、工商、规划、林业、农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公路两侧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公路两侧用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广告标牌等设施;

(二)取土、挖砂、沤肥、挖沟引水等作业;

(三)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堆物物品;

(四)填塞、损坏边沟,改变原有自然形态;

(五)其他侵占行为。

第七条 第七条 在公路两侧用地内的公路标志、标线、收费设施、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拆除和擅自移动。

第八条 第八条 公路两侧用地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地,不得损毁、侵占;确需更新或砍伐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更新补种。

第九条 第九条 禁止在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或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应向社会公告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及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修建的建筑物,如对公路改建、扩建或者交通安全无妨碍的,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暂时保持原状,不得扩建和改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公路建设需拆除的,应当依法拆除。

第十条 第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志,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公路等级按规定交纳开口接道费,并按照有关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

省道、县道接国道,县道、乡道接省道,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乡道、村级公路直接搭接国道、省道干线公路。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路两侧已经形成的场镇,禁止再沿公路发展。公路改线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和市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或构筑者承担;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依法拆除;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批准设置交叉道口和搭接公路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10篇:广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路政人员依法行使路政巡查职责,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队伍依法对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公路实施路政巡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必须重视、组织好路政管理队伍依法实施路政巡查,保障路政巡查需要的人员、车辆、经费和办案器材等,不断提高巡查装备的科技含量,将路政巡查和养护巡查等有机结合,共同维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和制止各类占用、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检查和制止各类损害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四)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五)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控。

(六)排查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

(七)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路政人员依法实施路政巡查,每次同行人数不少于2人。执勤时必须着装整洁,穿统一的路政制服(夜间及恶劣天气巡查时须佩带反光警示标志),并持有效执法证件,带齐法律文书及其他必要装备。

第六条 公路路政巡查采取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巡查车辆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标志的车辆,路政巡查车辆车况必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保持车辆内外整洁美观,驾驶员必须着路政制服,携带相关证件。

第七条 各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巡查每月有效巡查天数不少于二十天,国道每周巡查三次以上,省道每周巡查二次以上;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每天巡查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 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路面范围内有明显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要及时清除,不能自行清除的通知有关责任人清除。

第九条 巡查过程中遇有交通事故必须快速反应,迅速处置,保护现场,认真勘察事故现场路产损失情况,按程序调查取证并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巡查过程中发现故障车,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第十条 实施路政巡查时,必须认真填写《路政巡查日记》,履行交接班手续,要求记录准确、详实、精炼。

第十一条 实施路政巡查,应当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公路车辆正常行驶秩序。

(一)路政巡查时,路政巡查车辆应靠右行驶,巡查车辆速度原则上要求:高速公路不超过80km/h,并在右侧车道行驶,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不得超过120km/h;国省道干线公路不超过60km/h,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不得超过100km/h;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开启示警灯减速慢行,夜间巡查必须打开示警灯。

(二)紧急情况下,路政巡查人员需要横穿公路时,应距离通行车辆足够安全距离疾步通行,夜间通行时应向路面加晃强光手电筒,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三)停车处理公务时,必须停在右侧路肩,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从右侧车门下车(驾驶员除外)。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队伍没有按规定履行路政巡查职责的,检查发现后将向全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局原《广东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废止。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管辖路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11篇:路政管理

太原高速路政管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

太原路政大队是随着太原西北环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在原太原路政大队、太祁路政大队基础上,经省局批准于2004年11月组建成立的。全队共有人员199人,大队下设三个中队,担负着太原环城高速公路和大运高速公路罗夏祁段共150公里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所属15个检测点的双超治理工作。

今年上半年,在省厅、省局的正确领导下, 我们以深入开展“阳光工程”建设为契机,将“继续规范制度建设、积极创新管理机制、着重加强人员教育、严把超限运输关口、全面协调各方关系、力争再创最佳成绩”作为工作思路,通过今年1—5月份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即定任务。

1、路政案件发现455起,发现率99%;

2、路政案件结案454起,结案率99%,其中,简易案件370起,一般案件57起,重大案件27起;

3、损坏路产恢复率达100%;

4、路产赔偿款共计收回838334.6元,其中,罗夏祁段收回路赔款548881.6元、西北环段收回路赔款83148元、东南环段收回路赔款206305元;

5、清理故障车辆292台次,收回清障费37431元;

6、建筑红线控制率达99%;

7、检测车辆596329台次,劝返73179台次,劝返率12%,特殊车辆4067台次,超载率0.7%;

8、无公路“三乱”和有理投诉事件发生。

下面,就将我们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做一简要汇报,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进一步规范制度建设

在去年路政大队组建成立后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我们以继续全面化、系统化、深入化为目标,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编印了《太原路政大队规范化管理手册》,手册包括:路政业务规程、内勤制度、人员管理、考核评定、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实现了路政工作制度化管理的目标。

2、结合实际,以强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快速、高效为目标,对《太原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了更为合理的调整完善,特别是在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上,与高速交警、急救医院、消防部门、地方公安、养护、收费、监控等部门多次协商,调整方案,简化工作程序,疏通信息渠道,明确协作职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制定了路政、治超人员考核评定标准和路政中队业务考核标准,将人员工资奖金与岗位业绩挂钩,中队经费以总体管理水平作依据,大大激发了基层组织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减轻了管理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积极创新管理机制

以继续深入开展“阳光工程”建设为切入点,着重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制定了2006年太原路政大队“阳光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持证上岗制和执法失误责任追究制。深化“阳光工程”建设内涵,要求路政部门每日将各岗位当班人员照片、名字、岗位编号及相应岗位职责全部在办案大厅公示,方便当事人的同时,强化了社会监督的约束力。

2、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失误责任追究制,路政人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要从首问责任制做起,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办案,公开案件处理结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案件处理从开始到结束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形成有效地责任查究体系,增强了办案人员责任意识,发挥了执法责任制和失误责任追究制的执法约束效力。

3、加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监控力度,由于太原高速地处省城,且沿线相邻村庄较多,各类非法设置宣传牌和地方村民私建地面构造物情况较多,为此,今年我们特别强调巡查人员在进行巡查任务时,要重点对高速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查看,发现违规事件要及时汇报,及时制止,仅今年上半年我们就制止并清除了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违规建筑两起。

4、为了满足工作需要,经过省局批准,在太原高速辖区中心点古城营收费站外广场旁边修建了停车场,该停车场的修建将会极大的方便故障车辆停放,加快清障救援速度,同时也给出入高速路的车辆提供了停车休息的场所;

5、经省局组织,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们专门安排人员负责路政管理系统的初始工作,今年,我们继续各类路政管理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填录和汇总工作,同时,对三个中队内勤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依托互联网功能组建了以三个中队为子系统,大队为母系统,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子母分支管理模块,提高了系统的操作和应用水平,加快了系统的应用进程,经过实际操作,路政管理工作已经初显数据化管理模式。

6、加强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重申车辆使用纪律,严禁停放各类公共娱东场所,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务车辆违规使用,使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命令单,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同,放可使用,同时加大稽查力度,严控车辆行驶范围,部分车辆规定不得驶出高速公路,有效地保证了路政专用车辆的规范使用。

7、针对沿线设施被盗丢失和治超点地方恶势力干扰较大的情况,要求巡查人员扩大职责范围,对公路设施易丢路段进行重点盯管、蹲点守候、静态保护,对治超点进行每天不少于八次的连续检查、动态秩序维护。同时,我们积极联系太原市公安局,专门派公安干警进驻路政大队,成立治安管理综合办公室,协助处理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工作,有效地打击了不法份子的嚣张气焰。

三、着重加强人员教育

以《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为中心,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3月1日《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后,我们先后两次组织人员对《条例》进行了学习,同时,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制作宣传板面4块、条幅7条,散发传单3万余份。

2、各中队组织开展了路政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活动,加深了队员们对自己岗位工作规程的熟悉和工作纪律的约束。针对10月分开始计重收费,治超人员思想波动较大的特殊情况,重点加强治超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形势政策分析、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纪律申明,同时,采取正反事例加以鼓励和警示,帮助他们树立了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取向。

3、加强工作纪律约束。为彻底杜绝公路“三乱”现象,促进勤政廉政、严格执法环境的形成,我们要求路政和治超人员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在执法过程中要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秉公办事,文明服务,严格依法办案,不滥用职权,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四、严把超限运输关口

今年10月份,我省将实行计重收费,为了力保最后时期治超工作能够圆满结束,我们在继续加强原定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细化管理,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

1、制定并编印了《太原路政大队治超工作手册》,“手册”内容对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服务规范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所有治超点全部由领导包点负责,直接管理,对各类暴力抗检和关系车辆,在治超人员现场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直接汇报包点领导,由包点领导亲自解决。要求包点领导要随时掌握每个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纠正个别人员的违规念头,将各类违规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针对部分设备老化,维修频率增高的情况,与维修厂家细化内容、减化程序、优化效率,签订维修协议,同时,对所有设备全部进行了质量检定,确保了超限检测装置的稳定、正常运行。

4、积极联系高速交警和地方公安,建立了路警联动机制,定时、定点对治超点的治安秩序进行巡查,同时,市局派驻的公安人员不间断地对所有治超点的治安环境进行检查,有效地打击了地方恶势力对治超工作的干扰。

四、全面协调各方关系

路政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工作业务涉及联系到许多部门,为此,我们也重点加强了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和高速交警部门协调,理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减少环节,明确权限,分清职责,方便当事人的同时也加快了双方的办事效率。

2、和地方公安部门协调,通过扩大公安干警巡查范围,建立电话专线协助机制,加强了对沿线设施的保护和治超点秩序的维护。

3、和监控中心、收费站、养护中心协调,建立了突发事件下双方或多方信息互享、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合理处置的工作格局。

二○○六年上半年工作已经结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的各项工作还不很完善,还需进一步转变观念,勤学苦练,我们决心在省厅、省局的正确领导下,以省局提出的目标为工作重点,为打造太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新形象而努力奋斗。

二○○六年六月九日

第12篇:路政管理常识

路政管理小常识

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安全和畅通。

公路的路产和路权是指什么?

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公路财产。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机械设备、料场、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花草林木等。

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什么是路政强制执行?

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什么是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

是指公路边沟(截水沟)外缘以外的区域:高等级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什么是路政巡查?

指路政管理机构对公路路面、上空、地下、公路两侧进行查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路产、路权,协调处理各种路政案件和交通事故,而实施的公路巡查。

什么是路政许可?

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因相对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规定,准许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政行为。

如申请在路产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在公路建筑红线内建盖构造物、设施等;超限运输车辆申请在公路上行驶等。

通部为什么要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公路上行驶的载重卡车、大型平板车、汽

车列车、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数量急剧增加,公路超载运输现象十分普遍和严重。我国现有公路网中,二级以上的公路里程只有16.4万公里,仅占公路总里程的12.3%,而且公路桥梁等级和设计荷载普遍较低,还有相当部分危桥、涵洞由于资金短缺未得以及时改造。由于大量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致使公路、桥梁损坏严重,极大地缩短了使用寿命,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加强对超限车的管理已刻不容缓。

那些运输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超限运输与我们平常所说的超载有什么区别?

我们平常所说的超载是指车辆所装载的货物重量超过车辆额定载质量。超限运输则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的长、宽、高、总重以及轴载质量超过限制规定值。二者之间有着

十分密切的联系。《规定》对于超限车辆的界定标准为:总高4米(集装箱车4.2米);总长18米;总宽2.5米;总重40吨(集装箱车46吨);轴重单轴车为10吨,双联轴车为18吨。这样规定比较直观,可操作性强,也便于司机和有关人员选择符合要求的车型和行驶路线。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协调。

2、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3、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哪些资料和证件?

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货物品名、重量、外形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重、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始点、拟经过的线路和运输时间;

4、车辆行驶证。

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承运人进行超限运输时,应当承担超限运

输车辆对公路造成的赔偿、补偿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指承运人未经批准擅自行驶公路造成公路损坏,而应承担处罚的行政责任。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赋予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对违法行为处30000元或5000元以下不等的罚款,可以采取责令停驶、卸载等必要的强制管理措施。

该文章转自《绥化公路路政网》——黑龙江省绥化公路路政管理处主办原文地址:http:///Plan/ShowArticle.asp?ArticleID=436

第13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第一讲

高速公路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科技、物资的发展和文明层度的提高,众多运输方式应运而生,包括:铁路、航空、水运、管道、公路、网络等运载及传输迅猛发展。作为交通运输方式,公路运输则是其中的重中之重。特别是二战以后,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军事、物资流通的需要而异军突起,快速增长。我国内陆于1988年10月31日建成了首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至今,全国已建成高速公路近1.5万公里,跻身在世界前列。随着国家高速公路网的日益完善,高速公路将为快速增长的国民经济带来更加生机勃勃的巨大活力,为人们出行和物资交流提供了更加高效、快速、舒适、安全的服务。

什么是高速公路?

99年版《辞海》的解释:“高速公路,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的公路,能适应120千米/时或者更高的速度。要求路线顺滑,纵坡较小。路面有4——6车道的宽度,中间设分隔带,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在必要处设置坚韧路栏。为保证行车安全,应由必要的标志、信号和照明设施。禁止在路上行人和行驶非机动车。与铁路或其他公路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行人跨越则用跨线桥或地道通过。”

62年11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运输部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对高速公路作了这样的定义:“所谓高速公路,是利用分离的行车道往返行驶交通的道路。它的两个车行道用中央分隔带分开;与其他任何铁路、公路不允许有平面交叉;禁止从路侧的任何地方直接进入公路;禁止汽车以外的任何交通工具出入。”

还有一种地方法规性解释,如《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解释:“高速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设有高速公路标志和有关设施,专供车辆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上述三种解释虽各有不同,但有其共同的特点:

1、高速公路有其特定的技术标准,专供汽车高速行驶;

2、有多个车道供车辆分道、分向行驶;

3、有中央分隔带和安全护栏;

4、有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和附属设施;

5、有一定的禁止规定。

交通量适应能力:

四车道,2.5万——5.5万辆;六车道,4.5万——8万辆;八车道,6万——10万辆。

高速公路的特点:

1、实行交通限制,规定汽车专用;如最高及最低限速。

2、实行分隔行驶;如同向有分道线,相向有分隔带。

3、沿线封闭、控制出入;如设隔离栅、网,人畜及非机动车和设计时速低于70千米/时的车辆禁止驶入等。

4、设施完善,如有配套的服务区、完整的标志、标线及救援机构和装备等。

第二讲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外沿

一、法定职责

根据《公路法》及《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路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就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并通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达到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目的。

二、规章规定职责

围绕法定职责,确定具体的、应该行使的职责。这些职责包括:

1、宣传、贯彻、执行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为达到通过行政管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目的而实施的路政巡查;

3、依法审查、批准(或不予批准)相对人申请的涉路行政许可事项;

4、监控、控制法定红线控制区等相关事宜;

5、维护国家或经营方的合法权益(包括正常的收费秩序);

6、维护公路的畅通和公路使用者的权益,督促经营方及时清除路障,提供一定的服务;

7、保护国家或经营方的权益,查处侵害路产的行政案件。

三、外沿的功能

1、配合公安交警处置交通事故(包括现场维护、标志设置、救助伤者、保护受害人及财物,清理现场等);

2、协助并配合公安交警实施交通管制,包括恶劣天气,其他案件等;

3、协助并配合公安或交警完成重大接待任务;

4、督促、指导经营方进行冬季的除冰雪;

5、督促、指导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通标志的设置;

6、参与经营方、公安、交警、消防、医疗、电力、通讯等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承担一定的应急职能。

7、其他配合及联络工作。

第三讲

高速公路通车前后路政管理的准备工作

高速公路的建设,无论是国家投资,还是其他组织、单位、个人投资,都要经过规划、定线、预工可评审、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施工(包括工程质量的监理)、交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正式通车等环节。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款就路政管理职责作“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之规定,明确路政管理机构应参与对公路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

高速公路经过交工验收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该路段试运行的起止时间。试运行前,路政部门即应先期进驻,并做好人员配备、培训、装备配置、路政宣传、外部协调五项工作。(下面仅讲路政宣传、外部协调及设备的基本配置。)

一、通车前的路政宣传、外部协调、装备配置

(一)宣传

1、宣传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宣传内容、宣传时间、宣传方式、宣传的对象、宣传人员的组织和分工。

2、宣传的实施。印制或灌制宣传材料,根据不同的方式在适当的场合张贴、播放。

(二)外部协调

由于投资主体及经营主体的多元化,给路政部门的协调工作增加了量的氛围和质的难度。

1、协调前的外部调查。要了解和掌握辖区沿线所涉及的部门、单位有哪些,沿线经过哪些行政区域,主要的乡镇和较大的行政村,各类学校、派出所、少数民族居住地、风土民情等。

2、确定联系人、联系方式,协调的要点,争取配合的事务。

3、建立协调机制。

(三)设备的基本配置

1、车辆配置。包括巡查车辆的配置,先择性能好、稳定性强、经济适用型的为好,配置必要的警灯、警报和车载式电子显示板;配置一定的皮卡类专用车辆,用于应急时标志牌的运送。

2、应急交通标志的配备。该标志一般分为两种型号,一类随车携带式,一类标准型。主要有事故或道路封闭、限速、禁超、导向、锥标、夜间闪光灯和照明用具。

3、服务类简易工具。撬杠、钳子、扳子、起子、消防桶、扫把等。

二、通车后的路政管理

3 高速公路通车后,大量艰巨而繁重的工作落在了路政管理者的肩上,这就要求每一名路政工作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不仅如此,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风尚和乐于吃苦的奋斗精神,要有不怕困难和危险的奉献精神,要有心细、大胆的开拓精神,要有反应敏捷、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严格依法、严格执法的严谨态度。只有这样,才能做一名合格的路政执法人员。

通车后路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大致分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内业:包括立章建制、制定工作计划、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培训机制、实行路政管理政务公开。

2、外业方面:包括巡查、交接班制度的落实、监促和检查。

3、装备的使用调度、保管登记、维修及装备的增减纪录等。

4、定时进行路政人员、路政中队、路政装备的检查考评等。

5、值班制度的制定、落实、检查。

6、各种报告的执行情况等。

第四讲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是路政管理最基本、最重要也是最必须的工作。因为大量的内、外业基础工作是通过路政巡查来完成基本信息的采集和通过巡查来发现问题、反映问题,从而在巡查的过程中解决问题。因此,我们有理由讲,只有通过路政巡查,并在巡查中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问题,才能达到有效的保护路产和维护路权;也只有通过巡查,才能更加有力的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一、路政巡查的方式

路政巡查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定时定向巡查;不定时随机巡查;特殊情况下的专项巡查;顺向连续、顺向流动巡查;逆向连续、逆向流动巡查;对向交叉巡查;对向交叉流动巡查;对向交叉连续巡查等。

巡查方式的确定因地而异,根据沿线的环境条件、自然(天气)状况、装备情况、人员班次、经费保障、车流量、其它事件的发生率等来确定巡查的方式和频率,或是根据上级确定的方式组织和实施巡查。

二、路政巡查的主要内容

在讲巡查内容之前,先提一下巡查前的准备工作。

1、巡查前的准备

(1)出巡前,要确定巡查方向、方式;

(2)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状况、勘验设备、应急标志、灭火器材、其他随车附件等是否缺项或完好;

4 (3)人员着装及执法证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了解上一班次巡查和移交情况。

2、巡查的主要内容

(1)注重路面和设施情况,及时排除隐患(清除路面、路肩、中央分隔带杂物,检查紧急通道活动护栏是否合拢紧固,标志、设施是否完好等);

(2)排除故障车辆,协助施救队或交警将故障车拖出高速公路; (3)检查桥梁、涵洞、控制区状况,做好原始记录,需通报的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

(4)进行路产损毁的调查取证或查处; (5)按规定、依程序进行报告。

注意:巡查结束收队前时,应将本班次巡查记录、装备、未完事项、报告事项等记录在案,并移交下一班次,当班需汇报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报告。

第五讲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及恶劣天气交通管制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和恶劣天气交通管制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中,某些方面又与路政部门的职责相交叉,为了追偿路产损失,维护公路的通行则需要路政部门的积极配合。为此,作为路政人员应该掌握和学会应对这类情况的处变能力。

一、事故处置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分为单方事故、双方事故、多方事故或其他方事故。这些事故多数又与路产损失相伴而生;为此,无论哪些事故,均应通知公安交警到场进行勘验和认定。作为路政人员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接到或发现事故发生后,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到场,查看事故现场,检查有无人员伤亡,是否为危险品,确定事故属性;

2、及时报告:主动或协助救助,上报、联系

110、1

22、1

19、120等(化学、危险品现场封锁不少于2km);

3、设置标志、维护现场秩序(现场秩序和通行秩序),一般事故距离500m;

4、勘验路损;

5、配合施救和清理现场;

6、追偿路损。

二、恶劣天气交通管制

恶劣天气条件下有效、及时的交通管制,虽然给经营方的收入带

5 来一定损失,但确能保障公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避免财产遭受灭顶之灾,同时能够更好的维护多方的社会声誉,为此,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 雾天管理

1、能见度低于50m或仅有50m时,则建议实行一级管制(路上限速20);

2、能见度50m——100m时,实行二级管制(路上限速40,收费站发卡等);

3、能见度100m——200m时,实行三级管制(路上限速60,收费站发卡等);

4、特殊车队由公安交警或商定有路政带出。

(二)冰、雪天管理

1、路面温度0ºc以上,降雪量在0.5cm——5cm,不易形成冰面时,实行三级管制;

2、降雪量大于5cm但属融雪,则实行二级管制;

3、降雪量虽小但易结冰,则实行一级管制,出现冻雨实行一级管制。

注意事项:

1、一级管制时,道口的入口关闭,除巡查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援车限速20外,禁止其他车辆驶入;收费站、路面上的情报板、限速板字幕显示全线封闭,限速20,就近下道;巡查人员直至路面车辆全部离开。

2、二级管制时,道口实行间隔放行,发提醒卡,全线限速40或某段限速40,情报板、限速板字幕调整为:路面大雾或路面积雪;巡查应增大班次,缩小间隔。

3、三级管制时,发提醒卡,情报板、限速板字幕调整为:路面大雾或积雪,限速60,注意路面监控。

4、雪天及时通知经营者除雪,除冰,不得将积雪残留在中央带。

5、关闭后的开通,应由路政、交警、工程部门人员先行上路全线检查并排除险情后,信息汇总统一指挥,确定开通时间、方式而后方可开通。

2006年8月18日

第14篇:路政管理工作总结

200x年度我段路政管理工作,在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路政支队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围绕“两个年”活动和年初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路政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精神,充分运用公路法律法规,保护路产路权,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狠抓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积极创建文明省道线,加大力度整治公路沿线加油站点、加水点和非法占道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做好全段的相关工作,狠抓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自身素质,以设立路政窗口为契机,宣传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全县的路政协管网络建设,加强横向联系管理,把路政管理逐步推向“规范化、法制化”,做到重宣传、严管理,着重社会效益,一年来全体队员的共同努力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推进了我县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管理,突出重点,促进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根据目标管理原则和年初的工作思路为有效地维护公路产权,着重加强上路巡查,将侵占路产路权和公路控制区的违章建筑压缩在萌芽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宣传教育。一年来我们的队员上路率达到9xxxx,制止违章建筑13xxxx,突出重点抓典型,拆除违章建筑摊棚、厕所等65处530m2,清除公路堆积物,种植物3940处9305m2,制止违章立杆1xxxx,迁移违章立杆78支,拆除违章接线接坡2xxxx161m,特别是今年通过创建文明省道线,对加油站点进行整顿规范工作和市支队布置的对加水点,非法占道经营整治等一系列活动以来,通过横向联系,集中组织力量,经充分的宣传教育,对部分老大难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共搬迁马路市场三处,取缔加油站点5处,占道加水点10处,非法占道经营11处。在整顿、折违过程中我们突出重点,通过邀请新闻媒介,报社电台,进行组织现场采访报道,市级报社xxxx录制报道,县电视台四次,县报社xxxx到现场采访,本单位部门1xxxx投稿进行报道我们路政管理的一系列典型事例。对申请在控制区内的临时建筑、接线接坡、广告都进行现场勘查,严格把关,审核按规定程序、规定的承诺时间到审批中心路政窗口予以办理共审批各类案卷14xxxx,同时实行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在加强上路管理的同时,针对全县41条线路、678公里公路,注重横向联系,建立全县路政协管网络。聘任土管规划、乡镇干部,公路养护农工,形成公路路政协管网络,特别是一些偏远线路,由于信息落后办事不便,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爱路护路意识淡薄,在路肩上种植农作物,在控制区内建猪栏厕所,违章建房、开沟引水,在路肩上立杆等一系列违章现象,通过协管网络及时得到信息在最短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有效处理。同时我们通过协管网络向群众提供相关的路政法律法规的咨询,颁发宣传资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审批表格,联系现场勘查时间,给群众提供方便,提高路政办事效率,得到群众的好评,起到积极作用。

二、加强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

超限运输是一项持久而复杂的管理工作,由于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大货车登记小吨位,一方面是低运价,另一方面严重超限,造成国家大量规费严重流失,公路的早期损坏,养护成本的大幅增加。为遏制超限运输带来的严重危害,我们根据交通部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与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立足于维护公路产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打击、查处严重超限,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着重抓好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源头管理和宣传工作。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体运输业主为达到高额的利润,拼命依赖于多拉快跑赚钱,而不顾道路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和危害程度,针对目前存在的超限情况。我们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召集大的运输企业和车老板召开座谈会,分发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教育,陈述超限运输对公路和交通安全的危害性,二是加强现场管理力度,通过上路巡查和临时设点检查的形式,运用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治理超限运输,对特别严重的超限运输行为我们通过电视台、报社记者进行及时的报道,向行业监督部门及时反映和沟通,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在整个管理过程我们始终按照上级部门的指标精神,重卸轻罚,勤上路,抓源头。超限率从原来的8xxxx下降到5xxxx。超限的吨位也明显下降3xxxx,在我们现场管理的情况反映出超限车辆,大马力,低吨位,一些5吨车装载15吨到30吨,一旦放松现场管理超限运输立即出现死灰复燃。目前最有效的管理措施只能是加强现场管理和上路巡查,才能把超限势头压下去。

三、公路标志和公路安全设施的管理

公路标志和公路安全设施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们公路等级低,公路建设投资少,公路标志和安全设施严重短缺不齐,随着道路交通的蓬勃发展和我县山水乐园生态旅游县的快速建设,对现有的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严重不能适应要求。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路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统筹安排和我县公路网的布局情况,将标志标线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落实专人对全县公路进行调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进行统计,将统计资料分门别类按线路、图片、文字整理成册,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根据重点保障线路的安排今年给我县瑞东线、学院线共安装F杆、标志牌53付,单立杆8付,安装导向标志42付。当地政府近期计划在各重要线路设立旅游指路标志,对安全黑点路段设置安全护栏墩、护栏柱,同时对原来局部损坏的交通标志进行全面修复计2xxxx,对部分严重损坏进行更换,使我县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跃上了新的台阶,虽然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绝大多数的县乡道依然还存在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严重不足。

四:抓队伍建设,促素质提高

今年5月份,全省路政工作公议的重要内容之一洪付局长在讲话中强调要搞好路政管理工作首先要从抓队伍建设,促进人员的素质提高。通过近几年的培训学习,我段路政队员的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现有本科学历的一人,大专xxxx,大专证书1xxxx,上岗培训合格率10xxxx,执法人员持证率10xxxx,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注重执法形象,行为规范,作风过硬,廉洁自律,不计个人得失,都有着良好的表现。在10月份文成县计算机知识竞赛,路政队二名队员参赛获得了二等奖,对段部需要的各类工作中,路政队都能及时抽调骨干,例如大中修工程、桥梁普查、义务献血、战备钢桥装架演练等各类活动和工作组,对外横向联系协调,参加选拔比赛等工作都能一马当先,充当骨干,平时积极组织队员学习法律知识和路政业务知识、上级的各类文件精神。整个队伍思想稳定,作风过硬,秉公执法,遵章守纪、廉洁自律。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中,我县路政工作在全体路政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辛勤工作,完成了年初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路政管理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虚心学习,将我县的路政工作逐步推向规范化、法制化。

五、新一年的工作目标和打算

在新一年将来临之际,我县路政大队将认真学习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山水乐园”建设的宏伟目标做好路政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一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严格管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二是加强上路巡查,做好违章当场制止和超限源头管理,特别是严防各类超限车辆的严重超限行为,在超限管理过程中不许出现只收费而不缷载现象出现,应该重点在于管理而不是收费。三是要做好通景公路和主要县道的标志设置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四是继续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实行未位待岗制。五是加强公路红线控制区范围的审批管理工作,停止永久性建筑物的审批,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物的审批,特别是加强审批后的督查工作,绝不允许未批先建、距离不够等现象发生。六是加强对非公路标牌的清理、规范、许可工作。七是逐步提高路政案件办案质量,特别是法律文书的制作要规范、齐全,办案程序要到位合法,做到即合法又合理。八提高路政统计信息及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第15篇:公路路政管理

公路路政管理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申请表

案号:漳()路许字第号

漳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印制

申请人承诺履行以下条款

一、申请人须提交正规施工技术方案等相关资料;

二、申请人须文明施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路路产,不得擅自污染、损坏、破坏许可范围以外的公路路产;

三、申请人施工时间应按许可期限进行;

四、申请人施工须设置明显施工标志,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如施工时发生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由申请人负全责;施工结束后,申请人应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如因该设施陈旧破损等原因发生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由申请人负责。

五、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许可的文书修建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结构及使用功能;申请人修筑设施应严格按设计规范修筑,否则发生损坏由申请人负责;

六、申请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路政部门现场检查验收;

七、申请人施工现场应持有路政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随时备查;

八、因公路改建、扩建或省市有关管理要求,申请人须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路政部门有权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九、申请人违反以上规定,路政部门有权撤销许可。

十、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尚未缴纳赔(补)偿费或未按许可的期限开始实施许可的事项,路政部门有权撤销许可。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附注: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作业的项目、原因、地点、与公路水沟距离);

2、安全承诺书;

3、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

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管理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需在道线K M至侧路公路边沟外缘米处申请。为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及今后公路改建、扩建、规划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路政管理规定及乙方的申请,经甲方审查并会同公路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道线K+M至K+M 侧处距公路边沟外缘M处实施作业。

二、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确保车辆、行人的交通安全,不得因施工作业造成交通阻塞、中断。施工现场路段两端必须设置规范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施工作业引发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不得超出甲方许可范围和项目作业。否则,甲方有权撤销许可,并予处罚。乙方在甲方许可范围项目内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废弃物,防止污染、阻塞公路边沟,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至验收合格止。

四、乙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因施工作业原因可能造成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乙方应立即中止作业并及时通知甲方到现场勘查,待隐患消除并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将予处罚。

五、乙方申请作业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元,待施工作业结束后,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乙方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甲方将代为清理,费用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多还少补。

六、根据闽财综(1995)113号文件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赔(补)偿费人民币元,乙方在取得甲方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作业。

施工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七、今后如遇公路建设、管理、养护需要等原因,需停止施工作业或拆除有关作业设施的,乙方需无条件执行,由此产生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

代表:

代表:年日 乙方:月

第16篇:路政管理自荐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自荐信!

我叫王XX,是河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XX届的学生,专业是路政管理,在校期间担路政07301班体育委员兼生活委员,得到了学院和各位老师的一致好评。几年的寒窗苦读,我时刻按照“宽专业、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标准去锻炼及发展自我,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已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专业功底扎实、知识结构完善、适应能力强、富于协作精神的时代青年。大学阶段的学习与成长磨练了我的意志,提高了我的修养!“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辛勤劳作,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我有着一种敢于自荐、敢于探索、善于创新的精神。诚实正直的品格使我懂得了如何用真心与付出去获取别人的回报,我会用努力与智慧去争取我的空间,让社会来容纳我。

临近毕业时,我就开始更近一步的学习和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以便更好的在以后的工作中,为贵公司的发展尽我之所能,为我省高速公路事业贡献自己的青春。

我会珍惜把握好每一次机遇。在校期间我养成了良好的学习态度及组织和管理的能力,相信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我认为自己适合并胜任本岗位,为公司作出成绩创造效益是我的目标,现递上我的简历!

我将贵公司作为我人生的新起点,若有幸能成为贵公司的一员,将是我莫大的荣幸,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业绩来回报公司。我将把有限的时间融入到无限的工作当中。期盼贵公司给我一次机会,我将还您十分荣幸。

最后祝贵公司兴旺发达、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自荐者:

第17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守则

主要内容: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

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职责。

3、高速公路路政体制改革。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5、高速公路路政内外业管理内容。重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

1、定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

2、职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能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

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与—般公路路政管理的不同(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向多元化拓展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除要保证路产设施完整、维护路权不受侵犯外,还应包括维持行车秩序,提供路面信息,清理排除路上障碍,参与抢险救护,以及养护维修时提供路旁服务等其他管理功能。 (2)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重点应由监管向服务上转移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吸引车流,向过往车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向使用者提供及时的服务(包括有偿服务),提倡路政管理的服务意识也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宗旨。 (3)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动态管理

所谓动态管理,是指路政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要依据路上管理要素的变化实行昼夜不间断的全天候巡逻管理。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点

(1)社会性, 路政管理涉及各行各业,与广大人民群众、千家万户有着密切联系,牵涉沿线工业、农业、邮电、通信、水利电力、国土、治安、工商、文教、环保等部门,因而路政管理必然要与这些部门发生联系,以求得这些部门支持配合,才能使公路管理好。

(2)法制性,路政管理的法制性是由路政工作的法律强制作用所决定的,路政管理活动直接影响一些机构和一部分人的权和益,有时还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3)管理方式的特定性,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天候、全方位、全区域的路上跟踪管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高速的汽车流。

(4)管理手段的先进性,由于高速公路是汽车专用线,具有设施多,流量大,车速快,事故(件)突发率高的特点,要求路政管理必须具备优越的监控通信手段,配备精良的巡逻清障设备、装备,专门的抢险救援用品,以便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实施有效对策。 (5)管理内容的复杂性,高速公路实行全面的多维管理,决定了路政管理内容的复杂性。

(6)服务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根本在于实现高速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真正体现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高速公路系统的完整性

所有的公路设施及设备构成了一条完整的高速公路,因此只有通过路政管理工作,运用路政管理法规,强制性的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路产、侵害路权行为,才能保证耗资巨大的高速公路始终处于完好无损的良好状态。

(2)有利于保障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的公路,不允许不合乎高速公路行车要求的车辆、行人进入;不允许未经批准的各类管线与之接近和直接交叉,不允许在其用地和留地范围内出现违章建筑及摆摊设点等。要控制上述情况发生,保障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转,只有通过路政管理工作,加强管理审查、批准、纠正、控制等工作,才能保障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

(3)有利于改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

改善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环境,提高使用质量,只有通过路政管理工作,采取强制性的手段杜绝过路行人拆除、损坏护栏进入高速公路等,才能改善交通环境。

(4)有利于保证贷款修建高速公路的收费工作

只有通过路政管理,加强对交叉道口和互通式道口的管理,才能防止“闯关”、“冲站”,堵塞各类不交费或少交费的违章现象,保证收费。 (5)有利于教育公路使用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公路路政管理既是一个执法过程,又是—个教育过程。通过处理路政案件,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客观上可对其他公路使用者起到宣传教育作用。

6、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 (1)定义:

(2)了解公路法,公路法规定了路政管理体制。

7、路政管理的组织机构(课外) (1)组织机构设臵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分级设臵,通常按管辖区域每约50km设臵一个基本管理单元,由上级路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政策领导。

路政管理最基层的组织为路政执法队(班),它是路政公务最具体的执行单元,由于涉及的路政业务较为复杂,一般在管理上均实行队(班)长全权负责制。

专职路政人员的配备数额一般应0.4~0.5人/km左右较为适宜。 (2)人员素质要求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纪律严明;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有较强的行业知识及业务技能; 年龄不超过50周岁(领导干部除外); 身体健康,无色盲等其他残疾; 口齿清楚,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3)职责(了解) 全天候实施高速公路巡查; 负责路旁故障车辆的牵引拖带;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清障及路产损失的清偿; 维护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的秩序;

对上跨下穿高速公路的各种设施的施工、维修、广告设臵及超限车辆通行进行审批、监督、检查;

根据各省(市)对建筑红线的规定,审批、监督、检查公路两侧红线内的各种建筑物;

维护进出口内外秩序,巡查碰损设施标志后逃逸车辆; 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侵占、污染、毁(破)坏路产的行为; 依法维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排除侵权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处理案件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办理并参与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对高速公路沿线的群众,进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宣传教育; 在紧急情况下行使上级主管部门临时交给的关闭交通、侦查、追踪、治安、保卫等其它职权;

参与高速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 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4)路政装备

巡逻设备,包括优质专用路政巡逻车、指挥旗(灯)、警笛、警棍等必须装备;为全天候昼夜不间断路政巡逻提供保证。 清障设备,解决高速公路因事故、故障或其它火灾造成的交通阻塞。包括不同型号的牵引车、清障车,大、中型吊装车,平板运载车等; 移动通信设备,包括车载台、手持台、集群电话或组网通信系统等;用于保证路政公务信息的畅通和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转;

勘察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像机、附属照明设备、各种量测器具等;用于现场取证和记录;

抢险救护装备,包括消防器具、金属切割器具、急救药品用具等;用于事故现场的抢险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各种作业标志,用于事故、清障现场的引导、隔离、指示等。包括移动式灯光导向车、指向标志、限速标志、隔离装臵、路障事故、车道变化标志等。

8、高速公路路政体制改革 (1)为什么改革? (2)坚持原则: (3)探索:

9、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 (1)保护路产

 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挖掘公路及毁坏和破坏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花草林木、苗圃等违法行为;

 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以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 依法禁止和查处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活动;

 依法制止和查处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讯、收费、专用构造物、建筑物等设施和设备;

 依法禁止和查处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设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臵障碍、挖沟引水、排放污物、污染公路环境,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2)维护路权不受侵犯

具体来说,在公路用地和所属空间范围内,依法建设下列构造物时,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事先要经过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如: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各种管线、电缆等设施;  跨越、穿越公路建设路线桥梁、渡漕或架设各种管线或电线等构造物;

 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或进行其他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因抢险、防汛需要修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

(3)维持公路工作秩序,保障车辆安全通行,这是路政管理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其具体内容如下:

 禁止有损害公路路面的履带车、铁轮车等在公路上通行;若经过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的,只能允许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 禁止超限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超限车辆是指车辆载重超过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车辆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公路技术标准。若必须行驶时,须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批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方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禁止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利用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验场地。

 努力保护公路完好,积极改善公路环境,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充分发挥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保护其它权益 ,如:依法检查处理各种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和公路设施的行为;保护从业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等。

10、路政管理的外业管理 (1)路政巡逻

高速公路路政巡逻原则上全天候实行,方式包括定时巡逻、临时巡逻及异常情况的紧急出动。 巡逻责任

管界内路产及标志、标线巡查;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红线内状况巡查; 通报路旁故障车辆及事故情况;

记录并及时向值班室汇报路面、路基、桥涵、隧道、立交、植被、路上其他设施及夜间照明状况; 向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及时帮助;

回答值班室的询问、通报行车情况及位臵; 处理临时发生、发现的其它紧急事宜。 出巡准备

出巡前应按规定着装,携带路政管理有关证件,夜间巡逻应加穿反光标志背心;

应随身携带警笛、誓棍、指挥旗(灯)、巡逻手册,检查无线通信设备电源,并将灵敏度与频率按值班规定调整—致;

检查随车携带的勘查用具、临时标志、灭火器具的完好程度; 检查巡逻车车况及标志灯是否正常; 确定巡逻人员并做好安排。 巡逻分工

常规巡逻—般为三人一组。乘座位臵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

正驾驶位;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

副驾驶位:担任主要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路缘石、边坡、边沟、隔离栅、泄水槽、应急电话、桥涵通道、护栏、建筑控制红线内状况等,并协助进行路面巡视。

后排左侧位: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设施,里程碑等的巡视。 巡逻一般规定

巡逻时巡逻车速通常不应超过60km/h,不能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夜间行车或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减速慢行,行驶时要打开示警灯; 巡逻人员处理紧急事务必须横穿高速公路时,应距通行车辆240m以上疾步通过,夜间通过时应有反光标志,并向路面加晃强光手电示意过往车辆;

巡逻中发现停靠车辆或有人拦截时,应距其30m外在硬路肩上停车,由主要巡视人员下车处理,在问明情况或做出初步处理前,汽车发动机不能关闭,驾驶员不能离开座位;

巡逻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为主旨,服从值班室指挥调度,除紧急情况需立即就地处理外,一般不宜长时间在原地滞留。 巡逻交接

每次巡逻后,巡逻人员应在巡逻手册上详尽记述巡逻结果,复杂事项应于现场及时记载;

每班次交接前,应由班长查阅班内路巡手册,并依此填写“路政巡逻交接班纪录”,必要时可召集路政人员核实有关情况;本班次未了事宜,应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由队(班)长向下队(班)负责人做好交接。 (2)事故处理中的路政工作

救援 当有事故发生,接到中控室指令后应尽快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

现场勘查 路政人员应迅速了解事故现场状况、事故性质、涉及范围、确定损害数量等,有条件时,应摄取现场全景及局部照片3~5张存档;

询问笔录 对于较大路产损害事故,路政人员应向有关当事人就事件经过、认识态度、肇事人愿望等提出询问并由有关当事人填写、签名存查;

生活保障 事故处理期间,路政人员应对事故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饮水、食宿等有偿生活服务,或做好妥善安排。 (3)路上作业及恶劣气候条件时交通管制

当需要在高速公路路上作业或有恶劣气候条件时,为了交通安全,均要采取交通管制,不少省(市)将交通安全的管制工作交给路政负责。管制的目的是维护正常通行秩序,保证作业人员及车辆通行安全。 作业现场交通管制

通常当有重大事故、大规模清障、养护施工等时需实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主要通过设臵标志、改变某一区段的交通流,引导车流安全通过,并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在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交通管制

恶劣气候条件下高速公路必须施行交通管制,以保证交通安全,但应有一定审批手续。

当前对封闭交通的标准及履行手续的程序、以及交通管制中限速和保持车距的要求,各省(市)很不统一,有待于总结各地经验,尽快制订全国管理办法。 (4)拖带清障

拖带,通常指对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辆的牵引。 拖带中应注意:

拖带前应向当事人出示“拖带服务收费标准”,事先讲明收费数额,严禁乱收费;

一般简易拖带在抵达现场后,应先安排专人摆放有关标志牌;移动作业时应有人持指挥旗(灯)疏导车流;对占用车道时间较长、装载复杂的拖带,应实行作业现场交通管制,管制方式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简化。

无论何种情况,牵引拖带作业不准逆行,不准用软拖,牵引车亦不准同时拖带一辆以上车辆。

清障,清障系指清除因事故或其它原因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损毁车辆或物资。清障时应注意:

大规模清障应在作业现场根据需要摆放有关标志、设施; —般小规模清障由于机动性强,可于现场前方500m处开始设臵第一级限速标志,200m后设第二级限速标志,采用渠化隔离装臵布设作业区及改道,于后方100m处设解除限速标志。

排障遇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时,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清障完毕后,要清扫作业区,将残留废弃物品清出现场,及时撤除有关标志。

(5)路政索赔与处罚

路政处罚指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违反国家有关高速公路规定的行为当事者给予的行政处罚。 路政处罚的形式

 恢复原状,返还原物;适用于对路产的侵害案件,在肇事方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允许其自行恢复或返还;

 警告;如对在禁止的范围内采掘砂石、施工作业等可通过警告的形式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迁出,如无视警告,则视情节,做出进一步处罚;

 赔偿损失;违法者的行为给高速公路财产造成损失时,应依法以违法者的财产补偿高速公路的经济损失。路产清偿工作是路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它所涉及的事务很多,因此赔偿标准必须予以明确;

 罚款;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对违法者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款额的处罚形式;

 暂扣留行车执照、扣留营运许可证;适用于违反规定越限运输及其它不符要求运输行为。 路政处罚程序

立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发现路产、路权受损事实后,需向当事人追究路政责任,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这一过程就是立案;

 调查取证 ;主要是询问违法行为人或向其它人收集证据。询问违法行为人时要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现场取证应取得当事人陈述、证人笔录、视听资料(照片、录像、录音)等,并获得其它物证;

 处罚决定 ;主要以“违章通知书”、“违章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做出,必须写明处罚的依据、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申诉期限、申诉的管理机关等;

 处罚执行:“违章处罚决定书”一经按有关程序(当面或7天之内)送达,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如不执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执行;  结案归档 。 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对个人罚款在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案件,易采取简易程序于现场处理。 路政复议

路政复议是指上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因不服下级管理部门做出的路政处罚而提出的申诉依法进行的复查处理。有关事宜按《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若当事人对上级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向法院提出申诉,此时路政案件处理工作即进入路政诉讼阶段。 路政诉讼

路政诉讼是指路政相对人认为路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路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一般为被告)参与法院审理的有关高速公路诉讼案件的活动。 (6)许可证核发

关于设臵永久性设施的许可证核发,主要指因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或设施,开挖沟渠,修建上跨、下穿的桥梁、管线和其它设施。其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应向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阐明项目名称、来源及其所处位臵,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它给高速公路带来的影响及解决办法等,还需附上该项目平面示意图、设计图、施工图等。

 颁发许可证 高速公路管现机构对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可要求申请单位出具上级文件并且要调查核实,勘察现场、实物等,经过审查、论证,最后签署意见。上述审查获得通过后,双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①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位臵、规模、范围,工程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②施工组织:施工队伍的责任、施工期限、施工期间安全措施;③责任事故的处理办法;④收费补偿办法。

待申请单位对上述内容认可并交纳应收费用后,方颁发许可证。 关于建立临时性设施的许可证核发,主要指因临时性施工需占用、利用高速公路及用地或设施 。其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事先向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具体意见,主要是交通管制和保证高速公路设施完好的措施等;

 申请单位应向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按标准缴纳有偿占用费及设施维护费等;

 颁发临建设施或临时施工许可证。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临建设施在高速公路用地以外,在建筑控制红线以内的,还需要建筑项目审批、土地征用手续等。 关于设臵广告、标志牌的许可证核发

出于交通安全上的考虑,任何破坏行车环境,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加以制止。因此在高速公路上,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用地范围内、立交桥、跨线桥等处设臵广告牌、标志牌、标语牌等。因特殊需要必须设臵的,应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设臵。审查内容主要有牌面设计(色彩、图案、语言等)、支撑结构、牢固程度等。设臵位臵通常为收费站两侧、停车场、服务区等休息场所,以上满足要求后,颁发许可证。  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准运许可证的核发

 承运单位至少应在起运前的一个月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高速公路主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所有技术资料进行核实,当运输车辆接近设计承载能力时,高速公路有关部门还要进行验算;当运输车辆超过设计承载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需对所经过的路、桥进行加固,所发生的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当运输车辆外形尺寸超过控制标准时,还需进行模拟运行。  上述审查通过后,颁发许可证。

关于砍伐高速公路路树,变更高速公路设施的许可证核发

高速公路的花、草、树木及其附属设施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因特殊需要必须砍伐或变动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 提出申请,阐明理由;

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过认真审核,认为确属特殊需要,别无选择,可以核发公路树木砍伐许可证或设施变动许可证。

11、路政管理的内业管理 (1)值班室内业管理 路政值班人员负有如下职责:  确定路巡时间,控制路巡间隔;  负责路政巡逻的追询,填写查询记录;  回答路巡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决定处理办法;  协调有关人员处理拖带、事故及排障;  了解路况信息,提出信息发布意见;  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其他路政事务;  遇有重大问题时负责向值班领导请示汇报;  有权拒绝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指派。

值班人员在岗期间严禁饮酒;严禁打牌或从事与本职无关的活动;不准擅离岗位。

路政内业管理应强化科技手段,建立微机管理数据库,进行路政案件及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使路政管理工作更加主动,更有针对性。 (2)路政工作制度管理

 制定综合的管理条例或管理手册;  按不同的业务内容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岗位职责;主要制度或办法;操作程序或规范;考核与奖惩标准。 (3)路政档案管理 路政管理应设立如下案卷:  高速公路路况图(含路况变更);  高速公路路上设施分布、修缮台帐;  高速公路地下管线设施台帐;  路政案件及事故处理卷宗;  人员变动台帐(包括证件底册);  服装、装备台帐;

 各项路政报表、记录卷宗;  各种路政文件卷宗。 (4)路政票据管理

 路政管理使用的票据要统一使用有财政和税务部门监印的专用发票;

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票据台帐,交旧领新,指定专人负责,严格领用、收缴、核对、销号等手续;

 票据库应设立防火、防潮、防盗等装臵,防止票据丢失、短缺、损毁;

 按月上报票据申领计划,发放中要注意控制发放人的发放量;  领用要认真编号登记,按顺序使用,票据的填写要符合要求,准确规范;

 作废的票据要逐页加盖作废章;出现机构和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5)路政经费管理

 路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管理机构要遵守经费专项使用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使用时应按比例分配各项费用;  罚款、占用费、赔偿费等要按规定逐级上交,不准以个人或部门名义采用存折方式存取,不准坐支、挪用、公款私存,上交后如需使用经费恢复或修建被损坏的路产等,应由执行机构提出计划,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返还;

 凡属恢复路产的经费,必须及时全额用于路产恢复,年终不得有结余;

 对于弥补路政经费不足部分,应视具体情况及时补助,但市处一级路政管理部门年终不得有结余。 (6)路政培训

 政治时事培训:国际国内形势、思想政治教育;

 政策法制培训:党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法令教育;  业务知识培训:高速公路基础知识、国外管理动态、路政业务知识教育;

 基本技能培训:有关抢险救护、拖带清障、现场制图、交通管制、计算机操作等全面培训;

 举止仪态培训:军事化操练、文明规范用语、服务道德教育。

12、路政管理的手段方法

 行政手段 路政管理是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的管理行为,主要是通过国家赋予的行政命令权、管理权及处罚权来监督、检查、制约与高速公路发生关系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 经济手段 主要通过收取路产赔偿费、占用费、补偿费及罚款等行为来完成。

 法律手段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必须以法律手段作保证,无论是行政手段还是经济手段,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实现的。  技术手段 即根据高速公路技术密集的特点,应用路政现代化装备,通过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科学与专业技术水平的方法,对高速公路实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动态管理 。

第18篇:路政管理专题片

甘挑重担畅通途

——2010年迎省检路政管理工作汇报

2010年,为圆满完成迎“国检”工作任务,滦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部门,牢牢把握迎“国检”任务工作重心,以打造“京畿坦途,上善大道”公路价值品牌和文明服务、安全畅通的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为导向,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推动管理升级,奏响了路政管理工作和谐乐章。

(解局长同期声:我县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分布点多、面广,我局承担着我县境内国道205线、国道10

2、省道平青大线、省道迁曹线总长108.7公里的国省干线路政管理任务,路政管理工作任务量大、执法难度高。2010年,我局以迎“国检”工作为契机,不断深化路政管理工作,突出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的有机结合,确定了“抓管理促发展,严执法保畅通,强服务促和谐”的路政管理理念,认真执行上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打造安全畅通的干线公路环境。)

靠前指挥 统筹管理

高度重视迎“国检”工作重大意义(字幕)

“迎国检”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也是2010年交通部门的核心任务。为全力做好迎国检工作,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专题会议对迎国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结合我县道

1 路交通实际,制定下发了《滦县国省干线公路迎接2010年国检路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由主管副职任副组长,路政大队、证照大厅、卸载站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迎国检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各项路政管理规定制度。同时,积极营造迎国检舆论氛围,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向过往司机、周边企业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为迎国检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执法会议解局长镜头,红头文,补发宣传单镜头)

加大力量 充实人员

实现路政管理网络全覆盖(字幕)

我县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分布点多、面广、线长,受道路条件限制,路政管理工作任务量大、执法难度高。为加强路政管理工作,我局不断加大路政管理投入,完善执法网络,实现了执法网络全覆盖。(补:公路上有执法人员执法镜头)

一是充实人员,增加执法力量。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交通路政管理需要,我局在原有路政大队的基础上,不断充实执法力量,将费税改革后养路费稽征站、杏山收费站撤站人员通过转岗培训,全部充实到路政执法部门,分别成立了路政二大队和路政三大队,进一步扩展了路政管理工作覆盖面,扫清了执法盲区。(转岗人员培训境头)

二是统筹区域,协调联动。对全系统内路政管理部门实

2 行统一调度,按全县国省干线道路分布情况,对执法站队进行了执法区域划分。明确了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了推诿、扯皮现象,充分调动了执法人员上路执法积极性,使路政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执法镜头)

三是充实机构,增强服务功能。为规范执法行业、延伸执法服务能力,我局专门成立了坨子头卸载站、杏山卸载站、路证证照大厅、杏山证照大厅,对所有超载车辆一律经卸载站实行卸载,然后由证照大厅进行处理。这样既方便车主就近到证照大厅接受处罚,又削减了路政人员执法自由裁量权,杜绝了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我局路政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了执法透明度、延伸了服务功能。(补:车主交费镜头,大厅人员开票镜头、卸载点镜头)

明确任务 重点巡视 加强合法路产路权保护管理(字幕)

按照迎“国检”相关要求,我局路政大厅组织路政巡视中队,专门负责路产路权维护和道路周边环境治理。通过延长上路时间、增加上路频率等形式,及时完成国、省干线公路路阻路障清理工作,确保了公路畅通。(清理路阻路障镜头)一是及时清理整顿公路标志标牌。对未经审批私自设置 3 或已到审批期限未及时拆除的一律给予坚决拆除;对虽经审批但未按有关审批规定设置的,责令其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公路路政部门强行拆除;对因年久陈旧模糊不清的限令设置单位更换或刷新。截至目前,已依法拆除公路标志牌35块。按审批规定重设标志牌45块,更换或刷新标志牌83块。(补:更换标志牌镜头)二是及时清理拆除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章建筑。截止目前,已开展违法加水点整治行动6次,清理整顿省道平青大线、国道102线等干线公路违法加水点28处;拆除各类违章建筑27处;清理路阻路障2300立方米,有效保护了路产路权,确保了干线公路安全、畅通。(加水点治理、红线控制区镜头)

重拳出击 强化治超 加大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字幕)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一直是我县交通工作的重点。我县的治超工作在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和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依托坨子头卸载站、杏山卸载站,按照“卸载为主,处罚为辅,卸处结合”的治超原则,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对超限超载车辆起到了极大遏制作用。目前,已查扣超限超载车辆5950台,罚款2066.36万元。(补:县领导、市局领导检查镜头、巡查镜头)

4 在治超管理工作中,我局在总结以往治超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我县治理特点,启动了“查、卸、处”三权分离工作机制。查,即按照巡查工作规范要求,在24小时巡视的基础上,尽量避开弯道、坡道不允许巡查的地段,在不堵塞交通的前提下在特殊地段实施巡视制,在允许路段设置执法点,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治超相结合的方法,对在路上发现的超载车辆一律实施查扣。当场不处罚,交卸载站过磅后由证照处理大厅按超限、超载额度进行处罚。卸,依托坨子头卸载站、杏山卸载站,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货物卸载,不卸载不放行,严禁以罚代卸,坚决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二次上路。处,即依托证照大厅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真正做到了“查、卸、处”三权分离,起到了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作用,弱化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杜绝了乱罚款现象。在此基础上,加大货物源头单位的排查工作力度。根据《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要求,印制《关于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的通知》500余份,下发到全县从事钢铁、铁粉、煤炭、水泥、砂石料、石油化工等生产经营的大中型企业、货场、山场等单位,要求将《通知》直接送达货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好签收记录,加盖公章。使货源单位提高治超管理的自觉性,真正负起货运源头单位的管理责任。(补:三权分离机制流程镜头)

5 京畿坦途结硕果,甘挑重担畅通途。滦县路政执法部门,将以迎“国检”工作为契机,秉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理念,站在路政执法工作一线,唱响“京畿坦途,上善大道”公路价值品牌主旋律。(补:路政人员列队敬礼镜头)

第19篇:路政管理工作总结

200x年度我段路政管理工作,在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路政支队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学习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围绕“两个年”活动和年初的工作目标,积极开展路政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精神,充分运用公路法律法规,保护路产路权,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狠抓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积极创建文明省道线,加大力度整治公路沿线加油站点、加水点和非法占道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做好全段的相关工作,狠抓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自身素质,以设立路政窗口为契机,宣传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全县的路政协管网络建设,加强横向联系管理,把路政管理逐步推向“规范化、法制化”,做到重宣传、严管理,着重社会效益,一年来全体队员的共同努力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地推进了我县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管理,突出重点,促进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加强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和源头管理

超限运输是一项持久而复杂的管理工作,由于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大货车登记小吨位,一方面是低运价,另一方面严重超限,造成国家大量规费严重流失,公路的早期损坏,养护成本的大幅增加。为遏制超限运输带来的严重危害,我们根据交通部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与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立足于维护公路产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打击、查处严重超限,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着重抓好超限运输的现场管理、源头管理和宣传工作。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体运输业主为达到高额的利润,拼命依赖于多拉快跑赚钱,而不顾道路交通设施的承受能力和危害程度,针对目前存在的超限情况。我们采取多种办法和措施,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召集大的运输企业和车老板召开座谈会,分发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教育,陈述超限运输对公路和交通安全的危害性,二是加强现场管理力度,通过上路巡查和临时设点检查的形式,运用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治理超限运输,对特别严重的超限运输行为我们通过电视台、报社记者进行及时的报道,向行业监督部门及时反映和沟通,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在整个管理过程我们始终按照上级部门的指标精神,重卸轻罚,勤上路,抓源头。超限率从原来的85%下降到52%。超限的吨位也明显下降30%,在我们现场管理的情况反映出超限车辆,大马力,低吨位,一些5吨车装载15吨到30吨,一旦放松现场管理超限运输立即出现死灰复燃。目前最有效的管理措施只能是加强现场管理和上路巡查,才能把超限势头压下去。

三、公路标志和公路安全设施的管理

公路标志和公路安全设施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们公路等级低,公路建设投资少,公路标志和安全设施严重短缺不齐,随着道路交通的蓬勃发展和我县山水乐园生态旅游县的快速建设,对现有的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严重不能适应要求。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路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统筹安排和我县公路网的布局情况,将标志标线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落实专人对全县公路进行调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进行统计,将统计资料分门别类按线路、图片、文字整理成册,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根据重点保障线路的安排今年给我县瑞东线、学院线共安装f杆、标志牌53付,单立杆8付,安装导向标志42付。当地政府近期计划在各重要线路设立旅游指路标志,对安全黑点路段设置安全护栏墩、护栏柱,同时对原来局部损坏的交通标志进行全面修复计28个,对部分严重损坏进行更换,使我县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跃上了新的台阶,虽然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绝大多数的县乡道依然还存在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的严重不足。

四:抓队伍建设,促素质提高

今年5月份,全省路政工作公议的重要内容之一洪付局长在讲话中强调要搞好路政管理工作首先要从抓队伍建设,促进人员的素质提高。通过近几年的培训学习,我段路政队员的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现有本科学历的一人,大专3人,大专证书14人,上岗培训合格率100%,执法人员持证率100%,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注重执法形象,行为规范,作风过硬,廉洁自律,不计个人得失,都有着良好的表现。在10月份文成县计算机知识竞赛,路政队二名队员参赛获得了二等奖,对段部需要的各类工作中

第20篇:路政管理职责

路政巡视员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的法律、法规的规章;

2、保护辖区内乡道的路产路权;

3、对辖区内乡道的占道经营、私搭乱建、破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等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行为,实施路政巡查,一经发现,立即上报所在乡镇进行查处,执行困难时,可上报永年区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综合管理大队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4、对辖区内乡道的平交道口进行管理并建立台账。

《路政管理规定.doc》
路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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