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2020-03-03 00:35: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逾期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与化解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条 逾期贷款管理包括逾期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分类与逾期贷款处置等事项。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坚持“双重催收、专人负责、定期报告”的原则。

“双重催收”是指受托机构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催收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专人负责是指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和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受托银行按月将逾期贷款人员名单、逾期金额及催收情况报告给市公积金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岗专人、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受托银行应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逾期贷款情况和逾期贷款催收情况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中心职能部门定期对受托银行催收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考核,有效推动催收工作进展。

第四条 逾期贷款发生后,应根据逾期贷款情况进行逾期贷款分类。一是定量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二是定性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定量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五条 逾期贷款分类标准。按逾期贷款违约次(期)数及违约原因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逾期贷款五类。

(一)正常类。借款人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关注类。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同一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重大突发事件,新增其它贷款项目、还款意愿较差、其它贷款出现不良、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价值下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应予以高度关注。

(三)次级类。借款人累计违约4-5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可疑类。借款人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损失类。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全额收回。

第六条 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上门催收;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七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监管和核销分别由受托银行、分支机构、职工贷款科及财务科负责。 第八条

逾期贷款催收与处置程序

(一)逾期贷款发生后,受委托银行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月结后仍未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分支机构应每隔10天向借款人电话或短信催收一次。

(二)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含)内的贷款,在次月15日前,分支机构及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催收,同时必须告知借款人违约情况以及违约责任,了解违约原因,并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

(三)对于逾期4—5期内的贷款,分支机构及受委托银行在电话、短信催收的同时,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后管理人员调查借款人相关情况,认真分析逾期主要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和法律顾问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或通知借款人所在单位协助催收、通知开发企业协助催收或回购,督促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对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的贷款,在以上催收方式无效的情况下,由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和法律顾问配合,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律诉讼,进行开发企业回购、抵押物处置等方式依法收贷。

(五)对确实形成损失的贷款,由分支机构应按《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整理相关材料,起草呆账损失核销报告及《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报及审批表》上报职工贷款科。职工贷款科应及时对形成的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并上报中心领导,属实的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九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对象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保证人、抵押人等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贷款逾期的催收工作,于每月的8日前查询上月逾期贷款情况并上报职工贷款科;及时统计逾期借款人名单、逾期期数进行分析、分类;建立逾期贷款台账,详细记录所有催收措施及相应结果,保存催收的相关证据,对电话和上门催收的应进行录音备查;对可疑类贷款建立单笔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进行实时跟踪催收。

第十一条 对可疑类逾期贷款,受委托银行、分支机构除继续催收外,应及时将借款人情况、逾期情况、催收记录及相关催收证据情况报送贷款科备案。

第十二条 经综合判断确认借款人无还款意愿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借款人出具《律师函》;无效的,依法采取扣划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损失;仍不足以弥补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手段追偿的条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收回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或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所低押房屋权属人发生变化且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的,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的;

(五)借款人个人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及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十四条 属开发商阶段性担保且在担保期内的公积金贷款,按照《开发商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属单位集资建房性质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按照《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诉讼费、律师费垫付审批规定。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提前收回贷款过程中所需垫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申请审批流程:分支机构贷款业务负责人申请→副主任初审→主任复审上报→中心办公室复核→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垫付费用从机关办公经费中支出,垫付费用在逾期贷款本息回收时一并收回,并转入中心机关办公经费账户进行冲抵。

第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以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催收的、提供的逾期人员数据信息不准确的,市公积金中心应按照相关考核办法条款规定予以相应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办理贷款和处理逾期贷款过程中,滥用职权、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催收,不积极、不主动,造成贷款逾期率高居不下或有重大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分支机构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工作人员不得参于评先,同时对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管理办法1

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暂行规定

新贷款管理办法待定岳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贷款逾期催收工作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doc》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