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岗位职责

2020-04-18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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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贷 款风险,支持个人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 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 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下称管理中心 )委托商业银行( 下称受委托银行 )办理。管

1 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 义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 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银行申请自营性 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决策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银行。 (五)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八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 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 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查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

2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查询及相 关资料管理。

(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 监督管理。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 事项。

第九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 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

(一)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协助受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并进行审查。 (二)审查贷款项目。 〃

(三)根据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相关 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四)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结算。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 (五)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 (六)办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 川银监局,依法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监督职责: (一)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职责情况。

3 (二)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情况。 (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情况。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 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 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 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 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五)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各市州管委会决定、调 整,并予以公布。

各市州管委会根据本地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 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 度。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地普单商品住房平均价格 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单套价款总额的80%。

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可适当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 (或共有人)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 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 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 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普通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70%;经管委会批准,各地可酌情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第十四条 各市州可自行确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

5 限,但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 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年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 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 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 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 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 在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各管理中心应逐 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 贷款程序

6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管理中心或受 委托银行提出申请,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及时进行 贷前调查和审核;受委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以及购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后将材料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自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管理中心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与 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管理中心复核同意后, 将贷款资金划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委托银行按借 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担保

7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 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 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 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 有、共有或第三人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 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 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

(三)保证担保。由城市房地产臵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 供保证担保,或者经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 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 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 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量采用住房抵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住 房价值全额用于抵寸甲,抵押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

8 者该住房的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 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 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 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 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出质人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 手续。有价证券交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由住房臵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住房 臵业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住房臵业担保 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 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 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应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受委托银 行经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与房屋开发单位签订担保合同,并 为其开立保证金账户,足额交存保证金。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才能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 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贷款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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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 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 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自银行发放借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 款期,以银行发放借款日的前一日或借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固定 时间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 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账户等代扣。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同 意,由住房臵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通知担保公司, 即可用自有资金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借款人提前还贷,可用下列任一方式归还本息: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 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 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 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每月应 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10 (三)提前归还若干个月本息。提前归还若干个月贷款本 息后,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按相应担保合同约 定,将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解除设定的担 保权,并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管理中心及借贷双 方协商同意,采用住房臵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担保 公司同意。变更合同末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 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贷 款管理台账,提供贷款信息查询,实行统计分析电算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贷款资料的归档、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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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经管 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 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并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 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 处臵抵押住房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 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 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因重大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未还清全 部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六条 处臵抵押住房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

12 分配:

(一)支付处臵抵押住房、质押物所需费用。(二)扣除处臵抵押住房、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质)押人或借款人。

处臵抵押住房、质押物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和 赔偿金时,抵(质)押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三十七条 发生贷款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 事人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 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不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 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 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 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贷 款的具体规定。之前各市州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规定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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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06-5-4 源自:FESCO 作者:未知 阅读:5355次 字体:【大 中 小】

正文: 颁发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

(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比例与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由委托人公布。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贷款程序:

(一 )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二 )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

(三 )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

(四 )发放贷款。

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

第五章 个人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申请个人信用评估,并由其出具个人信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的,借款人应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五条 保证。

(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委托人认可;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

(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

(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七条 质押。

(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1、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

2、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3、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

(三)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五)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

(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第十八条 抵押加保证。

(一)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

1、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

2、抵押加一般保证。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

(二)保证与抵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抵押加保险。

(一)抵押加保险指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由借款人购买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险,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方式;

(二)抵押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除外)规定执行;

(三)采取抵押加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的偿还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为:

(一)等额均还方式。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R —月还款额;

P —贷款本金;

I —贷款月利率;

n —贷款年限(年)。

(二)等额本金方式。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偿还相等的贷款本金,利息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 =P/ ( n × 12 ) + 剩余贷款总额× I

其中: P —贷款本金;

I —贷款月利率;

n —贷款年限(年)。

(三)自由还款方式:

自由还款方式是指委托人在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后,确定贷款每期的最低还款额度,借款人在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度情况下自由选择每月的还款额度。月最低还款额的计算公式:

1、贷款期限在五年(含)以内的月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

其中: R —月最低还款额 ( 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 ;

P —贷款本金;

I —贷款月利率;

n —贷款年限(年)。

2、贷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以上的月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

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贷款到期日(不含)前至少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等额月均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 + 最后一期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每期产生的利息

其中: R — 月最低还款额 ( 保留到元,全部向上取整 ) ;

P — 贷款本金;

P 0 — 根据房屋折旧情况,最后一期前应偿还的贷款本金;

I — 贷款的月利率(该利率在计算月最低还款额时使用);

n — 贷款年限(年)。

注: P 0 是在综合考虑房屋折旧率、贷款风险度、利率风险等几项因素基础上确定的。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前还款,但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原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偿还,原则上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划收。

第八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担保条款可以并入借款合同,或单独制定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利凭证返还、解除核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贷款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产包括受托人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第三十条 贷款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内容为:

(一)正常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

(三)抵押物、出质的权利的登记;

(四)担保债权、担保物权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的管理应当清晰、有序、完整、安全,并能够随时提供资产状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可以由委托人委托其认可的专业机构实施。

委托资产管理,应当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资产管理标准、方式、内容、权利义务、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档案是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它是由 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的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全面的贷款档案规章制度及办法,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有关的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及处置

第三十五条 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第三十八条 行使抵押权或质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相应贷款政策并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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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助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南昌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下设的业务网点、分支机构依据管理中心授权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发放贷款,并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贷款管理制度。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结算、归还手续。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管理中心和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五条 受委托银行应严格按照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六条 除上述已界定各方外,对本办法提及其他各方界定为:

贷款人指受委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抵押人是指为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保证人是指有能力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法人单位;

房屋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开发公司、有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单位。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

居留身份的还须提供原居住地的户籍证明;

(二)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缴存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四)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有资金;

(六)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借款人的直系亲属或同户成员也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且在借款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若借款人及其配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自贷款结清之日起按《缴存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2年)以上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借款期间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含六期)以上未还款的记录。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建)自住住房需要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结合形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抵押权的受益人为管理中心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依据借款人所购(建)房屋区域、房价、公积金缴存状况、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首付款或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本条款中的首付款比例、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管理中心拟定,报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二手房同时不超过所购房的剩余房龄);

(二)公积金贷款期限加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二)有效的首付款或自有资金证明;

(三)购(建)住房的合法合同或有效批准文件;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交易部门成交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等。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等。

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是指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之日起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审批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应先将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担保证明材料交予保证人,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出贷款资金的可供额度时,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办理预申请手续,待贷款资金达到可供额度时,由管理中心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手续办结后,受委托银行返回相关借款资料,由管理中心复核后,及时划拔贷款资金。

各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应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以上贷款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若因故在7个工作日内未办完贷款手续的,经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延期原因由管理中心告知借款人。

第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将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售房单位的约定账户;购买二手房的,将贷款资金划转到保证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给保证人或施工单位。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加抵押、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抵押、质押。

(一)保证加抵押是指保证人在借款人借款期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借款人应将所购(建)的住房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管理中心、保证人和受委托银行三方须签订合作协议,保证人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中心缴纳保证金。

1、在保证期内,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由保证人向管理中心偿还贷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借款人追偿;

2、因保证人合并、破产等原因造成担保失效,借款人应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涉及担保的责任范围及担保物处置的,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3、借款人应当将住房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如为组合贷款的,房屋价值按贷款组合比例同时向管理中心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设定抵押;

4、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将抵押房产擅自转让、变卖、赠予或再次抵押,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负有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5、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一个月内,抵押人应在原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二) 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是指在借款人取得所购住房产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房屋建设单位三方须签订合作协议,房屋建设单位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中心缴纳保证金。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可向管理中心申请解付保证金。抵押相关事宜参照本条第

(一)款

3、

4、5项的规定办理。

(三)抵押是指借款人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可以用其他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设定抵押。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时应向管理中心出具有效的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抵押值最高不超过抵押住房评估价的70%。抵押相关事宜参照本条第

(一)款

3、

4、

5项的规定办理。

(四)质押是指借款人用国债凭证、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设定质押担保,并将票据及止付冻结凭证交管理中心保管。质物票面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管理中心将质物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抵押期内,如发生担保责任范围以外的抵押物毁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借款人应承担毁损责任。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选择下述一种还款方法,按月偿还贷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已偿还的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三)管理中心公布的其他还款方法。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载明的每月还款日到受委托银行以现金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储蓄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需要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在征得有关当事方同意并经管理中心批准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相关条款

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当日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因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或有其它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的,经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同意后,依法进行借款合同等贷款要件的变更。借款合同未变更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管理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设单位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经查证属实,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房屋建设单位相关法律责任。房屋建设单位、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已经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将提前收回。

对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但所办抵押手续不符合规定或无效的,管理中心将中止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同时,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责任方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将中止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公积金贷款,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累计六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重新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五)未经保证人或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已设定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保证人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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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改善自住住房条件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业务由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计划,经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申请贷款的对象,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在职职工。(改善自住住房条件,即装修自住住房)。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借款人必须是购、建、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并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总投资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没有可能影响偿还贷款能力的其他债务。

(四)借款人必须提供房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批准购、建、修住房的文件及以下材料。

1.购买住房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批准的购房合同及首期交款的收据;

2.建造住房的,应提供房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以及有资格的部门出具的建房估价书;

3.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证明和原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有资格的部门出具的估价书;

4.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应提供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合同和首期交款的收据,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证明;

5.购、建、修住房属共有产权的,借款人应提供本人所占份额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数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最高限额为二十万元。

(二)不得高于购、建、修住房总投资额的7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配偶;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包括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35%×12个月×贷款限期。

(四)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长于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二、结婚证(借款人未婚或离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离婚证);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 贷前调查。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前调查工作,确认借款人的贷款担保方式,在十五天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一、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二、抵押人(质押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保证书),填写抵押物清单。

三、以房产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房屋他项权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存,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归还,同时办理抵押权、质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委托放款通知书》,将贷款按期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内。因受委托银行责任,未按合同提供贷款,由受委托银行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人偿付违约金;受委托银行超越合同或有关约定提供贷款的,一切责任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须征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储超过本期还款额的存款。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在借款人每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逾期罚息等有关费用时及时扣款。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以所购住房及自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物的价值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

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章 抵押保险

第二十条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需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借款人须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借款人的原因,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借款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抵押人和保险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应依法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物:

(一)借款人连续4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人按规定处分抵押物,借款人不按期交出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额和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需各种费用的部分,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十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重复抵(质)押或拆迁、出售、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附则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

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贷款审查人员、贷款发放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抵押评估办法》

贷款房地产抵押评估办法

为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抵押评估价值,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关于对“估价原则”、“估价程序”、“估价方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标准

1.地段分类

地段

一级地段

二级地段

三级地段

四级地段 范围 钟山大道(白鹤高加桥至荷城花园)两侧(人民路以南,凉都大道以北) 花渔洞;明湖路(市电大至明湖加油站);水城西站周围,人民路北侧(清碧公园至场坝);凉都大道南侧(市电大至荷城花园);公园路 水钢,水城矿业集团、德坞,双水 除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它地段

2、地段基准价格

地段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3、抵押价值计算方法

(1)以现房抵押(商品房或获准上市的公有住房)

抵押价值=建筑面积×基准价格×70%×[1-2%×(峻工年限+贷款期限)]

(2)以所购住房抵押

抵押价值=合同金额×70%×[1-2%×贷款期限]

(3)未取得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公有住房

抵押价值=建筑面积×基准价格×70%×[1-2%×(峻工年限+贷款期限)] ×7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房屋变现难易性适当提高或降低抵押价值。

二、评估程序

1、抵押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提供经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认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款收据。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和抵押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计算抵押价值。

三、水城县、钟山区境内的抵押评估执行本办法。六枝、盘县境内的抵押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城段和基准价格由六枝分中心、盘县分中心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中心备案后执行。 基准价格 1500元/平方米 1300元/平方米 1100元/平方米 900元/平方米

推荐第5篇:湖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

发布文号: 湘金监管办发[2005]1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区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关联法规: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关联法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5、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70%。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八条

管理工作较规范,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地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证明;

5、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6、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展开贷款调查、评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30%;

3、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是否正常;

4、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等。

第十二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1、管理中心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2、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3、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人帐户或个人储蓄帐户(具体规定见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对购买开发商所建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要严格审查所购住房是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要求及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贷审会审议。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

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抵押

抵押贷款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管理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以房产作抵押的,抵押人与管理中心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

(4)对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5)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十八条

质押

质押贷款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管理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可用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2)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必须核实证券的真实性,并办理止付登记手续;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3)管理中心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的有价证券交付管理中心,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有价证券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4)管理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有价证券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有价证券灭失或毁损的,管理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

(5)借款人用于贷款质押的国债或定期存单先于贷款到期时,管理中心可与质押人协商,按期兑现,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偿还其所担保的贷款本息;也可将质物转存或提供新的抵押担保物。

第十九条

保证

保证贷款指管理中心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管理中心只发放第三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1)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担保资格,且在受托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并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受托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2)保证人与管理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管理中心许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3)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

第二十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与之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并将保证金存入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

(2)本方式涉及的抵押、保证担保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3)在所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4)采用本贷款担保方式的,管理中心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托贷款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2)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发放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发放中心从其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法。

第二十三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将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所得款项偿清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1)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管理中心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物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三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1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5)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6)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7)借款人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州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解释。

附件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

一、提供咨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向借款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内容包括: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程序等情况。

二、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属地原则,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5)购买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买二手房的还须提供契税发票;

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大修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危房监定证明等;

(6)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书面承诺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2)、(6)需留存原件,其余资料原件经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当同一单位借款人较多时,借款申请及所附材料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向管理中心申报。

三、贷前调查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申请人递交的《借款申请表》和要求提供的证明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查看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帐号、姓名是否与申请人提供的情况一致;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计算并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房价的30%;

(3)所购住房是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要求,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所购二手房是否有租约在先,若有,调查租约起止日期及租户是否同意搬迁等;

(5)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6)抵押或质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审验法人资格及财务状况等情况;

(7)借款人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家庭月收入与偿还贷款本息之比,一般还贷额占家庭月收入之比不超过50%。

四、抵押物评估

评估可采取由管理中心自主评估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管理中心自主评估,应根据现场调查取得的真实情况,按如下原则处理:

用现房抵押的,如果现房是新房,则以购房合同上的价格为参考价;如果现房是旧房,则以《房产登记表》上提供的情况结合现场实际,认定其真实价值。

用自建私房抵押的,以调查人调查后的评估价为参考价;

管理中心无法自主评估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相关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

调查人根据调查结果和评估情况签署意见后送交贷款审查人。

五、贷款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人在收到调查人的意见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审查:

(1)购房行为的真实性,防止借款人和售房人串通骗取管理中心贷款;

(2)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的书面意见;

(3)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

(4)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

审查人经审查同意的,结合评估报告,对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签署具体意见,送交审批人审批签字。

当同一单位借款较多或单笔贷款金额较大时,提交贷审会审议。

管理中心信贷员将审批人签署的最后决定通知借款人。同意贷款的,将贷款资料录入计算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系统,不同意贷款的,将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签订合同

经审批同意的,即可根据审批的具体意见,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人和借款人按不同的担保方式,签订有关合同:

(1)担保公司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反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

(2)非担保公司担保的个人贷款。

①抵押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简称《抵押合同》)。

②质押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简称《质押合同》)。

③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简称《保证合同》。

④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借款人以所购期房设定抵押的,管理中心除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外,还要与售房建房单位签订《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之日止。

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完上述合同后,将《委托贷款协议》、《借款合同》及有关借款资料送交受托银行,受托银行签订后将《借款合同》返回管理中心。

七、办理贷款担保

签订借款合同后,通知借款人办理如下手续:

(1)抵押。以现房抵押的,由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与房产所属权人及共有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一道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2)质押。有价证券质押由借款申请人凭管理中心出具的质押函、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止付登记手续。所有参与质押的担保人都要在《质押合同》上签字。

(3)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管理中心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借款合同》及管理中心向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办理房产预约抵押登记的函》,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预登记手续,由开发商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5)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取借款人自愿办理财产保险的方式。如果办理财产保险,则必须明确管理中心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管理中心保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支付;可以采用一次性或分次投保两种方式,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

(6)公证。根据贷款的担保方式,需要公证时,管理中心信贷员负责协同借款人办理合同公证手续,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八、贷款发放

(1)管理中心信贷部门核实合同签署、担保等手续后,需保证人担保的,通知保证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核实是否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通知借款人开立存款账户和办理借款手续;给管理中心财务部门下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书》;

(2)管理中心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书》将相应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划转至委托贷款基金户;

(3)受托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借款合同》和管理中心划转至委托贷款基金户的资金数额,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用于购买住房的,将款项直接以借款人名义划入售房人或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由银行直接划拨到借款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户内。

(4)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将一份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返回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进行个人贷款档案资料整理。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中心将个人贷款担保资料返还担保公司。

九、贷款回收

(1)还款方法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通常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①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1+月利率)贷款月数-1

②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2)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①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到受托贷款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②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发放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发放中心从其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十、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贷款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

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个人住房贷款贷后检查,掌握贷款的资产质量状况并研究对策。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借款人有无骗取管理中心信用的行为;

(3)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4)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5)抵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6)项目工程进度(限于自建房屋贷款);

(7)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之处;

(8)其他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检查程序: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原因;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形态;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登记贷后检查台帐,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一、档案管理

每笔贷款发放后,由信贷员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资料,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员在接收时,应查验资料是否齐全,缺省的要督促借款人补齐,做好登记工作。具体要求:档案资料要齐全,归档资料要及时有序,查阅档案要登记签字。

二、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受托银行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管理中心保管的有关法律凭证及文件,对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开具《关于撤销抵押登记的函》,借款人签署收到文件的回执。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凭《关于撤销抵押登记的函》及《房屋他项权证》或《产权预约登记》到当地产权部门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附件三: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明确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贷款责任追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认定结论。责任认定的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贷款范围以《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公布之日后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区别性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目标管理奖金、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依照本制度受到开除的行政处分的,原则上终身不得在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具体包括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后管理人和贷款资料保管人。

第七条

贷款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帮助、默许借款人伪造虚假材料套取管理中心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导致贷款审查与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

(五)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八条

贷款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向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三)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四)未对调查人送交的贷款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五)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和调查报告中的明显遗漏,误导审批人的;

(六)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建议的;

(七)审查通过无明确调查人的贷款的;

(八)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第九条

贷款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的;

(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三)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或未进行相关调查、提出审查意见的贷款的;

(四)轻信、盲从跟风,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审批贷款,造成损失的;

(五)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贷款的;

(六)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

(七)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贷款政策和贷款条件的贷款的。

第十条

贷后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擅自转移保证金或动用质押存款的;

(二)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贷款责任人移交制度的;

(六)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价值发生损失的;

(七)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

第十一条

贷款资料保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贷款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致使贷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丢失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或质物,致使上述凭证或质物丢失、毁损的。

第十二条

管理部超越权限发放或审批贷款的,对单位停止办理部分业务或上收审批权限,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免或减收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贷款管理不力,造成借款人挪用贷款炒作股票、期货或挪作其他用途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受处罚的责任人如对管理中心的责任认定和所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十五日内。可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及时将贷款责任追究的结果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附件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规范贷审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决策水平,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的决策机构,对审批人既起支持作用,又起制约作用。各管理中心必须成立贷审会,实行民主决策。

二、规范贷审会委员构成。贷审会委员由管理中心个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且不得少于5人。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管理中心负责同志担任,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三、委员工作变动时,其审贷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四、贷审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个贷审查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楼盘、单位集资房及金额超过授权规定额度(各市州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

(三)监督和检查管理中心及管理部的信贷审查工作;

(四)其他工作。

五、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贷审会办公室负责人由负责个贷发放的部门负责人兼任。

贷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

(二)负责提请召集贷审会会议;

(三)保管贷审会资料。

贷审会的资料须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妥善保管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贷审会办公室负责人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由移交人、监交人、接交人在书面交接材料上签字后存档。

六、规范贷审会议事规则。

(一)贷审会主要议题:

(1)对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楼盘,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要审议内容:

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资格的审查;

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产负债、项目自筹资金和担保能力的审查;

③房地产开发公司近年经济及信誉状况的审查;

④开发楼盘的合法性、政策性的审查;

⑤贷款总额度及开发楼盘风险状况的审查;

⑥贷款抵押评估方案的审查。主要是: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价值和抵押物处置可行性的审查;

⑦贷款效益预测及还贷计划和方式的审查;

⑧项目建设资料及手续完备性的审查。

(2)对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或定向商品房,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个人信誉好,家庭收入稳定,贷款金额超过授权规定额度的单笔贷款。

(4)需要由贷审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贷审会会议决议采取投票表决形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三)贷审会召开的每次会议均要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字后,报管理中心主任批准生效。

七、规范贷审会议事程序。

(一)调查人汇报有关调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贷审会委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咨询和审议。

(三)会议实行表决制作出审查结论。

(四)将审查结论记录在案,由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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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28 -----------------(已经 2007 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 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 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购买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受理、审核、批准,由受托银行按市公积金管理中 心下达的贷款计划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贷款对 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 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

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取以下规定及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按公积金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12×额度计算年限×40%+借款申请人配偶 公积金月缴存基数×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 (男 65, 60) 女 的年限。 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

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限额。第九条 贷款期限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 不得超过 30 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 30 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按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个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申请商业性贷款)的总称。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与规定比例计算后的贷款额 度,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购房合同或协议、已支付的不低于总房款规定比例的收款收据或 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组 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收执抵押权证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八条 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贷款计划之日起,借款申请人逾期 1 个月未来签订《借款合同》或不按 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视其自动放弃本次贷款申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中的一种: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该还款法仅适用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1+月利率) -1]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还款日前 30 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在 征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归还到期的借款本息,逾期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

二、借款

款人发生导致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变故的;

三、借款人将借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 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担保 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

二、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税费,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 人继续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抵押值不得超过抵 押房产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的抵押权人分别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对抵押物无权出售、出租、变更或馈赠。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抵押期间借款人拥有使用权,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完整的责任。市公积金 管理中心对收执的抵押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并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或更换抵押物。 第三十二条 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监督检查贷款的资金投向,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配合市公积金管理中 心对贷款资金投向和抵押物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 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馈赠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 抵押人按合同约定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 担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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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申请范围: 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办理要件: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

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附件十六);

(2)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上海市公

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 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1、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交款凭证指定收款银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 办理流程: 点办理;

2、购买其他房屋的: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1、购房申请提取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 注意事项: 手续。

2、几名无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的个人共同参与购房,仅允许其中的一人 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        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请到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购买)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请到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购买) 《关于同意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确认书》 《提取租赁收入证明(单位)》 《提取租赁收入证明(街道)》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 《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患重大疾病证明》 《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 贷款        《上海市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申请书》 《同意书》 《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申请表》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委托书》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 《委托估价协议书》 《个人住房贷款代办服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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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所需资料:

(一)购商品房所需资料

1、《芜湖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收原件2份);

2、原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3、提供原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记录资料和贷款余额证明原件(收取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所在单位开具的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6、单身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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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3、申请时主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4、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5、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6、能提供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7、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4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规定, 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公式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注意事项:

1、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成。

2、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三、贷款利率

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1、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0个百分点,由4.70%下调至

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个百分点,由4.20%下调至4.00%。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还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贷款期限

据《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4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等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期限。

五、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

注:等额本息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金,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六、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申请材料

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和份数:

1、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6份复印件。

2、户口薄(首页和申请人本页)原件和6份复印件。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现场申明)原件和6份复印件。

4、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备案表原件2份(郊县楼盘需3份原件)和3份复印件。

5、购房合同正本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6、购房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原件2份和2份复印件。

7、首付款收据及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原件,3份复印件。

8、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在城区办理贷款的职工,可在城区管理部咨询柜台打印2份《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结果》)。

9、提供开发商加盖鲜章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原件一套(不得涂改)。

10、委托扣款(还款)帐户:主借款人所选择的贷款办理银行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原件和1份复印件。

11、收入证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客户需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网站可下载)原件和3份复印件;其中月收入3500以上的客户还需提供银行1年流水或完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和3份复印件。

12、缴存证明:在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

特别注意事项:

1、职工如需申请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应提供所选择办理银行指定格式的收入证明原件。(成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的格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银行指定格式,成都农商银行、中国银行的格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中心格式。)

2、职工可自主选择办理贷款的银行,中心贷款受托银行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成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农商银行。

3、近期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请选择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兴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办理。

七、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办理流程

1、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由银行进行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中心审查。

2、中心进行审查和审批,同意贷款的,担保公司对其进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缴纳担保费。

3、借款人返回银行窗口签订借款合同,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缴纳公证费。

4、借款人离开贷款大厅,等待银行通知领取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并按合同约定开始还款。

八、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首付款比例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期付款比例的规定是:

1、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停止向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九、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温馨提示:相关单位收费标准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温馨提示::相关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

(一)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二)担保公司代房屋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1、成都市区:预告登记费为80元/户;抵押预登记手续费为50元/户;抵押登记费为80元/户。

2、其它区(市)县以当地房管部门公布标准收取。

(三)公证处收取公证费用

1、成都市区:委托公证(委托代领领取房产证和代办抵押登记)费为220元/户

2、其它区(市)县以当地公证处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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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问答 第 1 问: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处?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员工住房问题,每个月按照员工的工资比例,付出一部分钱,单独存到该员工的 独立账户(专门用来缴纳公积金的账户) ,员工也从工资里扣除同等的钱,一并存到这个账户。 新浪乐居论坛% [) _; Z& z$ z s 新浪乐居 R! A; ^ [4 W# G 但是,公积金账户虽然是自己的,却并不像我们日常用的个人银行账户一样,能够随时的存取。它是按月缴存,并 只有当个人要买房、租房或装修时,且能够提供出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购房合同…)后,方可申请提取出来。否则, 就要等到退休后一次性全部取出。 房产论坛,装修 论坛, 业主论 坛$ a( i I% b 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处?

1、缴存公积金,可以增加你的个人收入。因为公积金是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全部入个人账户,属个人 财产。 # Z- a4 A

2、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缴交公积金部分收入可以免税。

3、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低息的公积金贷款。 新浪乐居; f2 G {; y * R2 t 第 2 问:住房公积金怎么支取? 1.住房消费提取: 房产论坛,装修 论坛, 业主论 坛/ D$ @1 E, ^ x/ q 买房,购房,装修 论坛,房 产论坛 3 i( Q) M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买房,购房,装 修论坛, 房产 论坛( h5 \\.t( o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房产论坛,装修论坛 ,业主 论坛( c) h2 h+ a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han.bbs.house.sina.com.cn: i4 [2 t- q- d5 i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买房,购房,装 修论坛, 房产论 坛 0 k) S% T! L7 W/ s$ ~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 (4)死亡。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浪乐居( ]; S2 i( k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 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新浪乐居论坛.`7 A* {: q 第 3 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具备什么条件? 3 Z+ n7 z) P7 i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han.bbs.house.sina.com.cn, F; @$ x\" y 7 ~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现为 20%) ; 新浪乐居论坛! e1 {) Z, n% C7 F\' j 房产论坛,装修论 坛,业 主论坛 : _/ B% k8 _ (4)申请人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han.bbs.house.sina.com.cn% c) R\' @& i# U\" Y (5)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 P+ H% }0 v1 M 新浪乐居# j& w

/ o 第 4 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是多少? 8 O\' d1 O7 `$ f/ T 从 2008 年 12 月 23 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 0.18 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 3.51%调 整为 3.33%,五年期以上从 4.05%调整为 3.87%。 房产论坛, 装修论 坛,业 主论坛 6 Y- ^\" f 第 5 问: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是什么? han.bbs.house.sina.com.cn3 E6 T) _( D, t* r 第一步 贷款咨询 新浪乐居论坛: i$ Y4 t6 q0 b 借款申请人向所购房屋公积金贷款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 ↓ 第二步 提交申请 新浪乐居论 坛( i) o5 G7 T: d) M

1、《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提供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han.bbs.house.sina.com.cn) O, \\6 \\$ P( w 新浪乐居论坛 1 o, x$ g/ C% S) A% m 新浪乐居: E\' n p& U- h 第三步 签订合同 * \\+ {7 h0 w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由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相关贷 款文件。 ↓ 第四步 办理抵押 han.bbs.hou se.sina.com.cn% _; a; a! ~: c: O 9 M 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 .?5 b: t\" m 房产论坛,装修 论坛, 业主论 坛# m+ _.o% Y r6 o 第五步 贷款发放 买房,购房 ,装修 论坛,房 产论坛\' @0 ]* N; Z han.bbs.house.sina.com.cn; w& K6 u3 M 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 1 y 1 V; l& G 新浪乐居- p+ F# u\' Y& R- f 第六步 按月还款 自贷款发放的次月,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 20 日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全部贷款结清。借款人最 后一次还清剩余贷款时,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 第七步 注销抵押 han.bbs.hou se.sina.com.cn: R5 J p- S( y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 登记注销手续。 ; G( ] U\' v) d1 s 第 6 问: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是什么? 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种办理方式:

1、借款人自行办理 第一步贷款咨询 新浪乐居, i) X T% y v 新浪乐居 3 S( P\" W1 k) x 向贷款银行咨询,领取《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单身出具民政局婚姻状况 证明) ,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估价报 告书》、卖方开户

存折到贷款银行进行预审登记,领取《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 ↓ han.bbs.house.s ina.com.cn- o* m* Z3 s8 a 买房,购房,装修论 坛,房产 论坛) L+ u, e1 R% M# ~0 J 第二步提交申请 2 D: d\" [- r/ a4 F (1) 《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 (2)所购房屋估价报告书; (3)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购房合同》 ; / k\' k6 P6 C+ U 新浪乐居+ d6 b# m3 L.N (4)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5)卖方开户存折; 8 y, k\" ? (6)买卖双方夫妻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身职工提供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 第三步签订合同 1 ]+ \\0 P3 f2 y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由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相关贷 款文件。 ↓ 新浪乐居 8 E $ b5 N 第四步交易过户 \" b0 R1 V) T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房屋“两证”交易过户手续。 ↓ 第五步办理抵押 新浪乐居 6 A a/ [3 S 房产论坛,装修论 坛,业 主论坛 3 b, [( g+ M 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 第六步贷款发放 % r8 }; F3 I* Y2 d) q han.bbs.house.sina.com.cn# m, J0 [; D! a% H 由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的存款账户内。 ↓ 第七步按月还款 新浪乐居 论坛 0 Y! U- Q2 r 3 ~; k\' p\' M( w1 Q 贷款发放后次月,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 20 日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借款人最后一 次还清剩余贷款时,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 第八步注销抵押 新浪乐居 论坛- w2 w6 I |: v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 登记注销手续。 买房,购房 ,装修 论坛,房 产论坛% a\" l$ ^; N% D 新浪乐居论坛! e0 r! X/ Z3 I.E 第 7 问: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之委托中介办理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贷款咨询 买房,购房 ,装修 论坛,房 产论坛 : Z( a5 Z1 P/ H4 X6 w 借款人直接向中介公司(武汉百居易房地产经营咨询有限公司、武汉易家易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武汉市住房担保有 限公司、武汉市华明达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领取《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 ↓ 新浪乐居# \\$ m8 {.Q\" q ; a# v 第二步提交申请 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单身出具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估价报告书》、卖方开户存折到贷款银行进行预审登记

,并提交贷款申请 资料(同自办办理资料) 。 ↓ 第三步签订合同 房产论坛, 装修论 坛,业 主论坛 \" I& o/ S 房产论坛,装修论 坛,业 主论坛% A6 q* m 房产论坛,装修论坛 ,业主 论坛: u ; R8 U$ k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由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中介公司为房屋买卖双方代办房 产证和土地证过户手续并提供阶段性担保承诺函;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 买房,购房, 装修论 坛,房产 论坛 8 A2 z5 E) ]4 m+ J 新浪乐居论坛 0 p7 o7 n 第四步贷款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后,公积金中心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收件单即可发放贷款资金,将贷款资金 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存款账户内。 ↓ $ a) s\" \\1 m han.bbs.house.sina.com.cn7 Y+ k\' h2 Q 9 Q 第五步办理抵押 新浪乐居论坛( l3 C+ P3 S: c$ t 中介公司为借款人继续办理房屋两证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收妥归档。 ↓ 买房,购房, 装修论 坛,房产 论坛/ P: W3 s\" O 第六步按月还款 买房,购房,装修 论坛,房 产论坛& P/ t7 x2 W 贷款发放次月,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 20 日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借款人最后一次还清 剩余贷款时,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 第七步注销抵押 买房,购房 ,装修 论坛,房 产论坛 4 }& q7 i 买房,购房,装修 论坛,房 产论坛! ~& @$ _5 N1 j9 G/ ^.H ) s7 H! @0 Q8 u3 H; Z\' U N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 押登记注销手续。 买房,购房,装 修论坛, 房产论 坛$ G* R2 J$ B0 n 第 8 问:单位未按时缴存 可否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如果由于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申 请贷款的职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职工就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我们也考虑到,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有 各种各样原因,绝大多数职工是无辜的。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消费,对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导致该单位职工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采取了两种弥补的措施: 房产论坛,装修 论坛, 业主论 坛- Z\' M4 u (1)只要单位补缴全体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可视同该单位职工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房产论坛,装修 论坛, 业主论 坛 1 Z9 O0 q* | 买房,购房,装修 论坛, 房产论 坛& W- x9 W( A) e (2)如果单位无力补缴全体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可以就申请贷款的职工进行个案处理。只

要欠缴住房公 积金的单位为该职工个人补缴欠缴期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并提供与贷款额度相等的保证金,同时制定出单位住 房公积金补缴计划,该职工就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买房,购房 ,装修 论坛,房 产论坛 4 B\" L, C, e 第 9 问:在外地购房时能否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r! B5 ^7 m 职工在外地购房是不能享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以所购住房予以抵押,担保住房公积金 债权实现的制度。由于抵押物在外地,对抵押物的监管难以实现,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所以,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不能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 10 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几种还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采取按月偿还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还款,但一经签订借款合同,不允许更改还 款方式。 新浪乐居 5 e, ^# Z+ u8 L5 X8 Y

1、等额本息法:每月还款额相等,每月偿还本金额先少后多、偿还利息额先多后少,适用于还贷前期资金紧张的 借款者。 新浪乐居) z n( Z! Y, o5 P

2、等额本金法:又名利随本清法。每月还款额中的偿还本金额相等,偿还利息额随着本金的减少而减少,月还款 额逐月递减,适用于还贷前期资金不太紧张的借款者。 房产论坛, 装修论 坛,业 主论坛$ O 0 i5 ~0 i) e 买房,购房,装修 论坛,房 产论坛& c6 u0 Q1 M, F# } 第 11 问:个人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作首付吗? 新浪乐居 论坛( a6 F( y 3 k3 u* ?.u 房产论坛,装修论坛 ,业主 论坛: D9 A* a 不能直接用作购房首付。如果是新购房,首付款只能用自有资金或者其他途径来解决,并在缴付首付款购房后,才能按 规定提取公积金。 han.bbs.hou se.sina.com.cn8 r2 ]8 W 第 12 问:原来是商贷,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吗?怎么转? 可以。 : H3 J1 W! ? 第一步咨询受理 买房,购房,装 修论坛, 房产论 坛: r% X$ U) n# S han.bbs.house.sina.com.cn/ o5 O$ h1 S9 C 贷款转贷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如果符合转贷条件,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 金转贷资料夹》 。 % R4 ~4 P: Y* ^7 ^2 Y0 I# ] ↓ 买房,购房,装 修论坛, 房产论 坛 5 K( K8 p ; v 第二步提交资料 新浪乐居论坛% x6 S5 x) s han.bbs.house.sina.com.cn\' l9 V+ R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新浪乐居论坛* ?8 ~8 n 9 |% u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买房,购房,装 修论坛, 房产论 坛: M * U1 F9 _) V: ] ?\' ]

3、办理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业主论坛.@

7 [4 {7 ^0 o& a 房产论坛,装 修论 坛, * z\" d4 i.K, F8 m0 Y5 ^! f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

第11篇: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行对象

住房公积金实行对象是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和私营企业在职职工。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住房等。 对所申请的个人住房公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款时,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 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指定承办银行受理。

申请条件

已参加缴交住房公积金,并连续缴交的职工

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住宅和二级市场住房。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A)有购买一套自住房所需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款(买一手房)

(B)拟购房产位于市内,首期款项(不低于评估价的40%)已存入指定银行帐户(买二手房)

7.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货款额度、期限、利率

每户最高可贷款额度为12万元,贷款额度随着住房公积金存量的增长而调整。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为4.14%,5年以上的为4.59%,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的方式。

偿还方式

公积金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承办银行。待还清贷款本息后,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办理程序

A.买一手房

借款人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填申请表-资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格(5个工作日)-承办银行审查贷款安全性(20个工作日)-承办银行分别与借款人和售楼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和房产保险-承办银行放贷-购房者还款-清户

B.买二手房

申请人与卖房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向中介公司申请 —中介公司收齐资料并配合申请人到银行办手续 —资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格— 承办银行审查贷款安全性,并向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出具《贷款承诺函》 —评估机构对物业评估的确认 —借款人办理贷款,抵押合同签字和房产保险 —中介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过户及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银行收押 —承办银行放贷 —购房者还款 —清户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时申请表须经所在工作单位证明盖章并提交:

( 1 )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

( 2 )合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3)拟购住房售价30%以上自筹资金的证明(已预付给售房单位的部分提供付款收据原件)

(4)售房单位同意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等。

(5)职工申请时,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房产进行抵押,或用有价证券质押。

注: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

若申请人买的是二手房,还需提供:

( 1 )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

( 2 )提供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评估的《评估报告》

公积金的转移与支取

一.当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新调入的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下

二.购买,建造,翻造,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当职工离退休或户口迁出本市、出境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积累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四.当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根据 《继承法》的有关 规定办理提取

手续。职工在符合有关条件下经单位批准可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支取住房公积金步骤

到开户行支取审批表和支款凭证 —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到银行支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特别提醒:购房时,借款人根据自己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到银行进行测算,就可得知贷款的金额和每月还款数额。根据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设客户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积金为15000元,而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为1500元,商业贷款还款额为1000元,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余额冲贷法”,即提取的公积金首先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共计2500元),余额12500元可一次性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在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后,尚有余额的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因为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冲还贷”后,借款人可选择缩短原还款期限的方式或选择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的方式进行还贷。但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前还款的次数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户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2500元不变,那么提取的公积金15000元,将按照原扣款方式连续每月扣款2500元。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将足额款项注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中,上述两种还款法,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如果客户购买个人住房时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转让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当时购房因各种原因没有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而现在个人公积金缴存达到规定的年限和金额,且已满足公积金申请购房贷款的条件,虽然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将购房商业性贷款转换为公积金住房贷款,但却可提取公积金进行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只要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办理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就可提取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流程:

(一)买方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

(二)支付30%以上的房款。

(三)去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四)办完预售登记后,买方持契约正本,填写借款申请及借款合同。两种还贷方式利息天壤之别

一般的购房人只知道贷款必须偿还利息,可是,采用不同的还贷方法,利息却有天壤之别。贷款额在40万元左右、限期30年的,利息差额可以达到10万元之巨!至于这个,不少人都还被蒙在鼓里——两种还贷法利息差额大,在此摘录一篇供您参阅。

市民刘先生上个月刚买了新房,并办完了住房贷款手续,每月还贷额近2000元。谁知道就在本月即第一次还贷后,刘先生却知道了一件让他大为惊讶的事———他的一位亲戚和自己贷款额度相差无几、年限相同,但是总体还贷利息却相差近

2.5万元!原因只是他们采用了不同的还贷方式。而此前,刘先生称自己对另一种还贷方式一无所知。

“在签合同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只是抱来一大堆贷款合同,密密麻麻的,然后帮你一会翻到这里、一会翻到那里,指着一些空白的地方,让你签上姓名、填上身份证号码、按上手印即可,根本没有提及还有另外一种还款方法。”

签下这份贷款合同后,刘先生自己测算了一下,利息总额高达17.6万多元。要不是亲戚提醒,刘先生还以为贷款就是这样办的,又气愤又心疼的刘先生忍不住把自己的贷款合同拿出来又仔细翻了好几遍,发现合同里的确有两种贷款方法可供自己选择,但是空白处已经被银行事先填上了等额本息还款法,根本就没有自己考虑的余地。他请朋友算了一下,如果套用另外一种还款方法,那么自己30万元、20年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不到15.2万元,比现在要少2.49万元。银行普遍主荐“等额法”

为了探明究竟,连日来,记者也以购房人的身份对南京多家银行进行了暗访。在农业银行新街口支行的消费信贷超市,记者表示准备购买一处总价为8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30%,公积金贷款12万元,余下的44万元准备办理商业贷款,30年还清。一位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记者。她首先给记者介绍了本息还款法(等额法),通过测算,“月还款额”一项显示为2372.78元;

记者随之询问有无其他的还款方式,该工作人员说还有另一种“本金还款法”(递减法)。每个月的还款额都不同,从3000元左右逐渐递减到1000多元。究竟选择哪一种方法呢?以下是记者和该工作人员的一段对话:

“两种还贷方法哪一种更合算呢?”

“总的说来第二种递减法少付点钱,但是一般人都不会等到30年才还清的,如果提前还贷的话就没有那么大差距了。何况使用递减法虽然后面还得少,但是一开始压力太大了。”

“哪一种更方便呢?”

“当然是第一种等额法方便,每个月只需按月还给银行相同数额的钱就行了。第二种递减法每个月的钱数都不同,算起来也很麻烦……所以我们一般都推荐客户选择等额法。”

随后,记者继续以购房人的身份电话咨询了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大多数都以介绍“本息还款法”即等额法为主,有的甚至根本不提及递减还款方式。虽然一些银行工作人员最终也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不同情况选择还款方式,但是从其话语中,可以很明显地听出对等额法的倾向性。银行倾向性在于息差

导致银行产生这种倾向性的原因何在呢?一位从事金融行业多年的人士一语道破:“关键在于息差。”

“两种方法的利息差距大着哪!”该位人士以记者暗访的例子进行了一番计算,得出的结果令人震惊———同样是44万元、30年的商业性贷款,等额法的利息总额为41.4万多元,而递减法为29.7万元左右。两种不同还贷方法利息竟然相差11万元之多!

该人士称,同样一笔贷款业务,对于“吃利息饭”的银行来说,当然希望购房人全都选择利息高的还贷方法。就像普通商品买卖一样,一般的商家都会推荐顾客购买价格高、利润高的商品,怎么会推荐价格低、利润低的商品呢?

至于银行解释的“等额法比递减法方便”的理由,记者发现,使用递减法实际上也并不如想像的那么麻烦。虽然每个月的还款额都不同,但是具体数额并不需要人力测算,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十分轻松地便可以打印出30年中每一个月还款数据的表格,购房人只需遵照交钱就行了。

而另外一个“递减法开始还款压力大”的解释,记者通过业内人士测算发现,虽然递减法开头的还款额度的确较高,为3000元左右,但是相对于等额法2372元来说,也就高出620元左右,且持续时间也只有一年零两个月。大多数时间的还款额集中在2000多元和1000多元之间。相信600多元的差额大多数购房人都能承受,何况,这样“省下来”的利息高达11多万元,值得大多数购房人重新考虑。

银行称没占到便宜

昨日,建行、中行、农行、民生等几家银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两种还款方法表面上看两者利息总额相差不少,而实际上两者的计算原理是一回事。

“不存在银行占便宜。首先,两种还贷方法并不是哪家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而是央行规定的。”建行江苏省分行房地产信贷处处长丛华昌介绍说,1998年5月央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住房贷款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法。不管是哪种还贷方法都是符合规定的。而且实际上两种还款方法计算原理是一样的。

“简单地看,两者利息是相差一定额度,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并没有通过哪种方式多收了顾客的利息,因为这两种还贷方式都是按照客户占用银行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计算的。”

据丛处长解释,造成这两种还款方法利息总额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顾客占用银行资金发生了变化。递减还款法,由于顾客一开始就多还本金,所以越往后所占银行本金越少,因而所产生的利息也少。而等额本息还款法则不同,开始还的贷款本金较少,占用银行资金相对也较多,所以利息也会相应增加。

针对目前老百姓对两种还款方式不太了解、不太熟悉的现状,昨天一些银行表示今后在办理贷款之前,将加强告知义务。

“可能我们的部分柜面人员会觉得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是约定俗成的事,老百姓也习惯于这种还款方式,所以就没有对递减法进行解释和宣传,客户来了就照老办法给办了。”

一些银行表示,今后在办理住房贷款前,“要将话说在前面”,让客户自主选择。消协称购房人有知情权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孙建和在剖析上述现象时说,贷款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享有《消法》赋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银行作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两种不同的服务内容,即两种不同的

还款方式。另外,还应该客观地且明确地向消费者介绍两种还款方式的不同之处,以及各自的利弊,否则,就是侵害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消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孙建和认为,如果银行在没有明确告知两种还款方式及其利弊的情况下,擅自替消费者作主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那么就违法了《消法》的上述规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了侵害。

原因在双方信息不对称

贷款购房人可以享受两种不同的还贷方法,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明文规定。然而,为何到了实际操作中,一种方式深受青睐,而另一种方式就明显受到“冷遇”了呢?导致本金还款法“银行不荐、消费者不知”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

受访的多位专家及业内人士均一致指出,购房人和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首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限必然可以给银行有意无意隐瞒信息、牟取更多利息收入创造有利条件;而购房人由于信息缺乏,必然处于弱势。

钱苏平律师说,消费者毕竟不是银行家,人民银行的规定也只是面对银行而设的,普通人无从得知,所以在选择购房贷款时,往往是银行说什么就是什么,具有一定的盲从心理。

陈广华律师也认为,在贷款购房过程中,银行和购房人处于明显的不平等地位。银行占有了大量消费者不具备的信息,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对消费者购房作出主观引导。(记者/王海燕郑春平)

相关链接

两种还贷方式比较

1、计算方法不同。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2、两种方法支付的利息总额不一样。在相同贷款金额、利率和贷款年限的条件下,“本金还款法”的利息总额要少于“本息还款法”;

3、还款前几年的利息、本金比例不一样。“本息还款法”前几年还款总额中利息占的比例较大(有时高达90%左右),“本金还款法”的本金平摊到每一次,利息借一天算一天,所以二者的比例最高时也就各占50%左右。

4、还款前后期的压力不一样。因为“本息还款法”每月的还款金额数是一样的,所以在收支和物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每次的还款压力是一样的;“本金还款法”每次还款的本金一样,但利息是由多到少、依次递减,同等情况下,后期的压力要比前期轻得多。

第12篇: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类别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类别有: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

(注意:不是所有的公积金中心都提供以上类别的贷款,请先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特点

相对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还款方式灵活,首付比例低的优点,缺点在于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

公积金贷款额度

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比如成都个人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是80万,如果评级评到3A级别的话最高可以到80万*(1+30%)=104万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

政策

(本文仅供参考,以办理时政策为准)

一,购房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1)借款人具有城镇户口;

(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

(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5)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

(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

(7)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购买哪些房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1)商品房 (开发商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2)现住房 (即房改购买产权);

(3)二手房 (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4)无产权住房(必须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

(5)拍卖房 (拍卖公司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贷款购买的无产权住房主要包括哪些房屋

答:(1)军队产权的自住房屋;

(2)集体土地上己形成一定规模的小区内的自住房屋;

(3)投资代建的自住房屋.

四,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标准如何规定 不同类型房屋贷款分别有哪些收费项目 (按相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

答: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标准为:

(1)保险或担保费:纯公积金贷款为:贷款额×相应费率×贷款年限

组合贷款为:房款总额×相应费率×贷款年限

(2)契税:房款总额×1.5%;

(3)抵押登记费:贷款额×1.5%;最多不超过200元;

(4)工本费:a,商品房为:纯公积金贷款160元,组合贷款170元;

b,其他为:纯公积金贷款80元,组合贷款为90元;

注:产权共有的另加10元;

(5)代办费:纯公积金贷款为200元,组合贷款为250元;

(6)维修基金:建筑面积×40元/平米

(7)测量费:建筑面积×0.19元/平米

不同类型房屋的贷款收费项目为:

商品房:(1) (2) (3) (4a) (5) (6) (7);

现住房:(1) (3) (4b);

二手房:(1) (3) (4b) (5);

无产权房:(1) (3) (4b) (5);

拍卖房 (己办理产权):(1) (3) (4b) (5).

五,公积金贷款对辅助借款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辅助借款人是指符合公积金借款条件,与主要借款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主要借款人的直系亲属.公积金贷款对主,辅借款人而言,只能享受规定额度内贷款,不能重复办理.

六,购房人具有县市区城市户口,在大连市市内四区购买用于自住的房屋能否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如何办理

答:可以.办理程序同正常的公积金贷款程序相同,如果该购房人公积金缴交在县市区,则只需额外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七,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如何计算

答:贷款额度根据以下要求计算,取最低额确定.

(1)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人及辅助借款人月缴公积金额/缴交比例×A×l2(月) 借款人及辅助借款人年缴存公积金额)×贷款年限;

注:A为还款能力系数,现定为0.35.

(2)有辅助借款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单方缴纳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同时,购买各类型房屋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各比例如下:

商品房:房款总额的80%;

现住房:房款总额的70%;

二手房及抵押购房:交易价和评估价较低额的60%;

组合房:房款总额的70%(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合计).

八,购买二手房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第一步,申请人持已公证的二手房买卖契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第二步,申请人持本人及辅助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填写好的贷款申请表,房屋买卖契约,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等材料到中心审核贷款额度并计算应交的各项费用;第三步,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看房后,对同意办理贷款的,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如下材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贷款申请表,房屋买卖契约1份,评估报告2份,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完税发票复印件1份,并交纳相关费用(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代办手续费等费用)后签订贷款合同;第四步,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到中心代办银行窗口划款,并领取回执.

九,购买商品房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第一步,申请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贷款联络单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第二步,申请人持本人及辅助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 (户口簿不在一起需提供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好的贷款申请表到中心审核贷款额度并计算应交的各项费用;第三步,申请人向中心提交如下材料:贷款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正本,房屋买卖合同正本复印件4份,房地产买卖审批书,维修基金收据第六联,房款收据复印件3份 (收据金额=房款总额一贷款金额 ),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并交纳相关费用(保险费或担保费,契税,抵押登记费用,代办费)后签订贷款合同;第四步,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到中心代办银行窗口划款,并领取回执.

十,购买商品房需组合贷款如何办理

答:第一步,申请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贷款联络单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第二步,申请人持本人及辅助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 (户口簿不在一起需提供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好的贷款申请表到中心审核贷款额度,出具组合贷款联络单并计算应交的各项费用;第三步,申请人持组合贷款联络单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商业贷款手续;第四步,贷款人办完商业贷款手续后返回中心并提交如下材料:贷款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正本,房屋买卖合同正本复印件4份,房地产买卖审批书,维修基金收据第六联,房款收据复印件3份(收据金额=房款总额一贷款金额),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配偶身份证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组合贷款联络单及其复印件1份,并交纳保险费或担保费,契税,抵押登记费,代办费等费用后签订贷款合同.第五步,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到中心代办银行窗口划款,并领取回执.

十一,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几种 区别是什么

答:有两种,一种为等额本息法.等额本息法:每月还款额相等,在每月还款额中包含的本金偿还先少后多,利息偿还先多后少.该法贷款偿还前期借款人负担较轻,但贷款期要付的利息总额比等额本金法要多,适合于购房前期资金紧张的用户.等额本金法:每次偿还的贷款本金额相等,利息随着本金的减少而减少.该法贷款偿还前期借款人负担较重,但贷款期要付的利息总额比等额本息法要少,适合于购房前期资金不太紧张/前期偿还能力较强的用户.

十二,公积金贷款的偿还有何规定 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借款人需在每月20日前按照贷款还款计划表上的本息金额将款项存入己开立的活期存折(信用卡)中,20日晚由代办银行予以扣收,未及时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的从21日开始按罚息利率计算并收取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每次扣款后的帐户余额要在 10元以上,否则银行的扣款系统将按存款不足视为逾期而收取滞纳金.

十三,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如何办理

答:借款人持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和抵押人印章,现金到中心窗口办理.提前部分还款金额要求5000元以上.需要注意的是,对2000年末以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要到房屋所在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办事处

十四,购买拍卖商品房用于自住可否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前提条件是拍卖行应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办理时手续分两种情况:一是拍卖的房屋仍由原开发商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比照普通商品房贷款办理;二是拍卖的房屋产权证已办好,借款人持产权证和拍卖确认书,评估报告等相应材料办理.

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下面我们来详细解析: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果有共有人,同时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工资主管部门盖章)。

4、借款人结(离)婚证复印件2份。

5、借款人为市中心缴存户的提供8位公积金账号,如10XXXXXX,其他公积金户出具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的缴存明细表(缴存地打印)。

6、《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7、首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

8、《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购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除外)。

9、《国有土地使用证》[1](全部)复印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

11、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

1.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4)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5)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2.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 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各地规定各不相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公积金贷款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对比

1.传统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这两种还款方式中,等额本金在贷款利息上要更节省,但是这种还款方式的前期还款压力比较大,比较适合当前资金比较充裕,或是短期内有提前还款打算的借款人。而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虽然贷款利息要高些,但是对于那些目前手头资金不足,又不打算短期内办理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来说比较适用。

2.由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也是浮动利率类型,因此在实际过程中公积金贷款利率也会按照央行贷款利率的调整而发生变化。但是贷款利率的变动执行时间都是有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借款人在贷款期间遇见贷款利率调整时,新的贷款利率会在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果您是现在办理的公积金贷款,目前执行的5-30年的贷款利率为3.87%,假设今年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您2010年的贷款利率将按照2009年最后一次贷款利率调整后的利率在2010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

贷款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第13篇: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在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受托银行违规办理的住房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银行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其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六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为同一套住房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和贷款期限发放,贷后分别偿还的住房消费贷款。

组合贷款中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受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包括一年缴存一次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或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3年,高层住宅不超过4年;购买二手房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缴款书)后2年内;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借款人的住房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价款、家庭收入、偿还能力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实际可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80%,且购得与住房相同小区的车库的房款可计入购房总价款内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车库的购房款如果超出自住住房房款60%的,车库房款只能按自住住房房款的60%计入购房总价款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同时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提供抵押物价值的80%,质押物全部价值的90%;

(二)每个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均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中只有一方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3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身体健康,信用良好借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为1年至20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确定。一笔贷款只采用一种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可以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现房抵押。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不得再用于抵押担保。

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二)现房抵押物的现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参照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购房总价款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确定其抵押价值。

采取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的,期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贷款发放额预交5%-15%的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正式抵押手续后,保证金退付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应征得房产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房产价值减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四条 质押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二)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由管理中心保管。

(三)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到定期存单开户银行或凭证式国债认购银行办理质押期间的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得到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保证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由两个自然人(以下简称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是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采取自然人保证方式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认可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未负有住房贷款债务,也未向他人提供担保、有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能力、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在岗职工。

(三)一位自然人保证人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自然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及配偶不得申请贷款;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自然人保证人的剩余法定工作年限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的借款期限,最长担保年限不得超过20年。

(四)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证人和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五章 组合贷款

第十六条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本办法以及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分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各受托银行审核办理。组合贷款经批准,由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自营性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及配偶均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借款人及配偶中只有一方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25万元。

第六章 贷款办理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业务经办网点、专业网站、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并为借款人提供网站下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等便捷服务。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并制定贷款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分设贷款受理、审核、批准岗位,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三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定具备贷款条件后,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质押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二)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购买拆迁安臵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及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易税费票据。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四)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五)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经济收入证明、保证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初审。审查要点为:

(一)借款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对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合法有效性,以及首付款金额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等;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审核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是否清晰。采用质押的,审核质物权属、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是否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审核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合法性,告知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经借款人授权查询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中心信用档案,了解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 根据《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征信管理办法》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一)准予贷款的,告知借款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人、受托银行、担保人、抵押人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

签订合同前,受托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毕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将贷款资金划至在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内或借款人个人资金账户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内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范围内异地购房贷款执行“先提后贷”规定,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缴存地或购房地办理贷款。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自借款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

第三十条 还款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借款人每月还款日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窗口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授权受托银行每月从借款人公积金联名卡中代扣贷款本息。

(三)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扣款。

第三十一条 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实行按月等本,按季还息还款法。 按月等本按季还息还款法:即借款人以每月相同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按其贷款余额计算按季偿还,计算公式为: 每月本金还款额=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每月还款利息=贷款余额×贷款利率×贷款余额占用期限

每季还款利息=本季每月还款利息累计之和

第三十二条 代扣单位应按合同(协议)约定,按时扣收借款人的应还贷款本息,在扣收贷款本息的当日,将贷款本息划入贷款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收到代扣单位反馈的扣款信息、进账单及相关单据的当日,登记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

第三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1年)的,借款人可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并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的,按所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性贷款的实际金额,分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偿还组合贷款时,应同时同比例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逾期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告知借款人(及配偶)及其所在单位和保证人后,可用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或者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八条 依法处分(拍卖、变卖)借款人的抵押物和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和质物拍卖及处理的有关费用;

(二)支付与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有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性贷款所占的份额,分别依次偿还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在清偿组合贷款本息时,所获价款若不足,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优先于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受偿;

(四)偿还保证人所代偿金额;

(五)剩余金额归抵押(质押)人所有,退还抵押(质押)人。如果抵押(质押)人死亡,退还给合法受遗赠人,无受遗赠人的,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分抵押房屋和质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和保证人继续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条 借款人连续6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由阶段性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从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收。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后有权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臵以获得清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负责清偿。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终止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其他还贷义务承担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一)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离异后需转移所购建房产所有权的;

(二)借款人家庭收入明显下降,影响借款偿还能力,需要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使月还款额发生改变的;

(三)因抵押物灭失、动拆迁、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换房等抵押权人认可的情况;

(四)因抵押(出质)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发生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情况;

(五)因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的。

第四十二条 申请借款合同变更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借款合同;

(三)变更事由的证明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四十三条 在贷款偿还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的,必须经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三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依法签订变更合同;有担保保证合同的,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变更合同未生效前,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由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四十五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时,或保证人所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取得同意后,变更保证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借款合同,追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将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后,由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协助借款人办理注销抵押(或质押)手续。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和担保合同随之终止。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贷款资产管理制度,对贷款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贷款资产应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有能力履行还款承诺,能够全额归还贷款本息。正常还款和连续逾期1—2期(含)可列入正常类贷款。

(二)关注类贷款。指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重大突发事件、新增其他贷款项目、还款意愿较差、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价值下降等。贷款连续逾期3期可列入关注类贷款。

(三)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贷款连续逾期4—6期(含)或发现借款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的,可列入次级类贷款。

(四)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连续逾期7期(含)以上可列入可疑类贷款。

(五)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的贷款,可列入损失类贷款。

第四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完整的贷款档案,并通过贷后检查及时掌握贷款资产状况,保证贷款分类资料信息及时、真实、准确、连续、完整、合规,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信息一致。贷后检查应以贷款档案、借款人、抵押(质)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采用实地检查、访谈及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贷后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

1.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家庭收入水平变化情况。

3.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4.可能发生的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等。

(二)对抵押(质)物及保证人的贷后检查。

1.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

2.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情况。

3.质押权利凭证时效性和价值变化情况。

4.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

5.其他可能影响担保有效性的情况。

贷后检查以抽查为主,可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应建立贷后检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对象、内容及检查中发现的情况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情况,应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催收逾期贷款,逾期贷款的催收覆盖面应达到100%。

(一)对逾期1期的贷款,在贷款逾期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催收。

(二)对逾期2期的贷款,通过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

(三)对逾期3期的贷款,应上门或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网点当面催收,了解逾期原因,实地调查抵押物。

(四)对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贷款,应采取法律手段催收,及时处臵。

(五)对损失类贷款,应做好贷款坏账核销准备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做好贷款催收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五十一条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对仍无法回收的贷款应按规定进行呆账认定、核销。呆账的认定、核销应符合《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健全不良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法、违规造成的贷款风险或贷款损失,应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不同情节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但因受托银行未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履行职责造成的贷款风险,应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落实部门(岗位)负责贷款业务资料的收存和移交,按照“一户一档”原则收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料。相关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存的贷款业务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章 违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押权人实现质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未经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违反本办法或违反已签订的合同约定,与其他人(含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保证人权益的合同(协议),或有其他影响贷款偿还、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利益行为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六条 签约各方对抵押物、质物的处理和保证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或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对挪用或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罚息;对贷款挪用或逾期未偿还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复利。

如果挪用和逾期两种情况并存,则只按其中额度较高, 的一种情况计收罚息和复利,不得并处。

第五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因违法违规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而事先未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处理方式的,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14篇: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的对象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的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二)具有本市的常住城镇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票据和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过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

(八)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贷款未还清或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

(九)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其子女名义申请贷款,房屋产权人必须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贷款抵押的具结书;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必须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方式为准。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资料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

(二)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及共有人的户口簿。

(三)借款人、配偶、保证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结婚证;借款人未婚的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或调解书)。

(五)购建房资料。购买首套住房(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或定向开发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的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的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和付款收据、契税票据及产权证;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及首付款票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建房资料;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等建造手续;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翻建房屋的产权证等有关翻建手续;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所大修房屋的产权证。

(六)担保资料。以现房抵押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以期房抵押的,须由售房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书,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职工联保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收入证明;质押担保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认可的质押物。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单笔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状况、购建住房价格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有以下五种方式计算贷款额度。

(一)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一方或单身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根据房价一定比例确定的限额。购买新建住房、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价格的80%,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二手房和有过商业银行贷款行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房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0%,工程造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面积和当地平均造价具体确定。

(三)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确定的限额。抵押物为多层以上单元房的,按评估现值的70%计算贷款限额;为自建房的按房地产评估现值(含土地)的50%计算贷款限额。

(四)根据缴存公积金情况确定贷款额。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借款人家庭成员在退休年龄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借款人家庭成员当前缴存公积金余额总和的15倍。

(五)根据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月还款能力按月工资之和的50%计算。 第十一条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不能超过房屋使用年限);借款人及保证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到退休时不足30年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其贷款期限最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后5年止(以出生年月为准)。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和公积金联保。

(一)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产权、共有产权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质押是指借款人采用自有或第三人的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

(三)保证是指借款人购买的期房不能提供抵(质)押物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用第三人的房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的,须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手续。

(五)公积金联保是指借款人用本人和第三方具有贷款资格的职工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属于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抵押人应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抵押权人)或受托商业银行保管;

(三)抵押房产现值由住房公积金机构认可,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四)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变卖或赠与。

第十五条 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办理冻结手续,质押率不得高于90%;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质押权人)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质押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处分。质押物遗失或毁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用本人和第三方公积金进行联保的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担保人、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书面担保协议,承诺在担保期间内不得提取个人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以后陆续存入的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偿还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扣划担保人、借款人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作抵;

(三)根据借款人、配偶与担保人缴存公积金余额占申请贷款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实行一人联保、二人联保、三人联保。具体比例根据不同时期的最高贷款限额和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另行确定。目前,10万元以下的贷款,缴存余额达到贷款额35%以上的可以实行一人联保;10—20万元的贷款,缴存余额达到贷款额30%以上的,可以实行二人联保;20万元以上的贷款,余额达到25%以上的实行三人联保;不符合上述保证条件的选择其他形式担保;一旦借款人还款额达到第一担保人担保时的余额时,第一担保人可退出担保,形成担保梯次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物时,在未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之前,由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置换手续。

第十八条 抵(质)押、公积金联保期限与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贷款本息还清,抵(质)押权随之终止。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咨询,可以贷款的根据不同情况领取贷款资料。 第二十条 借款人备齐规定的相关资料后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住房消费行为是否真实有效、首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借款人、配偶、保证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公积金情况;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真实、稳定,有无足够的偿还能力;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贷款担保是否可靠。对贷款有异议的,要进行贷前调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不准予贷款的,通知申请借款人并告知拒贷原因;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凡贷款项目未动工或贷款项目形象进度达不到相关政策规定的不予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用住房公积金贷过款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再受理贷款。 第二十二条 准予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视贷款担保方式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的抵押、质押、保证和公积金联保条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拨付。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施工方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帐户内。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负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须在贷款满一年后办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及违约处置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加强贷后原始资料(文本档案及电子档案)存档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贷后的违约处理:对欠还1—3个月的借款人,采取电话、上门催收的方式;对欠还4—6个月的借款人,采取发放《到(逾)期贷款催还通知书》的方式;对欠还7个月以上或已到期恶意不还的,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依法提前收回或处理抵押物。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真做好贷款资金运行情况的分析,按月及时向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公积金贷款回收情况及欠还、逾期贷款明细报表。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违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受托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停止放贷或提前收回贷款,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质)押物。

(一)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在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送《到(逾)期贷款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送达时间为准),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处置抵(质)押物所获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

(三)所获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应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四条 保证期内发生借款违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受托银行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贷款用还贷比测算额度的借款人需要提供单位连续六个月工资发放证明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工资缴税证明或银行代发工资对账单等有效凭证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凭证(低于国家纳税起征点的不用提供六个月工资发放证明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工资缴税证明)。

第四十二条 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发放贷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并办理贷款的职工本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各受委托商业银行,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与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异地互贷协议的外地职工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13-1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保定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设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三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贷款发放的审批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办理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八条 贷款的对象是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的借款人。

第九条 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借款人或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人只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足额正常缴存状态的。(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住房。)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票据和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越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

(八)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贷款未还清或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

(九)第二套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住房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十)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必须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方式为准。 阅读次数: 885 来源: 贷款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

(二)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及共有人的户口簿。

(三)个人信用报告。

(四)借款人、配偶、保证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提供结婚证;借款人未婚的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或调解书)。

(六)购建房资料。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付款收据、契税票据及产权证;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及首付款票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建房资料;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等建造手续;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翻建房屋的产权证等有关翻建手续;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所大修房屋的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七)担保资料。以现房抵押的,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以期房抵押的,须由售房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书,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职工联保的提供保证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同意提供担保证明;质押担保的,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单笔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状况、购建住房价格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有以下三项计算贷款额度。

(一)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二)根据房价一定比例确定的限额。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0%,工程造价由管理中心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面积和当地平均造价具体确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价格的40%;购买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住房价格的70%,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价格的80%。

(三)根据缴存公积金情况确定贷款额。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借款人和配偶在退休年龄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借款人和配偶当前缴存公积金余额总和的15倍。

(四)根据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及其配偶月还款能力按月工资之和的50%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核算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还款能力)。

还贷比测算额度的借款人需要提供单位工资发放证明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工资缴税证明或银行代发工资对账单等有效凭证以及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凭证(低于国家纳税起征点的不再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工资缴税证明)。

第十三条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不能超过房屋使用年限);借款人及保证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到退休时不足30年的、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其贷款期限一般最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后5年止(以出生年月为准)。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第二套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和公积金联保。

(一)抵押是指借款人以自有产权、共有产权或第三人拥有产权证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质押是指借款人采用自有或第三人的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额。

(三)保证是指借款人购买的期房不能提供抵(质)押物时,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提供

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用第三人的房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的,须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或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手续。

(五)公积金联保是指借款人用本人和第三方具有贷款资格的职工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属于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抵押人应将办妥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由管理中心(抵押权人)或贷款银行保管;

(三)抵押房产现值由管理中心认可,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四)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变卖或赠与。第十七条 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办理冻结手续,质押率不得高于90%;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交管理中心(质押权人)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管理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质押期内,管理中心不得擅自处分。质押物遗失或毁损的,管理中心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用本人和第三方公积金进行联保的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担保人、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书面担保协议,承诺在担保期间内不得提取个人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以后陆续存入的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偿还贷款时,管理中心可以扣划担保人、借款人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作抵;

(三)根据借款人、配偶与担保人缴存公积金余额占申请贷款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实行二人联保、三人联保)。具体比例根据不同时期的最高贷款限额和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另行确定。20万元以下的贷款,缴存余额达到贷款额30%以上的,可以实行二人联保;20万元以上的贷款,余额达到25%以上的实行三人联保;不符合上述保证条件的选择其他形式担保;一旦借款人还款额达到第一担保人担保时的余额时,第一担保人可退出担保,形成担保梯次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物时,在未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之前,由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置换手续。

第二十条 抵(质)押、公积金联保期限与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贷款本息还清,抵(质)押权随之终止。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咨询,可以贷款的,根据不同情况领取贷款资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备齐规定的相关资料后送交管理中心审核。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住房消费行为是否真实有效、首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借款人、配偶、保证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公积金情况;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真实、稳定,有无足够的偿还能力;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贷款担保是否可靠。对贷款有异议的,要进行贷前调查。管理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不准予贷款的,通知申请借款人并告知拒贷原因;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停止向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贷款未还清的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准予贷款的,由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及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视贷款担保方式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的抵押、质押、保证和公积金联保条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拨付。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施工方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负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须在贷款满12个月后办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由管理中心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及违约处置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要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加强贷后原始资料(文本档案及电子档案)存档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做好贷后的违约处理:对欠还1—3个月的借款人,采取电话、上门催收的方式;对欠还4—6月的借款人,采取发放《到(逾)期贷款催还通知书》并冻结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等方式;对欠还7个月以上或已到期恶意不还的,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依法提前收回或处理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认真做好贷款资金运行情况的分析,按月及时向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公积金贷款回收情况及欠还、逾期贷款明细报表。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违约,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停止放贷或提前收回贷款,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质)押物。

(一)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在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送《到(逾)期贷款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送达时间为准),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处置抵(质)押物所获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

(三)所获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应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六条 保证期内发生借款违约,由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和各贷款银行有权对售房单位(售房人)及借款人贷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行为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管理人员对办理贷款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及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按照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每年根据贷款的发放、回收、逾期情况对贷款银行进行考核检查。

第四十条 不定期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抽样检查,监督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发现问题,根据协议约定及时处理,直至取消其办理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业务资格。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要不定期检查开发商及项目进展情况,对所贷款的楼盘跟踪调查,及时督促开发商办理期房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借贷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在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并办理贷款的职工本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各贷款银行,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16篇: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赣市府发„2011‟1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部委及江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和债权主体,并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办事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二)职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能正常缴存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四)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建造住房的,工程进度须在二层以上;以期房作抵押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办事处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五)有办事处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夫妻双方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没有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且个人信誉良好,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还款记录;

(八)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九)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时效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效分别为:

(一)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二)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三)购买二手房的,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1年以内有效;

(四)建造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2年以内有效;

(五)翻建、大修住房的,以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1年以内有效;

(六)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以结清时间为准, 3个月以内有效。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交的资料:

(一)基本资料:

借款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银行代发工资存折、个人信用报告(必要时提供住房情况证明);女方申请的,另需提供法定退休年龄证明;用房屋产权作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正本及房屋产权人(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有价证券及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含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婚姻证明。

(二)专项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号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和契税完税票证;

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票据、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号;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双方同意贷款资金转入的银行存款账号,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票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可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完税票证及办事处认可的所购房屋评估报告,先行报批贷款金额);

4.建造住房的,提供借款人与承建方的建房协议(含建房造价预算)、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其中在国有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当地建造住房全部合法报建批准文件和借款人夫妻一方的当地农村户口簿;

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借款人与施工方的翻建、大修房协议(含翻建、大修房造价预算)、施工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号;

6.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须提供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

第十条 同住一处的父母、未婚子女需分别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出具同住一处证明。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借款人的“可贷金额”,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由办事处根据借款人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购(建)房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一)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借款人可贷金额的计算公式:

每户可贷款金额=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基数之和×50%×12×贷款期限(年)+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月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贷款比例;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及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的,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额)。

本条规定的贷款金额包括同住一处的父母、未婚子女分别申请的贷款总金额。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期房抵押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应付款的(除首付款),可同时向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组合贷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办事处和委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借款人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也可用国债、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担保。

第十七条 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以部分产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不予设定抵押;自建住房作抵押担保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设定抵押,当地没有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房屋产权作抵押。

第十八条 以期房作抵押担保的,该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办事处签订合作协议,在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未办好抵押登记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并存入不少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到办事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九条 用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的,其已使用年限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40年,房产抵押价值必须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经办事处审核认可,房产抵押率不得高于评估价的70%。

第二十条 用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作抵押的,在同一批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允许一房多抵。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办事处认可评估价的70%,《房屋他项权证》上须载明多抵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可以办理异地房产抵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间更换抵押物的,以变更时的贷款余额计算抵押金额,在抵押合同书上要注明原贷款金额。

第二十三条 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券面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担保人(出质人)夫妻双方(含共有人)须签订借款质押合同书,办理质押冻结手续,不得挂失。有价证券由管理中心保管,在还贷期间,可以根据贷款本息的减少而解除减少的质押金额,可以按规定更换质押物。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条件,且须为同一担保方式,同一还款期限。

第二十五条 担保的解除,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办事处将抵押物权证或质押物返还借款人办理担保解除手续。

第七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到办事处领取并填写《借款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核审批

办事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与借款人就贷款的有关事宜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笔录,报市中心审批。市中心城区在10个工作日内、县(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并通知借款人。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审批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原批准资格作废。

第二十八条 抵(质)押担保

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

借款人持贷款审批通知书和借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及委托银行扣款还款协议。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贷款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给借款人。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二)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资金转入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五)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的还贷扣款账户内(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还款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还款金额为:

每月还款额=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还款金额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三十二条 还款形式实行借款人办理还款存折,委托银行每月按期扣还贷款。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每月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资金到委托代扣存折内,存款时间推迟或存入资金不足,造成逾期未还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款利息计收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也可提前偿还部分(每次不少于1万元)贷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借款人需到承办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现金还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管理中心(办事处)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向办事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内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有关规定,严重影响管理中心资金安全的;

(六)夫妻双方在过去1年内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

第三十五条 办事处依法处分其抵(质)押物所获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分抵(质)押物的其他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

(三)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五)支付有关诉讼费用;

(六)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质)押物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时,借款人应继续清偿,管理中心(办事处)有权继续追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需书面通知办事处,在双方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已约定的仲裁条款向赣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八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依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出台的新政策及时调整贷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第17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新)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名单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本数,下同)以上。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商品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修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修房总额的50%。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第九条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按照购买、建修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贷款最高限额。

前款中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贷款最高限额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严重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贴息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材料。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

(四)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五)已付房款证明。

第十五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可以到受委托银行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审核,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管理中心审批。

(三)贷款发放。管理中心批准后,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

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二)借款人可以逐年或逐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具体标准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的,可以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贷款的,管理中心不得收取违约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因特殊原因须变更抵押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应当及时变更借款合同。

第六章

贷款担保、公证、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借款人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为抵押的,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物需估价的,由管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保证贷款。借款人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须与有资质的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须与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协议。

第二十二条

贷款公证。房屋产权共有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公证文书。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违约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管理中心要求,依照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各项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当要求受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受委托银行应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8篇: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19篇: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ZJ-02-2015

发布版本:B 吉林油田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满足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松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购房主要是指在松原市区内购买的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车库等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

林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油田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

发布日期:2015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15年3月27日

— 1 —

委托商业银行向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个人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由油田分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吉林油田支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具体承办。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或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有效身份证和常住户口;

(二)购买自住住房;

(三)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为正常;由外部单位调入的缴存人,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首付款不少于购房金额的30%;

(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5;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

(七)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

— 2 —

债务;

(八)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作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子女(父母)可以为其父母(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购买二手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6个月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拥有一套住房或在油田分中心有过一次贷款记录的家庭,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停止对第三次申请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产权共有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之和确定,并且申请贷款的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价值的70%;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借款人(配偶或产权共有人)贷款日期至法定退休日期月数×90%}。

— 3 —

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大于房屋价值70%的,按房屋价值的70%核定贷款额度;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小于房屋价值70%的,按借款人应享有贷款额度核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了商业银行贷款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定的信用额度减去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油田职工因房屋拆迁、边远住宅回迁等原因购买油田公司统一建房的,其原有房屋作价部分可以抵交首付款,原房屋作价大于首付款金额的,只对所购房屋价值与原房作价之差额部分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贷款人法定剩余退休年数,但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贷款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结婚证;夫妻离异后仍在

— 4 —

同一户口上时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未再婚证明;

2.借款人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由婚姻登记处开具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证明。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吉林油田开发的房屋的,需提供吉林油田职工购房审批表、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吉林油田职工购房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和抵押手续;

2.购买地方商品房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和抵押手续;

3.购买二手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抵押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抵押登记,由此所产生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抵押登记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借款人填写《吉林油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

第十八条 经油田分中心审批准予贷款的,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据贷款发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发放贷款。购买存量房申请的贷款由委托银行发放给借款人,购买期房申请的贷款由委托银行发放给开发商在委

— 5 —

托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月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还款月数月利率1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

(月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12)

第二十条

借款人、油田分中心和委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扣款协议后,油田分中心用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只须年底签字确认当年还款金额即可。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至少6个月余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可以用现金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委托银行应当按 照实际贷款占用时间计算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后贷款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贷

— 6 —

款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法定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分中心与委托银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 委托银行在处置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银行和油田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委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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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检查的;

(四)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五)违反与委托银行和油田分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油田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JLYT-ZJ-02-2014 A版)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编 写 人:杨建平

审 核 人:刘宝柱 批 准 人:张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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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逾期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与化解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条 逾期贷款管理包括逾期贷款催收、逾期贷款分类与逾期贷款处置等事项。

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坚持“双重催收、专人负责、定期报告”的原则。

“双重催收”是指受托机构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管理,随时监控还款情况、催收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专人负责是指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和公积金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指定专人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受托银行按月将逾期贷款人员名单、逾期金额及催收情况报告给市公积金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岗专人、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受托银行应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逾期贷款情况和逾期贷款催收情况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中心职能部门定期对受托银行催收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考核,有效推动催收工作进展。

第四条 逾期贷款发生后,应根据逾期贷款情况进行逾期贷款分类。一是定量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二是定性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定量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五条 逾期贷款分类标准。按逾期贷款违约次(期)数及违约原因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逾期贷款五类。

(一)正常类。借款人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关注类。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同一借款人出现收入下降、重大突发事件,新增其它贷款项目、还款意愿较差、其它贷款出现不良、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价值下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应予以高度关注。

(三)次级类。借款人累计违约4-5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可疑类。借款人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损失类。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在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全额收回。

第六条 逾期贷款催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上门催收;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七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监管和核销分别由受托银行、分支机构、职工贷款科及财务科负责。 第八条

逾期贷款催收与处置程序

(一)逾期贷款发生后,受委托银行应在当月每次扣款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对于月结后仍未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分支机构应每隔10天向借款人电话或短信催收一次。

(二)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含)内的贷款,在次月15日前,分支机构及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催收,同时必须告知借款人违约情况以及违约责任,了解违约原因,并对催收情况进行记录。

(三)对于逾期4—5期内的贷款,分支机构及受委托银行在电话、短信催收的同时,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后管理人员调查借款人相关情况,认真分析逾期主要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和法律顾问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或通知借款人所在单位协助催收、通知开发企业协助催收或回购,督促落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对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的贷款,在以上催收方式无效的情况下,由分支机构、受委托银行和法律顾问配合,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法律诉讼,进行开发企业回购、抵押物处置等方式依法收贷。

(五)对确实形成损失的贷款,由分支机构应按《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整理相关材料,起草呆账损失核销报告及《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报及审批表》上报职工贷款科。职工贷款科应及时对形成的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并上报中心领导,属实的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九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对象包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产权共有人、保证人、抵押人等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贷款逾期的催收工作,于每月的8日前查询上月逾期贷款情况并上报职工贷款科;及时统计逾期借款人名单、逾期期数进行分析、分类;建立逾期贷款台账,详细记录所有催收措施及相应结果,保存催收的相关证据,对电话和上门催收的应进行录音备查;对可疑类贷款建立单笔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进行实时跟踪催收。

第十一条 对可疑类逾期贷款,受委托银行、分支机构除继续催收外,应及时将借款人情况、逾期情况、催收记录及相关催收证据情况报送贷款科备案。

第十二条 经综合判断确认借款人无还款意愿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借款人出具《律师函》;无效的,依法采取扣划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损失;仍不足以弥补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手段追偿的条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收回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或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罚息。

(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所低押房屋权属人发生变化且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四)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的,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的;

(五)借款人个人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及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十四条 属开发商阶段性担保且在担保期内的公积金贷款,按照《开发商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属单位集资建房性质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按照《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诉讼费、律师费垫付审批规定。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采取法律手段提前收回贷款过程中所需垫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申请审批流程:分支机构贷款业务负责人申请→副主任初审→主任复审上报→中心办公室复核→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垫付费用从机关办公经费中支出,垫付费用在逾期贷款本息回收时一并收回,并转入中心机关办公经费账户进行冲抵。

第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XX市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以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催收的、提供的逾期人员数据信息不准确的,市公积金中心应按照相关考核办法条款规定予以相应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办理贷款和处理逾期贷款过程中,滥用职权、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催收,不积极、不主动,造成贷款逾期率高居不下或有重大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分支机构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工作人员不得参于评先,同时对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岗位职责.doc》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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